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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号岐华大厦第十五层西侧部分

竞争性谈判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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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CQ2026092300006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中山市建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173号

出租资产基本信息

出租资产概括

物业位于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号1501卡,计算租金面积348.62㎡,有不动产权证。

计算租金面积

348.62㎡

出租用途

商业

出租期限

3年或5年(由承租方自行选择)

免租期限

1个月

租金挂牌价格(人民币)

20743元/月(含税,第四年租金递增5%)

出租资产使用情况

使用中(原合同租赁期限至2026年11月30日)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是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否

交易方式的确定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多轮报价)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采取协议租赁。

挂牌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如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延长信息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周期。)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及非法人组织。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工商信息查询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经营者证明)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承租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

自然人意向承租方:

1.承租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

2.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履约条件

1.租赁用途:商业,物业目前处于出租状态,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向出租方了解具体情况,意向承租方一旦作出报名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如非原承租户成交,出租方给予原承租户30天搬迁期(搬迁期从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租赁期限自标的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2.交付物业状态最终以出租方交付为准。物业按现状出租(现场勘察物业电话:0760-89910306)

3.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报装、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缴租金,否则承租方已交纳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不予退还。营业执照法人需与承租人一致。

4.租赁期:实际租赁标的面积如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如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租金也作相对应的调整,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等费用。在标的使用期间须遵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中山市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承租方自行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经营产业必须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准入条件要求。

5.承租方未经允许不得对物业进行乱拆、建,保持原状分租。

6.租赁用途:商业。

7.本物业实际权属方为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出租方中山市建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进行招租经营,承租方与实际权属方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特别事项说明

1.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报名前,应自行对标的物业进行独立的、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建造标准、当前租赁状况、装修情况等,并应全面、仔细阅读并理解全部招租公告、竞价须知、拟签订的租赁合同等交易文件。承租方理解并确认,其基于自身调查了解所做出的租赁决策及后续履约行为,均系独立判断的结果。因承租方未进行充分核查或理解偏差所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即视为已对标的物业查验、知悉了解并无条件接受物业的全部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意向承租人明确承诺,在成为承租人后不以标的物业存在瑕疵为由,拒付、扣减租金/费用,或要求出租方(或招租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3.承租方应自在收到深圳联交所出具的《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租赁标的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经书面通知催告后仍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4.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次公开招租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联交所报名、竞价、成交等交易环节中通过意向承租申请书、竞价须知、租赁合同等书面文件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的;

(2)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截止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或者作出撤回承租申请实质行为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不按招租底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意向承租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的;

(5)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6)采用综合评审方式交易时,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低于招租底价,或未按招租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不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的;

(7)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

(8)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或向出租方缴交租赁履约保证金;

(9)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招租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要求情形的。

5.招租交易机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本次招租交易程序的组织工作。出租方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标的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出租方保证标的物业是指招租人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因标的物业的产权情况及描述情况存在的瑕疵、出租方与原承租方的相关物业纠纷、出租方根据原合同及相关规定确定“优先承租权人”的相关事项均与招租交易机构无关。

6.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最后一年月租金的三倍(以最终成交价计算)。

7.综合服务费:承租方应当在深圳联交所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服务费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到综合服务费后向承租方开具相应发票。综合服务费按照成交价格首年月租金50%的标准收取。

8.若形成竞价,则加价幅度:100元/月的整数倍。

9.保证金处置方式:

(1)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2)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出租方同意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按以下方式处置招租保证金:

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且向深圳联交所缴纳交易服务费后,招租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承租方。

10.租金支付方式:每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当月租金。

意向承租方

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当日北京时间18:00

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62229元

交纳保证金

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1:30(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账户

户名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开户账号

225004622991000002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邝先生:0760-88801782

王小姐:0755-26922954   

传真

0755-26577562

业务投诉电话

0755-83690834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楼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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