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
一、供应商必须是正规的食材配送公司,必须有相应生产(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
二、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包装食材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三、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成交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成交供应商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 成交供应商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
五、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采购购单位的《食品采购计划单》为准,供应商根据该计划单所列食品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包装要求筹措供应。供应商须严格按采购单位的采购要求进行配送,否则,采购单位有处罚供应商的权利。在履约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大量减少或大量增加采购需求量,需要采购单位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供应商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数量,供应商须自行考虑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六、成交供应商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七、除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成交供应商。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 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八、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应严格按采购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向采购人申请变更。成交供应商须按配送食材的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九、成交供应商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成交供应商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 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十、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大型自有农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有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十一、结算要求:
按提供的货物产品实际数量,乘以该定价周期的基准价,再乘以成交折扣率,最后计算出最终结算价格,即合同最终结算价=该定价周期基准价×成交折扣率×实际供货数量。例如:大米100公斤,当日定价周期基准价为5.56元/公斤,成交折扣为95%,则:结算价格=5.56×95%×100=528.2元。报价应包含食材价格、运输、装卸、售后服务、保险、搬运费、税金、质量检测等一切费用。
1、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1)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价情监测-农副产品市场零售参考价格表公示的,按定价周期内农副产品市场零售参考价格表公示的价格平均价定价。
(2)农副产品市场零售参考价格表没有的,按定价周期内,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参考就近农贸市场平均价格定价,米、面、油、蛋、干调、奶制品参考万达楼下真实惠超市以及财富超市价格平均价定价。
2、定价周期,原则上每个月组织一次询价定价,约每个月为一个定价周期,物价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改为一周一次询价。
十二、质量要求:
食材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有保质期限的食材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十三、食材分类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品种):
(一)米、面、油、蛋、干调
1、米:保证颜色洁白有光泽、米粒圆厚、晶莹光洁、均匀整齐、手感干燥、无异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正规厂家生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产品检验报告,在保质期内。
2、面:包装要完好无损,包装表面无任何污染物和污渍。用手触摸要干爽、无杂质、无任何结块等不良现象。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一级;包装的商标、厂址、重量等齐全,在保质期内。
3、食用油:符合国家标准,包装无任何污染,无任何沉定物,密封性好,无任何打开过的痕迹,正规厂家生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产品检验报告,在保质期内,应标注配料表,非转基因产品。
4、蛋类:无斑点、无污染,个体均匀,蛋壳清洁完整,色泽鲜明,无破损、裂纹,无霉斑,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桔黄色至橙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阴影,没有霉味、酸味,臭味等不良气味,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无异味。
5、干调类:
(1)辛辣料:主要原料有八角、花椒、胡椒、桂皮、小茴香、大茴香、辣椒、孜然等。辛辣料呈干燥状,具有该种香料植物所特有的色、香、味,没有不纯正的气味和味道,无发霉味或其他异味。
(2)酱油:颜色呈红褐色不发暗,澄清有光泽,有浓郁的酱香,产生的泡沫,细腻,挂壁现象好。质地均匀,无沉淀。
(3)食醋: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浑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4)食盐:结晶整齐一致,坚硬光滑,呈透明或半透明,不结块,无反卤吸潮现象,无杂质,沾取少许尝试具有纯正的咸味。
(5)食糖:食糖分白糖、红糖等。
白砂糖:颗粒大如砂粒,晶粒均匀整齐,晶面明显,无碎末,糖质坚硬。
绵白糖:颗粒细小而均匀,质地绵软、潮润。
冰糖:块形完整,个粒均匀,结晶组织严密,透明或半透明,无破碎。
凡是白糖应干燥,晶粒松散,不粘手,不结块,无肉眼可见的杂质,白糖的水溶液应清晰透明无杂质。
6、干货、杂粮:
(1)干货制品: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整齐、均匀、完整,不霉烂,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木耳类的水分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要求,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干货制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2)杂粮:一等品,非转基因。
(二)猪肉、牛羊肉、禽肉、水产品
1、原则上必须配送鲜肉,不得配送冷冻肉,若遇猪瘟等特殊情况必须配送冷鲜肉,需提前向采购单位进行书面说明,并经采购单位同意后方可配送。
2、每批鲜肉、骨: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腐烂变质,必须是政府指定的肉联厂发出的放心肉并提供放心肉证及当批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分割的牛羊肉每次送货时均提供有牛羊肉分割证,鲜肉确保每日新鲜、无异味,并注明保鲜期。
