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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攀枝花市东区智慧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期设备采购一标段”质疑的回复

攀枝花市 其他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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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攀枝花市东区智慧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

设备采购段” 质疑的回复

各潜在投标人:

由我单位招标的“攀枝花市东区智慧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期设备采购一标段”针对投标人网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一:招标要求质疑

(一)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相关要求存在歧视性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银行保函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及下属支行”申请开具,该限定直接排除了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服务,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可能导致部分潜在投标人因无法在指定银行开具保函而丧失投标资格;且未明确保函的具体格式、核验流程及失效条件,存在条款漏洞。

2.履约保证金要求“中标价的10%”,但未明确现金与保函组合提交的具体比例(仅标注“/”),也未说明履约保证金与质保金的衔接关系(如是否可从质保金中抵扣),导致投标人对保证金缴纳及返还规则存在疑问,影响投标决策。

回复:1、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已于2021年4月25日发布《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使用工行攀枝花分行账户缴存保证金及开具银行保函有关问题的通知》,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中已明确“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专业担保保函、以现金和保函组合形式提交均为非必选项”,本项目并未勾选现金与保函组合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自行选择缴纳方式。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为两类不同性质的款项,二者互不抵扣。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履约义务后,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限及返还条件执行,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条款为准。

(二)评标标准及流程设置不合理

1.低于成本评审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4规定“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85%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95%”启动低于成本评审,但未明确成本核算的核心要素(如设备采购成本、运输安装成本、税费、利润合理区间等),双重比例限制无行业数据支撑,可能导致符合市场行情的合理低价投标被误判为低于成本,限制市场竞争。

2.暗标评审规范与参数响应要求冲突:第七章“投标文件编制和暗标评审规范”要求暗标部分不得出现明标中的图、表、品牌标识,但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多项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功能截图等佐证材料,投标人若在暗标中提供上述材料,可能因涉及产品相关标识违反暗标要求,若不提供则无法证明参数响应性,陷入两难境地。

回复:1、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85%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95%”,仅为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并非最终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该双重比例设置,系招标人结合本项目特点、市场价格水平、项目实施风险等综合因素确定,目的是提前识别异常低价风险,保障项目履约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不存在缺乏科学依据、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形。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已明确仅技术服务方案为暗标评审,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执行。

(三)合同条款权利义务失衡

1.质保期起算时间不合理: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8.1约定“质保期自合同签订时间起开始计算”,与行业惯例“质保期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严重不符。本项目需在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及交付,若因非投标人原因导致验收延迟,将直接缩短质保服务期限,加重投标人责任,且与第五章“供货要求”中“质保期三年”的承诺不匹配。

2.违约责任约定不公:专用合同条款14.2明确卖方迟延交付违约金最高可达合同价格的10%,但14.3却约定买方迟延付款无需支付违约金,违反《民法典》公平原则,未对等设定双方违约责任,存在权利义务失衡问题。

回复: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8.1款约定“质保期自合同签订时间起开始计算”,系招标人要约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五百一十条关于合同订立与履行期限约定的规定。法律法规未强制禁止以合同签订日作为质保期起算点,该约定属于双方民事权利自主约定范畴,合法有效。行业惯例并非强制性法律规范,不能否定合法合同约定的效力,最终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条款为准。

2、招标文件中,针对卖方迟延交付设定违约金上限,系招标人基于项目交付紧迫性、履约风险防控作出的合理约定;针对买方付款事宜,未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属于招标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并非权利义务失衡,完全符合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该条款已在招标文件中全程公开、统一适用,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在同等信息条件下参与投标,不存在差别待遇、歧视性条款或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前,已充分知悉并接受招标文件全部合同条款,应受其约束。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二:技术参数质疑

(一)参数设置隐含特定资质/合作关系要求,存在隐性壁垒

招标文件第五章“设备需求一览表”中多项带“★”“▲”的关键参数,看似无品牌限定,实则隐含对特定资质、合作关系的要求,排除了多数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1.AI录播应用平台参数(序号2):要求“在东区教体局中心机房服务器上搭建的‘AI录播应用平台’,将区域内新建录播室和原有录播室、校园电视台并入此平台”,且需“与‘四川云教攀枝花频道’及‘四川云教省级应用平台’实现对接”,同时要求提供与国产品牌服务器、数据库、操作系统的兼容性测试认证证书。该参数未明确兼容性测试的通用标准,仅限定特定对接平台和认证类型,变相排除了未提前参与相关平台适配测试的潜在投标人,存在明显指向性。

2.前端AI智能分析主机参数(序号5):明确“采用不高于DC36V的安全电压供电”“H.264编码协议,AAC音频编码协议”,虽为技术指标,但未预留同等技术水平的其他编码协议或供电方案选项,且部分性能指标描述模糊,仅能由特定品牌产品满足,存在隐性指向。

