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1 | DT1设备及运保费 | 台 | LEHY-S—825Kg—1.75m/s—13/13/13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232,600 | 232,600 | 无障碍兼客梯 |
| 2 | DT2设备及运保费 | 台 | LEHY-S—825Kg—1.75m/s—13/13/13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234,600 | 234,600 | 消防功能电梯 |
| 3 | DT3设备及运保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271,400 | 271,400 | 无障碍兼客梯 |
| 4 | DT4设备及运保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274,400 | 274,400 | 消防功能电梯 |
| 5 | DT5设备及运保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271,400 | 271,400 | 无障碍兼客梯 |
| 6 | DT6设备及运保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274,400 | 274,400 | 消防功能电梯 |
| 7 | DT7设备及运保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271,400 | 271,400 | 无障碍兼客梯 |
| 8 | DT8设备及运保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274,400 | 274,400 | 消防功能电梯 |
| 9 | DT1安装及调验费费、土建及机房整改费、旧梯拆除人工等费 | 台 | LEHY-S—825Kg—1.75m/s—13/13/13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61,600 | 61,600 |
| 10 | DT2安装及调验费费、土建及机房整改费、旧梯拆除人工等费 | 台 | LEHY-S—825Kg—1.75m/s—13/13/13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61,600 | 61,600 |
| 11 | DT3安装及调验费费、土建及机房整改费、旧梯拆除人工等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75,800 | 75,800 |
| 12 | DT4安装及调验费费、土建及机房整改费、旧梯拆除人工等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75,800 | 75,800 |
| 13 | DT5安装及调验费费、土建及机房整改费、旧梯拆除人工等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75,800 | 75,800 |
| 14 | DT6安装及调验费费、土建及机房整改费、旧梯拆除人工等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75,800 | 75,800 |
| 15 | DT7安装及调验费费、土建及机房整改费、旧梯拆除人工等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75,800 | 75,800 |
| 16 | DT8安装及调验费费、土建及机房整改费、旧梯拆除人工等费 | 台 | LEHY-S—1050Kg—1.75m/s—24/24/24 | 上海三菱/上海 | 1 | 75,800 | 75,800 |
| 17 | 8 | 2,682,600 |
在长沙市设有维保点,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服务。可对甲方的技术操作人员2 人(1人机械,1人电气),管理维护培训2人进行培训(负责培训的人员具备同类产品5年以上的维修经验)。
2)电梯一旦发生故障,接到报修电话后的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及时排除故障,重大故障排除不得超过48小时,如不及时赶到现场排除故障,甲方有权自行派人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故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我司都将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质保期内乙方自行付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和安装原因造成的损坏及故障。在缺陷保修结束时,再由专业工程师对电梯进行另一次测试,任何故障须由乙方自费解决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修好后,提供一式两份报告给甲方,包括故障原因,解决措施,完成修理所费时间及恢复正常运行日期。
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乙方分批次货到现场并对数量、规格、型号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当批次合同总额的70%;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发书面合格证明后支付至当批次合同总额的95%;在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货物正常运行两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付清余款,此款不计息。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支行(长沙市锦菱电梯有限公司:810000145673000002) 3.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无需提供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本项目电梯的交货期为合同生效接到采购人通知,6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
天心区城南路街道城南中路社区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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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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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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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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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约验收标准:
进场货物验收。乙方在设备到货前48小时通知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场验收,三方根据图纸、采购合同、技术参数等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达标并逐项签字确认后,货物才能进行安装;检验不达标的,不得使用于本项目。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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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限期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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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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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