3、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且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家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2%,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5%,解冻时间为 4 小时以内(室温 20 度)所有冷冻食品均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且包装箱必须完好无破损,无漏气、脏污渍等,食品安全可追溯。
4、水产类要求:冷鲜或者冷冻水产品要求无化冻现象。冷冻水产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5%,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20度)所有冷冻食品均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且包装箱上必须贴有QS标志,食品安全可追溯。新鲜水产品来源安全可靠,活体、眼球明亮、无大腹,无畸形。对去腑脏鱼,气味正常,无血之外污物,弹性好,无离刺现象。
(三)蔬菜、水果、豆制品、奶制品
1、瓜、果、蔬菜:必须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供应商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标准,卫生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定期按采购单位要求提供残留农药或污染物残留检测报告,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各种水果、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气味、形态、颜色、滋味、光泽等。蔬菜的成熟度和鲜嫩程度在合理范围内,没有腐烂变质及其他异常味道,严禁提供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等异常蔬菜。
2、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南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无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3、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4、瓜果类:黃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5、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6、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 皮不变绿。
7、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莱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桔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8、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英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9、水生菜类:藕、慈菇、菱白、马蹄、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菱白不黑心。
10、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11、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精苗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12、水果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优等品大小均匀、无腐烂变质、口感细腻。
13、奶制品、饮料、食品制成品:包装完整、干净,无破损,在保质期内,具有产品合格证明。饮料标准:符合国家标准。
14、豆制类等:
(1)豆腐:豆腐呈均匀的乳白色或淡黄色,稍有光泽,块形完整,软硬适度,富有一定的弹性,质地细嫩,结构均匀,无杂质,具有豆腐特有的香味,取样品品尝时口感细腻鲜嫩,味道纯正清香。
(2)腐竹:为枝条或片叶状,质脆易折,条状折断有空心,无霉斑、杂质、虫蛀。呈淡黄色,有光泽,无其他任何异味。取样品品尝其滋味,具有腐竹固有的鲜香滋味。
(3)干豆腐:无添加剂、无防腐剂,原材料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
(4)素鸡:无添加剂、无防腐剂,原材料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
(5)酱腌菜类:具有酱腌菜固有的色、香、味,无杂质,无其他不良气味,不得有霉斑白膜,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十四、配送要求:
1、配送计划:采购人按需求制定食材配送计划,于一日前将次日食材配送计划通过书面订单、电话(需做好记录)、微信或其他方式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于当日根据采购单位时间要求将全部食材配送至采购人处。若食材配送计划没有及时送达或出现错误时,成交供应商有义务主动提醒或通知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每天提供的食材配送计划,及时组织筹措和加工,确保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配送。如需要更换配送品种时,须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施行。成交供应商配送时需提供注明食材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食材配送清单交于采购人管理员验收无误后签字确认,作为双方验收凭证,同时肉类每次配送都需提供检疫报告,蔬菜、水果类每月提供一次检验报告。
2、配送时间: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配送。遇采购人有特殊情况时,需要提前开餐或临时增加食材品种和数量,采购人应提前 2 小时将订单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及时调整送货时间,并确保在收到通知后 2 小时左右送达。如遇不可抗力货物不能按时送达, 需与采购人食堂管理人员沟通解决。针对实际情况,投标人可拟定应急方案与计财处以及直属食堂管理人员协商对接。
3、运输要求: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十五、验收流程:
(一)验收: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中标人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抽查验收,抽查率为 100%。如发现食材有损坏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和成交供应商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
(2)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成交供应商,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二)退(补)货:
当日送达食材出现质量不达标、缺斤少两、配送错误等问题(若双方对质量或重量有争议,可送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检测,同时留样备检),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在 30~90 分钟之内补换货,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退货过程中,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协议销毁,不再退货给成交供应商。
(三)验收记录:
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食材收货清单(格式自定,但必须包括食材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合价等内容)上签名确认,作为采购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四)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2、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3、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食材出厂标准。
