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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智慧校园一期项目标包3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 其他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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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智慧校园一期项目标包3答疑补遗通知(一)

一、答疑部分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科技大学智慧校园一期项目标包3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发布如下:

提问1

招标文件位置:在(标包3)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1、评分因素(服务人员(11分,客观分)):注:以上所有人员需提供:①身份证复印件;②证书复印件或网上查询截图;③投标人为该团队人员缴纳的距投标截止时间近6个月内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复印件(提供任意五险之一的社保缴纳证明即可),所有项目团队人员须具备相关实施经验,提供用户方盖章实施证明材料复印件。

质疑:其中要求提供用户方盖章实施证明材料复印件,没有具体说明是“验收报告”还是“实施方案”或者其他具体的材料;同时目前甲方(学校用户)基本上已经放假,很多合同无法找到用户方盖章,很有理由怀疑此项要求有排他性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标包3)评标办法前附表(4)企业资质(12分,客观分)中要求提供:① 投标人提供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软件安全开发)认证证书。② 投标人提供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认证证书良好级(LS3)及以上证书。③ 投标人提供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应急)认证证书。④ 投标人提供DSMC数据安全管理能力认证证书。⑤ 投标人提供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运维)认证证书。⑥ 投标人提供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认证证书。此6项证书,目前经行业权威调研显示,具有“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软件安全开发)认证证书”、“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应急)认证证书”和“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运维)认证证书”的企业市场上只有“江苏XXX有限公司”具有,具有很明显的招标要求排他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在(4)服务评价(2分,客观分)中:投标人提供用户对同类产品的使用评价报告,提供5份用户评价为优的(或类似评价的,例如得分占总分75%及以上的)得1分,提供10份及以上用户评价为优的(或类似评价的,例如得分占总分75%及以上的)得2分,此项最多得2分。(注:此项须提供加盖用户部门章的评价材料复印件,同一用户的多个评价材料不重复得分。)

质疑事项:其中此项需加盖用户部门章的评价材料复印件,特别指定加盖部门章的评价材料,难道学校公章不行吗,此项有明显的排他性嫌疑,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

1、评分标准对“实施证明材料”的类型不做限制性要求,贵司提及“验收报告”、“实施方案”等类型材料均可,还包括“项目合同”等。材料类型不做限制性要求,更有利于充分竞争,符合法律规定。

2、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是对企业通用安全服务能力和专业安全服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教技〔2018〕6号)明确提出以《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纲,全面提高教育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也明确提出了系统开发的“安全要求”以及“安全运维能力”要求。因此,采购文件将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政策要求。此外,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是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常见的企业资质证书,以上证书皆有三家以上潜在供应商具有。

3、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材料当然符合评分标准的要求。根据行业实践,项目过程性材料(包括评价材料)要求加盖学校公章难度较大,为了保障充分竞争,评分标准中选择了用户部门章。公章的效力明显高于部门章,因此当然符合评分标准的要求,符合常理与法律规定。

提问2:

招标文件位置:在(标包3)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1、评分因素(服务人员(11分,客观分)):注:以上所有人员需提供:①身份证复印件;②证书复印件或网上查询截图;③投标人为该团队人员缴纳的距投标截止时间近6个月内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复印件(提供任意五险之一的社保缴纳证明即可),所有项目团队人员须具备相关实施经验,提供用户方盖章实施证明材料复印件。

质疑:其中要求提供用户方盖章实施证明材料复印件,没有具体说明是“验收报告”还是“实施方案”或者其他具体的材料;同时目前甲方(学校用户)基本上已经放假,很多合同无法找到用户方盖章,很有理由怀疑此项要求有排他性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标包3)评标办法前附表(4)企业资质(12分,客观分)中要求提供:① 投标人提供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软件安全开发)认证证书。② 投标人提供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认证证书良好级(LS3)及以上证书。③ 投标人提供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应急)认证证书。④ 投标人提供DSMC数据安全管理能力认证证书。⑤ 投标人提供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运维)认证证书。⑥ 投标人提供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认证证书。此6项证书,目前经行业权威调研显示,具有“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软件安全开发)认证证书”、“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应急)认证证书”和“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运维)认证证书”的企业市场上只有“江苏XXXX有限公司”具有,具有很明显的招标要求排他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在(4)服务评价(2分,客观分)中:投标人提供用户对同类产品的使用评价报告,提供5份用户评价为优的(或类似评价的,例如得分占总分75%及以上的)得1分,提供10份及以上用户评价为优的(或类似评价的,例如得分占总分75%及以上的)得2分,此项最多得2分。(注:此项须提供加盖用户部门章的评价材料复印件,同一用户的多个评价材料不重复得分。)

