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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滨水新城院区GE CT和核磁共振维保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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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水新城院区GE CT和核磁共振维保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818001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70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机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玉莲路32号联东优谷工业园25栋401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滨水新城院区GE CT和核磁共振维保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GE CT维保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3 2190000
2 核磁共振维保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3 24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430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叁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人民币大写捌拾壹万元整/年(小写:810000.00元/年),贰佰肆拾叁万元整/叁年(小写:2430000.00元/3年),本费用已经包含了设备维修保养费及运输费、人工费、税金、含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等重要部件和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总体要求:乙方具有承诺具备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资质,承接本专业项目专业人员、备件仓储、专业设备等专业条件。

2.乙方提供24*7天免费维修服务热线支持,初次响应时间≤1小时,现场响应时间≤12小时。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完成修复时间≤48小时。

2.人员配置要求

2.乙方工程师资质认证:

2.1具有GE 64排CT设备维修五年以上工程师,至少拥有具备同型号设备维修资质的专业工程师4人,且为乙方的正式员工;

2.2有3.0TMRI设备维修5年以上工程师,且为乙方的正式员工;

姓名

项目职责

电话

黄毅良

工程师负责人

15116399870

郭志超

维修工程师

13973101900

樊孝箭

维修工程师

18670764359

黄旭

维修工程师

13508490996

岑帅

维修工程师

13307355422

陈红喜

维修工程师

13787060681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一)GE 64排CT(滨水新城院区)整机全保要求

1.承担投保期内影像类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常规故障排除、紧急故障应急、配合医院PACS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等维保服务;

2.承担表格内具体要求项的所有配件维修和更换费用,更换的配件保证是原厂设备原装新配件;每年提供 ≥4次保养,保养完成之后向院方提供一份保养报告。定期保养内容包含且不限于整机性能测试及校准、必要的机械或电气的检查、 垃圾文件处理、除尘清洁、电源地线检查、场地环境检查等。每月提供现场设备巡查1次,并提供巡检记录。

3.保修期内若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等重要部件以及第三方设备更换,乙方承诺所更换的部件来源正规,可溯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球管保证: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配套的原装全新球管(7兆球管),禁止使用翻新、改造的球管,球管更换时验证球管证书。

4.安全检查:按照设备标准及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4.1 制定预防性检查计划。

4.2 机械安全检查。

4.3 电气安全检查。

4.4 记录检查结果。

5.预防性保养:按照保养计划提供,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并承担相关费用。

5.1 合同期内设备每年≥4次。

5.2 按照保养计划更换损耗部件。

5.3 设备运行检测。

5.4 按照设备标准进行调校。

5.5 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

5.6 记录设备状况。

5.7提供大型设备质量安全分析专册记录。

6.预防性保养损耗品:预防性保养中需更换的损耗品必须为原设备全新配件,由乙方免费提供。

7.开机率:在合同期内保证≥95%的开机率,按一年365天计算,每年停机不得超过18天)。如果此开机率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达到,超过一天顺延保修服务7天,以此类推。

8.保修合同期内所需的所有费用但不限于人工费用、差旅费、节假日加班费及配件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备件:

9.1 提供设备保修所需的备件,备件供应要及时、充足,每天24小时,不分节假日。

9.2 备件必须是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备件。

9.3 优先运送零配件。

9.4更换后的球管等高值部件产权归甲方所有。

10.年检时,乙方负责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11.乙方的工作人员人为错误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并赔偿院方的损失。

12.远程连接及高级技术诊断

(1)具备合法完全使用GE 64排CT原厂远程诊断系统的权力和能力,能够提供嵌入式远程连接的实时远程服务,通过远程系统24小时不间断监测设备运行健康状况,以保证维修的及时性。

(2)合同期内能合法获得原厂高级故障诊断软件的诊断维修钥匙,并保证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二)GE 3.0T 磁共振(Architect)维保要求

1.资质:(服务能力)工程师必须是业内认可、有资质认证。

2.责任:具体如下:

2.1定期保养:每年提供≥ 4次定期保养,保养完成之后向院方提供一份保养报告。定期保养内容主要包括整机性能测试及校准、 必要的机械或电气的检查、 垃圾文件处理、除尘清洁、电源地线检查、场地环境检查等。

2.2提供在线支持和现场检修。

2.2.1电话支持:协助院方的工程师分析和维修有关设备。院方拨打报修电话后,维保工程师在线电话技术支持、答疑;即时诊断机器故障,制定维修方案;争取电话解决问题。

2.2.2现场检修:如果电话支持无法解决问题,派遣工程师前往维修设备。工程师12小时内赶往现场,专业工程师现场服务以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转。

3.安全检查:按照设备标准及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3.1 制定预防性检查计划。

3.2 机械安全检查。

3.3 电气安全检查。

3.4 记录检查结果。

4.预防性保养:按照保养计划提供,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4.1 合同期内设备每年保养≥4次。

