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为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构建安全、规范、绿色的地质矿产执法监督体系,根据部、省等上级工作部署,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力部署开展“雷霆护矿”等矿产资源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踏勘和技术测量,对涉嫌犯罪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移送公安机关前,需要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作为违法案件定性定量的证据。
二、相关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
三、技术规格:一、工作内容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上级综合监测执法和“打非治违”工作部署为指导,结合全国矿产资源全覆盖遥感监测与矿产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要求,以坚决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秩序为目标,为确保违法查处移送工作顺利实施,依法惩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拟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优选具有独立承担及完成本采购项目能力的技术单位,承担2026年全市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情况鉴定技术服务项目。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完成不少于12个非法采矿评估鉴定项目工作。
(二)根据根据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部署,协助承担全市范围内重点矿山抽检任务,总计完成不少于10个重点矿山年度抽检任务。
(三)根据工作需要,完成全市矿山监督执法其它相关的技术性、辅助性事务。
二、技术要求
(一)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情况鉴定
技术单位对违法对象开展现场调查、地质测绘工作,并对矿区样品进行采样,进行详细地质调查、化学采样分析、物性参数分析和岩矿鉴定分析,进行资源储量估算、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评估,编制矿区采出的矿产品资源储量情况,依据物价局相关文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二)重点矿山抽检
按照年度矿山行政检查计划,委托技术单位采用多种工作方式对抽检对象进行检查,编写抽检报告,核定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行为。
三、实现路径
(一)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情况鉴定
1.项目前期工作
包括违法事实调查认定、地质、测绘资料收集工作。其中违法事实调查工作主要由自然资源部门完成,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地质资料收集工作主要由调查单位完成,自然资源部门协助。
2.野外地质、测绘工作
技术单位采用多种测量方式,对矿区测绘控制点、边界点进行采集,并根据现场需要,对重要地质现象进行着重测量,并对矿区进行多角度拍照留存,形成开采后地形资料,科学确定非法开采平剖面范围。
技术单位参考对应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的相关要求,确定适合本区的野外地质工作方法。
3.矿产品价格认定及资源储量估算工作
在对矿区进行详细地质调查、化学采样分析、物性参数分析和岩矿鉴定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物价局相关文件对矿产品在违法行为期间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进行认定。在合理确定矿产品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的基础上,科学选取各项价值估算参数,开展矿产资源价值估算工作。
(二)重点矿山抽检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地面矿山测量核实、井下巷道测量核实等工作进行安全检查。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一、履行合同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二、履行合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履行合同方式:成交人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五、服务标准:一、项目完成后,需向采购人提供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情况鉴定报告、矿山抽检报告。
二、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纸质版及电子文件各一份;每个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情况鉴定报告、矿山抽检报告,纸质版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六、验收标准:一、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三、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一、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拟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地质矿产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响应文件中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成交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应当予以保密。因成交人原因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成交人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三)采购人委托成交人新开发的成果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二、其他要求及说明
(一)结算方法:
付款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项目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发生并经采购人确认的评估鉴定和抽检数量据实结算后,支付最终应结算金额扣除累计已付款项后的余款。
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含税)不得超过本项目成交金额;若因实际完成工作量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结算金额超过成交金额的,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不得另行主张。
(二)本项目采取固定单价结算,供应商的报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项目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最终根据成交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成交单价,据实结算,但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成交总金额。
(三)本项目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如被采购人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四)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造假,取消其成交资格,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成交人承担。
(五)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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