3.AI智能语音分析主机参数(序号6):要求“支持联动资源管理平台完成录播主机的接入认证”,未明确接入认证的通用接口标准,仅针对特定资源管理平台适配,排除了使用其他合规平台的投标人,存在指向性。

4.会议录播高清录播主机参数(序号8):限定“整体采用嵌入式设计非PC与服务器工作站等架构”“内置互动模块,无需额外部署MCU类设备即可‘1+3’的互动授课模式”,未明确同等功能的其他技术实现路径,且部分性能指标(如MTBF≥200000小时)的检测报告要求,仅特定品牌能提供对应证明文件,存在指向性。

5.会议录播高清摄像机参数(序号9):要求“内置跟踪算法,摄像机内无额外辅助摄像头也无需增加任何设备即可实现人像自动跟踪”,未允许采用外接辅助设备实现同等跟踪效果的方案,限制了技术路线选择,存在指向性。

回复:1、本项目AI录播应用平台要求对接“四川云教攀枝花频道”及“四川云教省级应用平台”,是基于本区域教育信息化建设现状及统筹规划需求——东区教体局已建成区域中心机房及对应应用平台,为实现资源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需将新增及原有设备纳入统一管理体系,该要求符合《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中“统筹推进区域教育资源平台整合”的相关精神。

关于兼容性测试认证证书,要求提供国产品牌服务器、数据库、操作系统的兼容性证明,是为保障平台运行稳定性、安全性,并未限定特定认证机构或测试路径,投标人可提供具备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兼容性测试报告,或设备厂商与主流国产品牌的兼容性认证文件,均视为有效响应,不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指向性。

2、“不高于DC36V安全电压供电”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中教育场所电气安全的强制性要求,旨在保障师生使用安全;H.264编码协议、AAC音频编码协议为当前音视频传输领域的通用标准,具备广泛兼容性,可确保设备与现有区域教育平台、终端设备无缝对接。

本参数未排除同等技术水平的其他方案,若投标人能提供不低于H.264编码效率、满足安全供电标准且可与项目整体系统兼容的替代方案,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技术说明及兼容性证明,经评标委员会核查认可后,可视为符合要求,不存在隐性指向。

3、“支持联动资源管理平台完成录播主机接入认证”的要求,核心是保障平台对语音分析数据与录播资源的协同管理,并非限定特定资源管理平台,也并未指定具体的标准接口。

4、“嵌入式设计”要求是为保障设备在教育场景下的稳定性、抗干扰能力及低功耗特性,相较于PC及服务器工作站架构,更适配长时间连续录播需求;“内置互动模块实现1+3互动授课”是基于项目轻量化互动需求,该技术方案为行业成熟方案,多家品牌均可实现。

关于MTBF≥200000小时的要求,符合《信息技术设备可靠性要求》(GB/T 9813.1-2023)中教育行业关键设备的可靠性标准,投标人可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设备厂商出具的可靠性验证文件,均予以认可,不存在仅特定品牌可满足的情况。

5、要求“内置跟踪算法实现无辅助设备人像自动跟踪”,是为简化设备安装流程、减少教室布线、降低后期维护成本,同时避免外接辅助设备可能产生的信号干扰问题,保障跟踪精度。该技术方案为行业成熟方案,多家品牌均可实现。

(二)参数要求超出行业常规标准,存在不合理性

1.性能参数过度严苛,脱离产品实际能力:

录播教室高清录播主机(序号12):要求“整机正常工作状态下功耗≤50W”,同时要求“系统存储≥2T”“支持4路RTMP同步推流直播”“内置AI分析模块”。根据行业常规配置,2T硬盘待机功耗约5-8W,处理器、AI芯片、网络模块工作功耗合计约30-40W,加上其他硬件功耗,整机功耗难以控制在50W以内,该参数超出当前行业技术水平,属于不合理要求;且要求“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MTBF)≥200000小时”,常规录播主机MTBF标准为100000-150000小时,200000小时的要求远超行业常规标准,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及履约风险。

智能交互黑板(序号21):要求“触摸响应时间≤4ms,触控书写延迟≤20ms”,行业常规标准为触摸响应时间≤8ms,触控书写延迟≤30ms,该参数过度严苛,且无实际使用意义(人眼无法感知4ms与8ms的差异),却大幅增加了产品成本。

2.配置参数与项目场景不匹配,造成资源浪费:

录播教室高清摄像机(序号13):要求“光学变焦倍数≥22倍”,本项目录播教室面积为60平方米,常规拍摄距离(讲台到学生区域)仅5-8米,10-15倍光学变焦已完全满足拍摄需求,22倍光学变焦远超实际使用场景,不仅增加设备采购成本,还可能因变焦倍数过大导致拍摄画面稳定性下降。

录播教室音频处理器(序号15):要求“≥31段频点可单独调节增益”,录播教室的音频处理需求仅为基础的降噪、均衡调节,15段均衡器已足够使用,31段均衡器属于专业录音棚级别的配置,超出项目实际需求,且多数录播场景下无需如此精细的调节功能。

录播教室及观课室环境建设(序号34):要求“教室配备标准学生课桌椅54套”,60平方米的教室按常规布局仅能容纳40-45套学生课桌椅,54套课桌椅将导致教室空间拥挤,影响正常教学及录播拍摄;要求“教室配备柜式空调(3P)2台”,60平方米的教室1台3P空调即可满足制冷/制热需求,2台3P空调属于过度配置,造成项目投资浪费。

3.资质证明要求不合理,加重投标人负担:

多项设备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但未明确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检测范围,部分参数的检测需专门委托权威机构,检测费用高昂,且检测周期较长(1-2个月),对于中小企业投标人而言,难以承担该成本及时间成本;

回复:1、关于功耗≤50W的要求:当前行业主流嵌入式录播主机通过低功耗芯片选型、智能电源管理技术,可实现“2T存储+AI分析模块+4路RTMP推流”配置下功耗控制在50W以内,投标人可选用符合该技术水平的产品响应,并非超出行业技术能力。

关于MTBF≥200000小时的要求:本项目录播设备为区域教育资源建设核心设备,需满足长时间连续运行需求,该指标参考《教育装备管理办法》中关键设备可靠性要求设定,目前多家主流品牌可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佐证,未超出行业可实现范围,亦未不合理增加投标人成本及履约风险。

关于“触摸响应时间≤4ms,触控书写延迟≤20ms要求:本项目的核心目标是为教学场景提供高效、流畅的交互体验,尤其在多媒体课件演示、实时板书书写、师生互动答题等高频教学场景中,触摸响应与书写延迟的优化直接影响教学节奏连贯性与师生使用体验,并非无实际意义。该参数设置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大屏幕交互式智能教学终端通用要求》(JY/T 0662-2025),其中5.5条明确规定触摸延迟≤25ms,招标文件中“触控书写延迟≤20ms”的要求未超出该行业标准限定,且“触摸响应时间≤4ms”是基于教学场景对交互流畅度的进阶优化,属于行业主流中高端产品可稳定实现的技术指标,多家品牌产品均能满足该要求,并非超出当前行业技术水平。同时,该参数设置符合智慧教育装备对交互体验的核心要求,是保障教学质量的必要技术规范,不存在过度严苛的问题。

2、本项目录播教室虽面积为60平方米,但需兼顾讲台特写、学生细节拍摄(如学生作业展示、实验操作),10-15倍变焦仅能满足基础拍摄,22倍光学变焦可实现更远距离精准对焦,同时保障画面清晰度,符合优质录播资源制作需求,并非超出实际场景。

录播教室音频处理器(序号15)31段频点调节要求:录播教室存在师生互动、多媒体播放等多种音频场景,且易受外界环境噪声干扰,31段均衡器可实现更精细的降噪、音色优化,保障录播音频质量,符合《中小学录播教室建设规范》(JY/T 0403-2019)中音频处理的进阶要求,并非专业录音棚专属配置,具备实际应用价值。

关于课桌椅配置数量,严格依据区域整体办学规划及实际生源规模确定。本次招标涉及的教学用房,服务对象为学生人数平均50人以上的教学班,54套标准学生课桌椅的配置,是为充分保障实际办学需求,兼顾班级学生正常容纳、临时增减及教学备用等实际情况,符合项目整体教学使用目标。

关于60平方米教室为本次招标范围内教室面积区间的下限值,本项目招标涉及的教室并非统一为60平方米,而是覆盖60—90平方米的区间范围,不同教室面积大小不一、布局条件存在差异。我方已综合考量不同面积教室的空间布局、教学动线、录播设备架设及教学开展需求,完成多轮空间模拟与方案优化,54 套课桌椅的配置方案可在对应规格教室内实现合理排布,能够满足正常教学秩序、师生通行安全及录播拍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正常教学开展的情形。