质疑事项:其中此项需加盖用户部门章的评价材料复印件,特别指定加盖部门章的评价材料,难道学校公章不行吗,此项有明显的排他性嫌疑,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同提问1答复。

提问3:

“重庆科技大学智慧校园一期项目包3(项目编号:50000120250704025130103、招标编号:ZJZB-2025-1630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文件名称:招标文件-重庆科技大学智慧校园一期项目(挂网).doc)提出质疑。我们认为采购文件中部分条款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特提出以下质疑:

一、质疑事项

(一)关于“商务部分 - 服务人员证书要求”的不合理性

采购文件中“商务部分(A:31分)”第(3)项“服务人员11分”评分标准规定:

① 项目经理具备以下证书:

1)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2)具有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

3)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

4)具有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

5)具有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

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具有以上证书4个及以上得4分,具有以上证书3个得2分,具有2个及以下不得分。

② 项目实施团队(5人)

1)需求分析师1名,具有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

2)开发工程师1名,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3)测试工程师1名,具有软件评测师证书。

4)数据库工程师1名,具有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

5)项目安全工程师1名,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应急服务)证书。

以上实施团队每个人员具备一个相应证书得1分,满分5分。

③ 售后服务团队(2人)

1)IT服务经理1名,具有IT服务项目经理证书。

2)运维工程师1名,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安全运维)证书。

以上售后服务团队每个人员具备一个相应证书得1分,满分2分。

注:以上所有人员需提供:①身份证复印件;②证书复印件或网上查询截图;③投标人为该团队人员缴纳的距投标截止时间近6个月内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复印件(提供任意五险之一的社保缴纳证明即可),所有项目团队人员须具备相关实施经验,提供用户方盖章实施证明材料复印件。(二)关于“技术服务部分 - 系统性能指标要求”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采购文件中“技术服务部分(B:19分)”第(1)项“系统性能”评分标准规定:

“奖学金获奖名单查询并发用户数不少于8000,事务通过率不低于99%”、“移动端应用服务登录并发用户数不少于7500,事务通过率不低于99%”等六项性能指标,每项满足得1分,最高5分,并要求提供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二、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一)“服务人员证书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事实依据:

上述证书要求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明显不相适应。例如,项目经理同时要求五类高等级证书(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与系统规划与管理师均为高级别资质),且评分标准对证书数量设置严苛的阶梯式分值,实质上限制了具备其他同类专业能力但证书类型不完全匹配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此类要求与“学工经费管理系统”的建设需求(如系统集成、数据管理等)无直接关联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系统性能指标要求”违反评审因素合理性原则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并发用户数不少于8000”、“1.5万条数据查询并发用户数不少于10000”等指标设置缺乏明确的项目需求论证。学工系统的实际应用场景(如奖学金查询、移动端登录)通常无需如此高的并发量,且同类项目(如高校学工系统)的主流性能指标普遍低于该标准(参考案例:同类项目并发用户数通常设定为3000-5000)。此外,要求提供CNAS/CMA第三方检测报告,可能导致仅有少数供应商具备该类报告,形成事实上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价格、技术、服务等特性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上述指标设置未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量化,且分值设定可能导致多数供应商无法得分,违反评审因素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

三、质疑请求

请采购人对“商务部分 - 服务人员证书要求”进行修正,删除与项目需求无关的证书类型及数量限制,确保资格条件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

请采购人对“技术服务部分 - 系统性能指标”进行重新论证,根据学工系统实际应用场景合理设定并发用户数、事务通过率等指标,避免指标设置过高或排他性要求;

答:1、评分标准要求的项目经理资质均属于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范围,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具体如下: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领域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持证人具备管理大型、复杂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知识储备与能力,能够根据项目需要制订并落实可行的项目管理计划。网络规划设计师,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领域为软件网络。持证人具备合理设计信息系统网络架构的能力,以保证信息系统的高可用性与安全性。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领域为系统集成实施与管理。持证人掌握计算机系统、软件、网络、数据和安全等领域的系统集成知识。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领域为信息安全。持证人具有保护信息系统免受攻击、确保数据完整性和隐私的能力。系统规划与管理师,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领域为IT服务与运维管理。持证人具有系统架构设计与技术选型以及实施风险评估与灾备方案的能力。前述证书均是软件行业从业人员的常见资质证书。标包3作为重庆科技大学智慧校园一期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的一部分,上述个人资质证书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密切相关,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

