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二次)》招标文件更正内容的情况说明
2025年10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要求规范产品开发使用,强化保险费率管理,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产品,推动非车险产品的使用符合备案内容。因国家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现需对原招标文件进行如下修改:
一、删除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一)技术服务要求中以下内容:
1、删除1.3.1、3.1、3.2中“或发现期”;
2、删除3.3中“评估费、公证费”;
3、删除3.9(一)中“住宿费”和(三)中“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4、删除2.1中“每次事故每位患者会诊费用责任限额1万元”;
5、删除1.3.2、3.1.4和3.11的内容。
二、更正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一)技术服务要求“2.2免赔额:500元/例”更正为“2.2免赔额:0元/例”;
2、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一)技术服务要求“3.1.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更正为“3.1.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3、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一)技术服务要求“3.10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商或销售商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以上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更正为
“3.10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商或销售商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以上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需配合保险人共同追偿,不得放弃追偿。”
4、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一)技术服务要求“3.1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更正为“3.1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内容不变,请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准。由此给各位供应商造成的不变,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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