4.2 按照保养计划更换损耗部件。

4.3 设备运行检测。

4.4 按照设备标准进行调校。

4.5 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

4.6 记录设备状况。

4.7提供大型设备质量安全分析专册记录。

5.预防性保养损耗品:预防性保养中需更换的损耗品必须为原厂设备配件,不超过1000元的,由乙方提供。

6.开机率:在合同期内保证95%的开机率(故障停机时间少于5%),按一年365天计算,每年故障停机不得超过18天)。如果此开机率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达到,超过一天顺延服务7天,以此类推。若因故障完全停机,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配件。

7.工时:

7.1合同期内所需的人工费用、差旅费、节假日加班费及有限配件费均由乙方负责。

7.2 接到院方维修通知,在电话指导或远程诊断无效后,派遣工程师前往维修,视交通情况最多不超过12小时到达现场。

8.备件:

8.1 提供设备保修所需的备件,备件供应要及时、充足,每天24小时,不分节假日。

8.2 备件必须是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备件。

8.3 配件发生故障时,可维修的必须先维修,确无维修价值必须更换时才可更换全新配件。且必须保证相关维修费用和更换配件费用为市场最低价,否则,院方有权使用第三方配件,且乙方必须免费提供配件更换。

9.年检时,乙方负责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10.乙方的工作人员人为错误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并赔偿院方的损失。

11.GE 3.0T 磁共振(Architect)的射频、梯度、液氦等重要部件需要维修更换,一次性产生大额费用≥10万时,该台设备维保协议自动终止。

12.GE 3.0T 磁共振(Architect)技术保所产生的配件费及其他额外费用,一次一议价。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一期2025.10.11-2026.01.1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二期2026.01.11-2026.04.10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三期2026.04.11-2026.07.10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四期2026.07.11-2026.10.10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五期2026.10.11-2027.01.10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六期2027.01.11-2027.04.10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七期2027.04.11-2027.07.10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八期2027.07.11-2027.10.10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九期2027.10.11-2028.01.10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十期2028.01.11-2028.04.10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十一期2028.04.11-2028.07.10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季付,一年4期(202500.00元/期)第十二期2028.07.11-2028.10.1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1)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壹万元整/年(小写:810000.00元/年),贰佰肆拾叁万元整/叁年(小写:2430000.00元/3年),本费用已经包含了设备维修保养费及运输费、人工费、税金、含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等重要部件和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2)付款方式

2.1维护保养服务费按季度支付,乙方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按照维保计划提供相应服务单,经甲方验收确认服务合格并无违约行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季度维护保养服务费(即一年合同金额的25%),最后一季度维护保养服务费在履行完合同后次月15日内支付。

2.2凭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资料付款。

(3)服务期限: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收款账户: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湖南省机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78770188000064426)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11 —— 2026-10-10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中的技术条款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中的服务条款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中的商务条款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监督、建议或处理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工作进度安排,对乙方工程师的服务进行考核。

5.甲方有权审批乙方提出的检修计划和设备维修方案,但计划及方案的正确性由乙方负责。

6.甲方有权利根据设备使用情况随时检查乙方的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并对乙方工作提出监督、建议或处理意见。

7.甲方有权利责令乙方对设备的突发故障进行立即检修,若乙方工作人员出现的违章作业或失职行为,每出现一次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8.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不称职的技术服务工程师提供服务。

9. 甲方有义务按合同支付本协议规定的所有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有责任教育员工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在合同期内因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将由乙方进行赔偿。

5.乙方负责年检时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达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国家卫健委、湖南省卫健委、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授权机构进行的检测)。

6.乙方提供的维修人员应具备相符的维修技能及资质。乙方派出人员须为合同内的维修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须更换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派出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合同要求。

7.乙方有义务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对设备管理提出修改建议,协助甲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8.维保期内,乙方全天候供应配件(包括周末、节假日)。如需更换设备的维修故障配件,以最快的速度提供配件和现场故障处理,乙方将无条件提供备件(24小时内到货)、先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9.乙方在得到甲方批准后有义务参与并协助甲方制定维修或设备改造方案。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乙方违背本合同中的条款,影响合同目的,甲方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如在该通知发出 30 天内违约方未整改到位或

没有改正措施,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及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乙方若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或未达合同要求的,甲方可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每延迟一周,按 5000 元计收(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

5.如因乙方维保人员操作不当,疏忽大意等,导致甲方业务系统崩溃、死机,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的违约金,单次故障时长超过 24 小时,则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的违约金,事后乙方需做详细说明并提供整改方案,乙方还 应承担因此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受到的损失和对受害者的赔偿。

7.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处理该等事件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在内的损失,乙方应当在明确事实后的5日内向甲方支付,逾期甲方有权在应付费用中扣除,应付费用不足以支付的,乙方应当补足。如乙方拒绝或者怠于履行该等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继续追究乙方该等违约金、赔偿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谈立明 法定代表人: 王洪坤

委托代理人: 谈立明 委托代理人: 黄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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