2、“并发用户数不少于8000”等系统性能指标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而且,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有22天,本项目为供应商预留了足够的时间将所投产品送检并取得检测报告,因此不存在排他性的情况。

提问4: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其中第五部分采购需求书(技术参数)标包3(学工经费管理系统)的参数均与某供应商已中标项目几乎一致,明显具有存在强烈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倾向。具有极其明显倾向性。

事实依据:在本招标文件第107页-156页,采购需求与24年5月“宁夏XXXX项目”项目中的参数相似性达90%以上,均属于江苏XXX有限公司的固定招标参数,具有极其明显偏向性,难道是纯属巧合?

答:“参数相似性达90%”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亦与事实不符。本项目采购需求是经过业务讨论、专家论证等多个流程才最终合理确定,且符合项目参数的潜在投标人满足三家及以上,符合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不存在指向性。

提问5:

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

项目经理具备以下证书:

1)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2)具有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

3)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

4)具有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

5)具有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

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具有以上证书4个及以上得4分,具有以上证书3个得2分,具有2个及以下不得分。

② 项目实施团队(5人)

1)需求分析师1名,具有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

2)开发工程师1名,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3)测试工程师1名,具有软件评测师证书。

4)数据库工程师1名,具有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

5)项目安全工程师1名,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应急服务)证书。

以上实施团队每个人员具备一个相应证书得1分,满分5分。

与:贵阳X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W)要求相同。中标人为:江苏XXX有限公司存在拟定中标人嫌疑。

该公司在多个项目中都使用相同评分办法。请贵单位核实。

答:评分标准要求的个人资质证书属于软件行业开发人员的常见资质证书,不存在指向性。同类采购项目中常将此类人员资质证书作为评分标准,是行业的普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提问6:一、质疑事项

(一)关于 “商务部分 - 服务人员证书要求” 的不合理性

采购文件中 “商务部分(A:31 分)” 第(3)项 “服务人员” 评分标准要求:

项目经理需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等 5 类证书,“具有以上证书 4 个及以上得 4 分,3 个得 2 分,2 个及以下不得分”;

项目实施团队及售后服务团队成员需分别具备系统分析师(高级)、软件设计师、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应急服务)等特定证书,每个人员具备对应证书得 1 分,满分 7 分。

(二)关于 “技术服务部分 - 系统性能指标要求” 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采购文件中 “技术服务部分(B:19 分)” 第(1)项 “系统性能” 评分标准要求:

“奖学金获奖名单查询并发用户数不少于 8000,事务通过率不低于 99%”“移动端应用服务登录并发用户数不少于 7500,事务通过率不低于 99%” 等 6 项性能指标,每项满足得 1 分,最高 5 分,并要求提供 CNAS 或 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二、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一)“服务人员证书要求”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事实依据:

上述证书要求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明显不相适应。例如,项目经理同时要求 5 类高等级证书(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与系统规划与管理师均为高级别资质),且评分标准对证书数量设置严苛的阶梯式分值,实质上限制了具备其他同类专业能力但证书类型不完全匹配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此类要求与 “学工经费管理系统” 的建设需求(如系统集成、数据管理等)无直接关联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系统性能指标要求” 违反评审因素合理性原则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 “并发用户数不少于 8000”“1.5 万条数据查询并发用户数不少于 10000” 等指标设置缺乏明确的项目需求论证。学工系统的实际应用场景(如奖学金查询、移动端登录)通常无需如此高的并发量,且同类项目(如高校学工系统)的主流性能指标普遍低于该标准(参考案例:同类项目并发用户数通常设定为 3000-5000)。此外,要求提供 CNAS/CMA 第三方检测报告,可能导致仅有少数供应商具备该类报告,形成事实上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价格、技术、服务等特性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上述指标设置未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量化,且分值设定可能导致多数供应商无法得分,违反评审因素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

三、质疑请求

请采购人对 “商务部分 - 服务人员证书要求” 进行修正,删除与项目需求无关的证书类型及数量限制,确保资格条件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

请采购人对 “技术服务部分 - 系统性能指标” 进行重新论证,根据学工系统实际应用场景合理设定并发用户数、事务通过率等指标,避免指标设置过高或排他性要求;

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收到本质疑作出答复,并就上述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具体依据。

答:同提问3答复。

提问7:该项目质疑方式是什么?

