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信息化平台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第三年)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910003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长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1栋243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信息化平台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第三年)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信息化平台服务项目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本次拟采购的“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信息化服务,目标是对我市约500家医疗、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重大活动餐饮接待服务单位、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约1993路厨房视频信息进行采集以及视频监看(根据每家餐饮服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视频采集数量,以单价据实结算),对采集的视频信息实现AI智能识别(切换),如工帽、工装检测、老鼠识别、口罩识别、垃极桶未盖、视频遮挡、抽烟检测等。采购内容包含视频服务专线、视频存储服务、智能分析服务等,通过以上方式以点代面,逐步形成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氛围,提升长沙的整体食安水平。 | 项 | 1 | 2151432.34 |
合计金额小写: 2151432.34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壹拾伍万壹仟肆佰叁拾贰元叁角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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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长沙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信息化平台服务项目接入餐饮服务单位680家,接入2680路视频信息,214.4万元/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2680路视频信息采集及分析服务
2.人员配置要求
建立专业技术团队对平台进行软硬件、网络维护,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对前端明厨亮灶服务器的维护工作,保障服务器正常工作,确保网络正常的情况下设备实时在线
4.其他要求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梦泽园支行(湖南长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605457351051)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19 —— 2026-07-06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用分期验收,前三季度乙方完成当季度服务内容后,甲方 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最后一次验收时间为该年度服务到期后, 乙方申请验收,甲方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年度服务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提供2680路视频信息采集服务,并传输至长沙市“互联网+明厨亮灶”云平台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2680路视频信息的在线保障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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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约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每年度最后一次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国家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响应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响应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周志辉 | 法定代表人: | 方芳 |
委托代理人: | 吴锋 | 委托代理人: | 宁龙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