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东至钦州港增建二线工程第三批建管甲供物资(声屏障)招标、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第五批建管甲供物资(声屏障)招标
招标文件答疑
招标编号:E4500002802005269
各投标人:
钦州东至钦州港增建二线工程第三批建管甲供物资(声屏障)招标、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第五批建管甲供物资(声屏障)招标
(招标编号:E4500002802005269)答疑内容如下(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一、
商务部分(一)请招标人明确本项目的项目编号、项目简称、标准或图号、交货状态。
答复:项目编号:E4500002802005269,项目简称:钦港铁路增建二线工程、钦防增建二线工程,标准或图号:《铁路插板式金属声障Ⅱ型单元板》(Q/CR870-2022)及其第 1 号修改单(Q/CR 870—2022XG1—2025)、《铁路声屏障声学构件》(TB/T3122-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交货状态:完好。
(二)招标文件中招标公示3.投标人资格要求(3)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2021年以来至少1份投标物资的供货业绩证明(在同一个项目的金属声屏障应用数量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且提供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和完整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不可缺页,供货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并提供与合同对应的国内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材料(或用户评价),证明材料(或用户评价)须加盖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公章。
请问与合同对应的国内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是否包含建设管理单位?
答复:不包含建设、施工及纯资产管理的建设管理单位,包含负责设备使用及运营的管理单位。
(三)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2021年以来至少1份投标物资的供货业绩证明(在同一个项目的金属声屏障应用数量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且提供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和完整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不可缺页,供货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并提供与合同对应的国内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材料(或用户评价),证明材料(或用户评价)须加盖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公章。
问题1、投标物资的供货业绩是否可以理解为供应商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规格型号、技术特征的物资质量检测报告、业绩?
答复:是。
(四)招标文件“质量保证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2021年以来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插板式金属声障提供符合《铁路插板式金属声障Ⅱ型单元板》(Q/CR870-2022)及其第 1 号修改单(Q/CR 870—2022XG1—2025)、《铁路声屏障声学构件》(TB/T3122-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由于一号修改单(Q/CR 870—2022XG1—2025)于2025年3月31日才发布,投标阶段是否可以提供《铁路插板式金属声障Ⅱ型单元板》(Q/CR870-2022)、《铁路声屏障声学构件》(TB/T3122-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检测报告。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根据《国铁集团关于发布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第1部分:技术条件等技术标准的通知》(铁科信〔2025〕59号),修改单内容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即:2025年3月31日起执行新标准要求。
(五)对贵司发布的《钦州东至钦州港增建二线工程第三批建管甲供物资(声屏障)招标、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第五批建管甲供物资(声屏障)招标》(招标编号:E4500002802005269)招标公告中两点提出异议,认为该两点规定存在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与项目需求无实质关联性的问题,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两点规定如下:
1.“投标人资格要求”/“质量保证要求”中: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2021年以来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插板式金属声障提供符合《铁路插板式金属声障Ⅱ型单元板》(Q/CR870-2022)及其第1号修改单(Q/CR 870—2022XG1—2025)、《铁路声屏障声学构件》(TB/T3122-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2.“投标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中“投标人须具有2021年以来至少1份投标物资的供货业绩证明(在同一个项目的金属声屏障应用数量不少于30000平方米”。
核心异议理由与法律依据
《铁路插板式金属声障Ⅱ型单元板》(Q/CR870-2022)及其第1号修改单(Q/CR 870—2022XG1—2025)、《铁路声屏障声学构件》(TB/T3122-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均是目前在执行、有效的铁路金属声屏障技术标准,且TB/T3122-2019着重于铁路项目使用,只需满足其一即可,但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满足两项要求的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要求满足此两项技术标准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有缩小投标人范围,有潜在预中标人的现象;且设置门槛,无法做到公平公正。
1.声屏障性能核心在于降噪指标,与业绩数量无直接因果关系
声屏障的核心功能是降噪效果,其性能取决于:
(1)声学设计(材质吸声系数、结构高度、厚度)
(2)结构强度(抗风压、抗震等级)
(3)耐久性(防腐、防老化性能)
与同一项目的应用数量无直接技术关联。非依赖历史业绩。
2.同一项目要求数量过多要求构成歧视性条款,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
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包括: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根据以上规定条例关键点在于:
(1)声屏障供应商的资质应基于声学产品研发能力、生产质量控制体系、工程安装经验,而不是以过多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以及同一项目平米数量要求来判定是否具有生产能力。
(2)如果要求“过多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以及同一个项目的金属声屏障应用数量不少于30000平方米”将导致:
①具备优质声屏障技术但未参与数量过多的供应商被排除;
②人为制造市场壁垒,助长少数企业垄断,抬高采购成本。
③缩小投标人范围,给外界市场有潜在预中标人的印象。
异议诉求
为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及项目质量,恳请贵方:
1.立即删除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2021年以来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插板式金属声障提供符合《铁路插板式金属声障Ⅱ型单元板》(Q/CR870-2022)及其第1号修改单(Q/CR 870—2022XG1—2025)、《铁路声屏障声学构件》(TB/T3122-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以及“同一个项目的金属声屏障应用数量不少于30000平方米”的强制性要求;
2.将招标文件标准修改为:
(1)质量保证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2021年以来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 构出具的有效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插板式金属声障提供符合《铁路插板式金属声障Ⅱ型单元板》(Q/CR870-2022)及其第1号修改单(Q/CR 870—2022XG1—2025)或者《铁路声屏障声学构件》(TB/T3122-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有效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铁路插板式金属声障Ⅱ型单元板》(Q/CR870-2022)及其第1号修改单(Q/CR 870—2022XG1—2025)、《铁路声屏障声学构件》(TB/T3122-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均是目前在执行、有效的铁路金属声屏障技术标准,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质量保证要求”未超出本次招标物资范围,符合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合规。
(2)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2021年以来至少1份投标物资的供货业绩证明,且提供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和完整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不可缺页,供货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并提供与合同对应的国内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的安全运行证明材料(或用户评价),证明材料(或用户评价)须加盖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公章”。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未超出本次招标物资数量,符合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合规。
3. 发布正式的招标文件澄清公告,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获知修改内容。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以招标文件答疑的形式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xggzy.gxzf.gov.cn)发出。”潜在投标人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悉答疑内容。
(六)投标人质量保证要求提供符合《铁路插板式金属声障Ⅱ型单元板》(Q/CR870-2022)及其第1号修改单(Q/CR 870—2022XG1—2025)要求的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因Q/CR 870的1号修改单标准的发布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且除了准备原材料、加工样品、运输、下委托,仅检测周期就需要至少5个多月,而本项目自公开招标挂网至投标截止日期只有27天,故开标前来不及出具符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请问招标人:可否在投标阶段提供依据《铁路插板式金属声障Ⅱ型单元板》(Q/CR870-2022)出具的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承诺在供货前提供依据《铁路插板式金属声障Ⅱ型单元板》(Q/CR870-2022)及其第1号修改单(Q/CR 870—2022XG1—2025)出具的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承诺书?
答复: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技术部分
(一)请问本次招标是否包含否包含板柱间橡胶垫、板间橡胶垫、解耦装置、铜导线。
答复:包含板柱间橡胶垫、板间橡胶垫、解耦装置,不含铜导线。
招标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沿海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