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文件4.1中载明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

提问8:

通过查询“高数量业绩+多知识产权+复合型团队+高等级认证+技术性能要求+禁止合作+财务信用限制”的组合,招标参数内容与江苏XXXX有限公司的学工产品及企业资质完全吻合;存在通过特定技术参数和资质证书指定特定供应商;我公司将对重庆科技大学的不法行为,一证到底。

答:贵司的提出的指向性问题缺乏事实依据,且有三家及以上潜在投标人满足技术参数。

提问9:

七、标包3,构成对中小微企业歧视7

标包3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2-2024)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并需满足“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如200万元以上罚款)”等信用要求。

中小微企业因财务制度不健全(如部分企业仅由代账公司处理基础账务),可能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而银行资信证明虽可替代,但大型企业因信用评级更高,更易获得优质证明。

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更易因历史轻微违规(如税务滞纳金)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因资金链波动触发“重大违法记录”(如200万元罚款可能导致破产)。

财务与信用门槛进一步过滤了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

答:

1、财务合规性验证‌

完善的财务制度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这里提供不了财务报告可以提供资信证明。

2、履约能力评估‌

连续三年的财务数据能动态反映供应商的偿债能力、盈利稳定性及现金流状况,降低项目烂尾风险。

3、信用风险防控‌

银行资信证明可直接体现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和银行授信情况,辅助判断其供应商商业信誉。

4、中小微企业仍然应注重财务、资信状况以及合法经营。本要求与企业规模无关。

提问10:

六、标包3,构成对中小微企业歧视6

标包3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微企业在技术(如高并发系统开发)、资源(如高校案例积累)上可能存在短板,通过联合体可整合外部优势(如联合有高校资源的企业或专业技术服务商);但禁止联合体后,中小微企业需独立承担全部责任,资源整合能力受限。

大型企业通常具备更全面的技术和资源储备,可独立完成项目;而中小微企业因规模限制,更依赖合作模式弥补不足,此条款直接削弱了其竞争力。

剥夺了中小微企业通过合作提升竞争力的机会,进一步缩小参与空间。

答:

1、联合体内部权责不清易引发成员矛盾或推诿,导致项目协调成本激增甚至烂尾。

2、单一主体履约责任更明晰,降低管理复杂度。

3、严格限制分包可防止中标单位将核心工作转包给无资质第三方,确保项目质量与安全责任主体明确。法律明确禁止采购合同转包,仅允许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且需采购人同意。

4、本项目从难度、规模上看无须分包。

提问11:

五、标包3,构成对中小微企业歧视5

标包3的技术服务评分中:

系统性能(5分)要求提供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如“奖学金查询并发用户数≥8000”“移动端登录并发用户数≥7500”等,满足一条得1分);

系统演示(7分)需展示业务导航、奖学金移动端管理、资助工作简报生成等7项功能(每符合一项得1分)。

中小微企业因研发资源有限,可能无法开发完整的功能模块(如支持8000并发的高负载系统),或因资金不足无法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导致技术得分低。大型企业则可通过成熟的技术团队和资金投入满足性能要求,在演示环节更易展示完整功能。

系统性能与演示要求进一步放大了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短板,削弱其竞争力。

答:

1、本项目是货物类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评分标准要求供应商就所投产品进行演示或者提供对应检测报告,符合常理与法律规定。

2、无法开发出完整功能模块的企业不满足本项目需求,但这与企业规模无关。

3、本项目预算覆盖检测报告成本,无法负担检测报告成本的企业不足以承接本预算项目,这也是项目本身客观需求。

提问12:

四、标包3,构成对中小微企业歧视4

标包3的“企业资质”评分(12分)要求供应商提供CCRC信息安全服务(软件安全开发、安全应急、安全运维)、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LS3及以上)、DSMC数据安全管理、DCMM数据管理能力等6类认证(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12分)。