4、成交供应商负责食材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5、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配送不合格、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食材,采购人将记录在案,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6、成交供应商需为所配送食堂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如因中标人提供的食材质量问题,造成我单位人员食物中毒,中标人承担全部后果。
7、遇在履行合同中遇有特殊情况,如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满足采购人某些食材需要,不能按时送达, 需与采购人食堂管理人员沟通解决。针对实际情况,采购人也可自行采购。
8、成交供应商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采购人当年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扶贫832平台)。
十六、结算方式:货款按月进行结算,采购单位根据对成交人的实际供货情况进行结算。成交人每月5号前根据上月的收货凭证与采购单位对上月货款进行确认,并向采购单位开具相应数额的含税发票,根据有关规定结算。
十七、罚则
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配送不及时,经中标人沟通,取得采购人谅解且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如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未及时向采购单位沟通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累计三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采购单位要求补充原料的,成交供应商应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把指定的原料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否则应按配送不及时处理,出现此类情况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累计三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因产品验收不合格,退货数量超过50%(含本数),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累计三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经相关部门认定,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采购单位出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成交供应商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需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事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解除合同。
5、如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及行业质量标准、无检验合格证明、超过规定保质期限、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等,或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等情况,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如未及时更换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累计三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供应商全部或部分食材有转包或分包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7、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在原料采购及配送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安全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对采购人造成名誉或经济影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
十八、年度考核
采购人在服务期限内对供应商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详见月度评价表),每月不定期进行不限次的常规考核,半年平均考核分数低于70分或连续3个月考核低于70分的,采购人有权终止食材供应,解除采购合同。
( )月度评价表
评价部门:
| 供应商名称 |
| 供货种类 | 供货月份 |
| 评价指标 | 指标说明 | 得分 | 备注 |
| 送货及时性(满分30分) | 要求按时送货。1、送货迟到,但不耽误食堂工作的,每迟到一次扣5分;2、送货迟到,且耽误食堂工作的,每迟到一次扣10分。 |
| 货品质量(满分40分) | 要求货品新鲜、质优。1、货品品相一般,但都可使用,未变质,每次扣2分;2、货品品相较差,但都可使用,未变质,每次扣5分;3、货品剩余保质期不足该货品标明的保质期的70%,每次扣10分;保质期不足50%的每次扣20分。4、货品过期或变质,每次扣40分。 |
| 货品数量(满分20分) | 要求按订单供应准确数量(允许误差±5%内)。1、±5%≤供货数量误差≤±10%,每次扣2分;2、±10%<供货数量误差≤±20%,每次扣5分3、供货数量误>±20%,每次扣10分。要求按订单供应准确重量(允许误差±5%内)。1、±5%≤重量误差≤±10%,每次扣2分;2、±10%<重量误差≤±20%,每次扣5分3、供货重量误差误>±20%,每次扣10分。重量误差≤±20%,每次扣5分3、供货重量误差误>供货数量误差≤±20%,每次扣5分3、供货数量误> |
| 服务态度(满分10分) | 要求服务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有问题及时改正。1、服务态度一般,但问题及时改正的,每次扣2分;2、服务态度一般,且问题不能及时改正的,每次扣5分;3、服务态度差,且问题不能及时改正的,每次扣10分。 |
| 综合评价 |
| 评价人: 评价日期: |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已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等。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12月31日17时00分至2026年01月09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市区民生路28号(营口市民服务中心三楼西区]。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一)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在采购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采购文件下载。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二)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加密备份文件,递交方式详见采购文件,并需提供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加密备份文件,响应无效。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 363号。 (三)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四)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如因填写错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供应商,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