关于空调配置标准,经过专业暖通测算及区域同类教学项目实践验证,符合教学场所的使用特性。本次招标教室面积为60—90平方米区间,教学场所具有人员密集、使用时段集中、室内散热源多的特点,且需兼顾冬季制热、夏季制冷的全场景使用需求,同时考虑空调设备长期运行的能耗损耗、制冷制热效率衰减等因素。结合教室实际使用环境、人员密度及不同面积区间的温控需求,配置2台3P柜式空调,能够保障教室内温度快速达到适宜标准,确保教学过程中温控稳定、舒适度达标,同时可实现设备交替运行,延长使用寿命,降低运维故障风险。该配置方案是基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的科学规划,不存在过度配置及项目投资浪费的情况,符合项目建设及使用的整体要求。

3、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允许投标人提供设备厂商出具的具备CMA或CNAS资质机构检测的通用报告(无需针对本项目单独委托检测)。对于中小企业投标人,可凭厂商授权获取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无需自行承担检测费用及周期成本,不存在不合理加重负担的情况。

(三)参数要求不明确、无量化标准,评审缺乏统一依据

1.性能参数无量化测试条件:录播教室音箱(序号18)要求“灵敏度≥91dB”“最大声压级≥105dB”,未明确灵敏度的测试距离(如1m/2m)、最大声压级的测试带宽,不同测试条件下的参数结果差异较大,投标人无法确保自身产品在招标人指定测试条件下满足要求;录播教室指向话筒(序号16)要求“动态范围≥106dB”,未明确测试环境噪声水平,导致参数响应缺乏可操作性。

2.环境建设参数无明确执行标准:录播教室及观课室环境建设(序号34)要求“噪音NR<30dB,混响时间T60<0.6s”,未明确测试点位(如教室中央、讲台区域)、测试方法(如是否按GB/T 50356-2005规范执行),且未明确声学处理材料的具体资质要求(如降噪系数、隔声量的最低标准),导致投标人的施工方案缺乏明确依据。

回复:1、灵敏度测试距离统一为1m(按GB/T 9396-2013《扬声器主要性能测试方法》执行),最大声压级测试带宽为20Hz-20kHz,投标人需结合自己的投标产品,按招标要求,真实响应即可。

2、动态范围测试环境噪声水平≤20dB(A计权),符合《传声器测量方法》(GB/T 20441-2006)中的标准测试条件,投标人可按此环境参数提供响应依据。

(四)参数前后矛盾,逻辑严谨性不足

1.录播主机参数冲突:录播教室高清录播主机(序号12)要求“支持‘1方带3方’的互动授课模式”,同时要求“无需额外部署MCU类设备”,但“1方带3方”的互动模式需录播主机具备MCU核心功能,而常规录播主机的硬件配置难以承载该功能,若强行集成将导致设备稳定性下降,参数设置存在逻辑矛盾。

2.智能交互黑板参数不一致:智能交互黑板(序号21)要求“整机具备不低于2.2声道音箱,功率≥60W”,同时要求“谐振频率低于300Hz”,根据声学原理,60W功率的2.2声道音箱,谐振频率难以低于300Hz,通常需要更大功率的低音单元或特殊的箱体设计,该参数组合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实现,属于不合理要求。

回复:1、录播教室高清录播主机“支持1方带3方互动授课+无需额外部署MCU类设备”的要求,不存在逻辑矛盾。此处“无需额外部署MCU类设备”指无需部署独立式MCU服务器,录播主机内置轻量化MCU核心功能,为行业成熟技术方案,可在保障设备稳定性的同时实现指定互动功能,多家品牌产品均可满足该配置要求,参数设置逻辑严谨。

2、智能交互黑板要求“整机配备不低于2.2声道音箱、功率60W+谐振频率低于300Hz”的参数组合,并非技术矛盾项,在现有成熟声学技术条件下可完全实现,不存在不合理性,具体依据如下:

本参数要求并非对单一声道单元的功率与谐振频率做限定,而是针对整机2.2声道音箱系统的综合指标要求。60W为整机音箱系统的总额定功率,并非单个低音单元的功率,可通过“多单元分频设计”(如独立低音单元+中高音单元的组合)实现功率分配,低音单元可单独配置高功率密度的核心组件,满足谐振频率低的要求,无需依赖整机大功率。

目前声学领域针对电教设备的专用音箱,已普遍采用紧凑型低音增强箱体设计+高磁密钕铁硼磁路低音单元,该技术可在小体积、低整机功率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谐振频率,常规实现200-280Hz的谐振频率均为成熟方案,广泛应用于教育、办公类智能显示设备的音箱系统中。

结合智能交互黑板的实际使用场景的教室空间声学环境、近距离听觉需求所设定,既保证了音箱系统的输出功率满足教室扩音需求,又通过低谐振频率实现低音效果的优化,兼顾实用性与声学体验,相关参数市面主流品牌均有成熟产品作为技术支撑,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配置要求,均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与财政评审,符合项目建设实际及办学使用需求,内容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请各潜在投标人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及标准,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人: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丰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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