这些认证涉及信息安全、数据管理、国产化适配等专业领域,需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进行体系建设(如CCRC认证需通过严格的现场审核,DCMM需数据管理能力达到成熟度等级)。中小微企业因资源有限,难以同时满足多项高等级认证要求。

大型企业因技术积累和资金优势,更易获得此类认证,从而在资质评分中占据绝对优势。

高等级认证门槛直接排除了技术投入能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

答:

评分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证书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评分标准中相关认证与企业规模无关系,不能依此认定评分标准本身存在法律规定的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

提问13:

三、标包3,构成对中小微企业歧视3

标包3的“服务人员”评分(11分)对团队提出了严格要求:

项目经理需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等4类及以上证书(4个及以上得4分);

项目实施团队(5人)需分别具备系统分析师(高级)、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等5类证书(每具备一个得1分,满分5分);

售后服务团队(2人)需具备IT服务项目经理、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安全运维)等2类证书(每具备一个得1分,满分2分);

所有人员需提供“距投标截止时间近6个月内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及用户方盖章的实施经验证明。

中小微企业因薪资竞争力弱、职业发展空间有限,难以吸引和保留同时具备多证书的复合型人才;且“连续社保证明”要求限制了通过临时外聘或灵活用工组建团队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剧了人才短缺问题。大型企业则可通过高薪和稳定平台吸引高资质人才,更易满足团队要求。

团队资质要求大幅提高了中小微企业的人力成本和组建难度,导致其在商务评分中处于劣势。

答: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因此,评分标准要求供应商拥有自己的项目实施团队。同时,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故评分标准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实施团队成员的社保缴纳记录,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实施团队成员的社保缴纳记录也是行业的惯行做法,不属于歧视中小企业。

提问14:

二、标包3,构成对中小微企业歧视2

标包3要求供应商提供与学工服务、资助服务等相关的软件著作权(5项得1分,每多1项加0.5分,最高2分)。

中小微企业因研发投入有限(如人力、资金),难以独立开发并拥有5项以上与“学工系统”直接相关的软件著作权。部分企业可能通过外部合作(如委托开发)或购买技术使用权满足功能需求,但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自主知识产权”,排除了通过授权或合作获得技术的可能性。

大型企业通常拥有更完善的研发体系和专利布局,更易满足此类“多数量自主知识产权”要求;而中小微企业多依赖灵活技术整合,难以在短时间内积累符合要求的著作权。

技术门槛直接过滤了缺乏自主研发能力、依赖外部技术合作的中小微企业。。

答: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对应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中小型企业因自身研发能力不足导致不能满足评分标准的情形,不属于歧视中小企业。

提问15:

一、标包3,构成对中小微企业歧视1

标包3的商务评分中,“业绩案例”要求供应商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类似学工系统项目合同(需附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得分与业绩数量直接挂钩(1-5个得1分,21个及以上得6分)。

高校学工系统属于垂直领域信息化项目,需求高度定制化(如与学生资助、综合测评等业务深度绑定),且高校通常倾向选择合作过的大型企业或有成熟案例的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因市场份额小、品牌知名度低,难以接触并承接此类项目,更难积累21个以上同类案例。

大型企业凭借长期服务高校的经验(如参与过其他校园信息化项目),更易满足“高数量业绩”要求;而中小微企业即使具备基础技术能力,也可能因业绩数量不足导致商务得分大幅低于竞争对手。

业绩数量门槛将大部分仅服务过企业端或小型机构学工系统的中小微企业排除在高分范围外,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答:业绩案例数量考察供应商在同一领域实际经验,看中供应商在此细分场景的积累底蕴,与企业规模无直接关系。

提问16:

标包3的排他性条款通过“高数量业绩+多知识产权+复合型团队+高等级认证+技术性能要求+禁止合作+财务信用限制”的组合,形成了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经验-技术-资源-合规”多重壁垒。中小微企业因项目经验不足、技术积累薄弱、资源整合受限及抗风险能力弱,参与投标的难度远高于大型企业,客观上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答:同提问8答复。

二、补遗部分

1.答疑补补遗截止时间为为2025年7月28日9:00。

2.本标包投标保证金及投标截止时间更正为:2025年8月1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注:

1.澄清文件是对之前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与之前的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本补遗内容为准,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请各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开标前的相关资料。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招标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招标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7月24日

重庆科技大学智慧校园一期项目标包3-答疑补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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