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变更公告编号:JYBGGG001024
编号:GDKX20250905001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普宁市洪阳镇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改造及新增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EPC+O总承包(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中第9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一、本项目投标报价规定: 3.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费)由投标人自主填报结算下浮率%,下浮率应﹥2%,否则其报价为无效报价。 |
修改为: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一、本项目投标报价规定: 3.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费)由投标人自主填报结算下浮率%,下浮率应﹥2%,否则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当投标报价下浮率超过15%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成本分析报告,充分说明单价和费用的组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在其他工程中应用过的经验等,否则视为原则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否决投标处理。 |
2、招标文件中第9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 (7)工程造价的审核: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上述的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依中标下浮率下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参与下浮)调整结算后,向招标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确认后送普宁市财政局审核,以普宁市财政局审核后的结算造价作为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价(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
修改为: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 (7)工程造价的审核: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上述的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承诺按照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央企助力普宁“百千万”工程项目建设捐建基础上,再依中标下浮率下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参与下浮)调整结算后,向招标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确认后送普宁市财政局审核,以普宁市财政局审核后的结算造价作为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价(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
3、招标文件中第33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4(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40分) | 投标总报价得分 (40分) |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60-偏差率×100×E1;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60-偏差率×100×E2。 其中E1=1;E2=0.5;评标基准价见2.2.2;偏差率见2.2.3 |
修改为:
2.2.4(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40分) | 投标总报价得分 (40分) |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40-偏差率×100×E1;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40-偏差率×100×E2。 其中E1=1;E2=0.5;评标基准价见2.2.2;偏差率见2.2.3 |
4、招标文件中第39页“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施工图设计费(含税)暂定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元),中标下浮率为%;
2.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费,含税)暂定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中标下浮率为%;
3.运营维护费(含税):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含税)暂定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 ),污水处理服务费(含税)中标合同单价¥元/吨。
修改为: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施工图设计费(含税)暂定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元),中标下浮率为%;
承包人按照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央企助力普宁“百千万”工程项目建设捐建的约定进行捐建。
2.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费,含税)暂定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中标下浮率为%;
3.运营维护费(含税):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含税)暂定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 ),污水处理服务费(含税)中标合同单价¥元/吨。
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
5、招标文件中第41页“2.工程竣工结算:”:68.1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结算:
(7)工程造价的审核: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上述的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依中标下浮率下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参与下浮)调整结算后,向招标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确认后送普宁市财政局审核,以普宁市财政局审核后的结算造价作为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价(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修改为:
(7)工程造价的审核: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上述的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按照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央企助力普宁“百千万”工程项目建设捐建基础上,再依中标下浮率下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参与下浮)调整结算后,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确认后送普宁市财政局审核,以普宁市财政局审核后的结算造价作为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价(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6、招标文件中第86页“68.1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结算:”:
(7)工程造价的审核: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上述的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依中标下浮率下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参与下浮)调整结算后,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确认后送普宁市财政局审核,以普宁市财政局审核后的结算造价作为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价(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修改为:
(7)工程造价的审核: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上述的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按照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央企助力普宁“百千万”工程项目建设捐建基础上,再依中标下浮率下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参与下浮)调整结算后,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确认后送普宁市财政局审核,以普宁市财政局审核后的结算造价作为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价(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7、招标文件中第89页“81.进度款”:
(2)进度款按月支付,单价暂按施工图预算书的综合单价依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单价计取。开工后第二个月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及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等相关资料后14天内,按有关程序审核拨付上一个月完成造价的80%并按专用条款79.4的约定抵扣预付款后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含工程预付款)施工图预算价的80%(预付款务必全部扣完)暂停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经普宁市财政局审核定案后60天内,支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中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结算价的97%与设备费的95%(若工程价款结算总额超过概算审核结果的金额,则按上述支付比例按概算审核结果对应的金额进行支付);余下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免息付还50%(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免息付清。
修改为:
(2)进度款按月支付,单价暂按施工图预算书的综合单价,并按照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央企助力普宁“百千万”工程项目建设捐建基础上,再依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单价计取。开工后第二个月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及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等相关资料后14天内,按有关程序审核拨付上一个月完成造价的80%并按专用条款79.4的约定抵扣预付款后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含工程预付款)施工图预算价的80%(预付款务必全部扣完)暂停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经普宁市财政局审核定案后60天内,支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中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结算价的97%与设备费的95%(若工程价款结算总额超过概算审核结果的金额,则按上述支付比例按概算审核结果对应的金额进行支付);余下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免息付还50%(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免息付清。
8、招标文件中第120页“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日内一次性缴纳招标代理费。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修改为: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日内一次性缴纳招标代理费。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按照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央企助力普宁“百千万”工程项目建设捐建基础上,自报以上投标下浮率。
除上述内容外,原发布的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本补遗书未说明事宜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