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1、本项目为专门针对《一县一业(智慧物流开放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采购,采购内容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兼具“智慧物流设备应用”与“产教融合实训服务”的双重属性,属于技术复杂、场景特殊的定制化项目。类似业绩具有特殊性,不具备通用性。无法客观衡量供应商是否具备对应履约能力。且我司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及相关公开信息查询自于2022年 7 月 1 日至今年拥有类似业绩的厂家和供应商数量极少,故本评分项将排斥潜在供应商,违背公平评审原则。
2、本项目的核心需求是“智慧物流设备与产教融合实训的结合”,但业绩条款未将 “实训场景适配”“教育功能落地” 等项目关键特性纳入 “类似项目” 的判定要素,导致评审标准与采购需求脱节,无法客观衡量供应商是否具备对应履约能力。故本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且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况。
建议更改本评分办法为: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6: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电商物流人才孵化基地--8、26两项--服务器--2、处理器:配置 1 颗海光 CPU, CPU 核心数≥16 核, CPU 。主频≥2.5GHZ;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服务器指定品牌“海光CPU”;
建议删除该条款。
建议更改本评分办法为: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品牌、型号。直接违反了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和禁止指定品牌的规定。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5: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供应商或制造商综合实力评价--1--所投产品(智慧物流数字孪生智能设备维修维护系统)制造商工程师具有由人社部门颁发的虚拟现实类专业中级职称的得 2 分,高级及以上职称得 4 分。(须提供该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证及 2025 年任意一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制造商鲜章)。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没有该职称,并不代表没有能力开发该系统,且该职称不是国家统一的,而是各地方自行设定,不具备普遍性和权威性。
建议删除该条款。
建议更改本评分办法为: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4: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供应商或制造商综合实力评价--2--所投核心产品(智慧物流数字孪生智能设备维修维护系统、智能拣选机器人、物流业务数字化管理系统、六向智能搬运机器人)为同一品牌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需供制造商出具的产品为同一品牌的证明函原件扫描件)。此评分办法具有倾向性,违背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得的原则。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所列产品涉及多个行业,比如“智慧物流数字孪生智能设备维修维护系统”属于教育类软件行业,“物流业务数字化管理系统”属于物流仓储行业,“智能拣选机器人”和“六向智能搬运机器人”属于工业;而要求几个产品为同一品牌不合理,且通过市场调研,行业内同时具备条件的厂家不超过3家;
建议删除该条款,允许不同品牌产品组合投标。
建议更改本评分办法为: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该要求严重限制市场竞争,仅极少数企业能满足,属于“量身定制”。
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3: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客观分平价--演示1-15(以系统功能截图及文字说明形式)此评分办法具有倾向性,违背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得的原则。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评标标准给予功能演示过高的分值(30分)比重,这种做法缺乏合理依据,影响评审的公正性,并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此外,过分强调产品演示而忽略其他证明文件,如产品制造商提供的彩页、参数确认函,会限制评标标准的多样性和全面性。在评标时,应综合考量潜在供应商的实际履行能力包括其经验、过往业绩等,并采用多种证明文件来全面评估产品功能,以确保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建议修改该评分标准。
建议更改本评分办法为: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6:“《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供应商或制造商综合实力评价--3、所投产品(服务器)制造商提供“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证书、提供CTEAS 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七星级】、设备生产商通过 IEC61340-5-1静电防护标准认证证书、隐私信息管理体系(ISO/IEC27701)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彩色复印件加盖制造商鲜章,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最多得 4 分,不提供得 0 分。”此评分办法具有倾向性,违背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得的原则。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1、“CTEAS 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七星级” ,该认证并非服务器行业的通用基础认证(例如多数制造商仅持有三星、四星认证,或持有其他等效的售后服务认证),而条款仅认可 “七星级” 且不接受替代认证,则直接将多数供应商排除在该得分项之外。
2、“IEC61340-5-1 静电防护标准认证”“ISO/IEC27701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 并非服务器产品生产、交付的法定或行业强制要求(即无此类认证不影响产品质量或安全),却被设为 “必争得分项”,则属于 “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违背了招投标中非歧视原则。
3、招投标的评分标准应基于 “产品本身的性能、价格、履约能力” 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要素,而非 “附加证书的数量”。本评分项证书与项目需求无强关联,则“以证书定分数”的逻辑本质是“通过非核心条件筛选供应商”,客观上可能成为“定向排除竞品、倾向特定品牌”的工具。故本评分项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违背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得的原则。
4、条款中明确 “提供指定证书得 1 分”,但未提及 “若供应商提供其他等效认证是否可得分”(例如:是否接受与 ISO27001 同等效力的信息安全管理认证,是否接受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售后服务等级认证等)。这种 “唯一化、排他化”的证书要求,进一步压缩了潜在投标人的竞争空间——即使部分供应商持有行业认可的“替代认证”,也无法获得对应分数,而只能因“不符合指定证书要求”失分,这显然不符合 “公平评审”中“对同类资质平等对待”的原则。建议更改本评分办法为: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