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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星沙医院医辅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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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辅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50909000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星沙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53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信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商住楼栋2005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医辅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医辅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3850140

 合计金额小写: 3850140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捌拾伍万零壹佰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项服务费(元/月/岗)

岗位数量(个)

服务期限(月)

小计(元)

1

车辆驾驶辅助服务(一)

6316.00

1

12

75792

2

车辆驾驶辅助服务(二)

5805.00

3

12

208980

3

车辆驾驶辅助服务(三)

5475.00

2

12

131400

4

收费服务辅助服务(一)

5016.00

13

12

782496

5

收费服务辅助服务(二)

4775.00

2

12

114600

6

财务出纳辅助服务

5505.00

1

12

66060

7

健康管理辅助服务

5305.00

1

12

63660

8

导诊辅助服务

4503.00

4

12

216144

9

信息录入辅助服务

4305.00

2

12

103320

10

临床医疗辅助服务(一)

6610.00

7

12

555240

11

临床医疗辅助服务(二)

6166.00

2

12

147984

12

临床护士辅助服务

5510.00

5

12

330600

13

检验辅助服务(一)

5605.00

2

12

134520

14

检验辅助服务(二)

4505.00

1

12

54060

15

药械辅助服务(一)

5505.00

1

12

66060

16

药械辅助服务(二)

4505.00

1

12

54060

17

医学影像辅助服务(一)

5510.00

4

12

264480

18

医学影像辅助服务(二)

5866.00

2

12

140784

19

康复理疗辅助服务

5505.00

1

12

66060

20

信息网络技术辅助服务

6105.00

2

12

146520

21

文秘辅助服务

5605.00

1

12

67260

22

口腔医疗辅助服务

5005.00

1

12

60060

合计

385014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2.1.1专人管理 。派驻专职的管理人员(含专职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员、会计人员等)不少于医疗辅助服务实际在岗人数1.5%(四舍五入),所有管理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

2.1.2专业的医疗管理团队,对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激励和考核管理等。

2.1.3稳定、持续的医辅服务人员储备,医辅服务人员招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招录任务;应于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的需求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医辅服务人员安排到位。

2.1.4具有独立培训的师资力量,组织和实施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及日常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徒手心肺复苏、消防与职业安全教育、医德医风、爱婴医院相关知识、医疗文书书写等,课时应不小于18小时)、协助医院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2.1.5承接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户籍、党团组织关系。

2.1.6与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动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组织对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进行日常考核,所有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1.7为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转移或合并社保关系以及社保年审、稽核、变更、咨询、解读。

2.1.8薪酬福利分配制度设计(含工会福利待遇) 。

2.1.9入职和离职管理。

2.1.10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因工受伤和工亡事故处理以及待遇申办,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赔付。

2.1.11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因休年假、病假、婚假、丧假等或因工受伤等情况,依法承担其假期工资、社保、解除劳动合同时医疗补助金。

2.1.12医疗辅助服务女员工生育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1.13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非因工死亡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如丧葬费、补偿金)。

2.1.14与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产生的经济补偿。

2.1.15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1.16甲方原有的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非本人原因原则上应予以录用并保持原待遇不变;若遇本条未列明、且可能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方案。

2.1.17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须完成体检和心理测评,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不合格或心理测评为重度心理问题的,乙方不得安排至甲方从事医疗辅助服务服务工作。医辅派驻工作人员办理健康证,个人计量检测等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

2.人员配置要求

所有医疗辅助服务的服务人员聘任需要具备《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无药物过敏史,无不良嗜好、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务、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并且符合单位人事聘任的相关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2.4.1车辆驾驶辅助服务要求:

车辆驾驶辅助服务(一)要求:年龄在50岁以下,男性。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凭,B2或以上驾照,身体健康,两年及以上医院车辆驾驶管理经验。

车辆驾驶辅助服务(二):年龄在50岁以下,男性。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文凭,B2或以上驾照。身体健康,两年及以上医院车辆驾驶经验。

车辆驾驶辅助服务(三):年龄在50岁以下,男性,B2或以上驾照,身体健康。

2.4.2收费服务辅助服务要求

收费服务辅助服务(一):年龄45 岁及以下,身高155厘米以上,形象气质佳;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熟悉电脑操作,2年及以上医院收费岗位工作经验。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者优先。

收费服务辅助服务(二):年龄45岁及以下,身高 155厘米以上,形象气质佳; 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熟悉电脑操作;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者优先。

2.4.3财务出纳辅助服务要求

年龄40岁及以下,身高155厘米以上,形象气质佳;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医院财务出纳岗位工作经验,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者优先。

2.4.4健康管理辅助服务要求

年龄45岁及以下,身高155厘米以上,形象气质佳;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熟悉电脑操作,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者优先。

2.4.5导诊辅助服务、检验辅助服务(二)、药械辅助服务(二)要求

年龄40 岁及以下,身高 155厘米以上,形象气质佳;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熟悉电脑操作,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者优先。

2.4.6信息录入辅助服务要求

年龄45岁及以下,身高155厘米以上,形象气质佳;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熟悉电脑操作,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者优先。

2.4.7临床医疗辅助服务要求:

临床医疗辅助服务(一):年龄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临床医学或相应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年龄放宽40岁,已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优先。

临床医疗辅助服务(二):年龄35岁以下,本科或以上学历,临床医学或相应专业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年龄放宽40岁,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优先。

2.4.8临床护士辅助服务要求:

年龄35岁以下,全日制大专或以上学历,护理或助产专业,持有护士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可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报名)。

2.4.9检验辅助服务(一)、医学影像辅助服务(一)、药械辅助服务(一)、康复理疗辅助服务、口腔医疗辅 助服务要求:

年龄在35岁以下,全日制大专或以上学历,具有相应专业执业资格(应届毕业生可持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报名)。

2.4.10医学影像辅助服务(二)要求:

年龄35岁以下,本科或以上学历,临床医学或相应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年龄放宽40岁,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优先。

2.4.11信息网络技术辅助服务要求:

年龄在35岁以下,全日制大专或以上学历,具有工学大类等相关专业,熟练掌握电脑技术,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者优先,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职称者年龄放宽40岁。

2.4.12文秘辅助服务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 ,本科或以上学历 ,熟悉电脑操作 ,有较强的新闻素养与写作能力,具备一定的摄影,剪辑 ,PS 、视频编辑功底 ;有广告设计、公众新媒体运营、办公室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单价费用包干方式

2.付款方式:

3.2.1根据乙方每月实际提供医疗辅助服务数量 、在岗服务天数和中标服务费标准进行核算 ,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甲方按月支付医疗辅助服务外包服务费用。

3.2.2每月1日前,乙方按照甲方核算的上月总费用 ,提供薪酬 、社保等普通增值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办理付款手续 ,于8日前甲方将上月费用打入乙方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费用支付可适当顺延。乙方于每月10号前发放上月工资到位。

3.2.3本项目采用单价费用包干方式服务,按实结算。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保险等所有费用 ,如一旦中标,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2.4医疗辅助服务的需求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相应费用一并调整)。

3.2.5如社保基数等遇政策调整 ,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调整时间与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费用由甲方支付。

3.2.6晚夜班费用: 晚夜班费与院内同岗位人员一致,乙方提供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承担晚夜班数量 、考核结果等要求进行核算(注:临床医疗辅助岗位晚夜班费参照甲方现行标准核算),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将款项转账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2.7乙方医疗辅助服务工作人员参与甲方的中心创建工作、评先评优、竞赛活动等,按照甲方相应奖励标准或补贴标准另行核算,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将款项转账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2.8医疗辅助服务中涉及抽调至院外服务的人员 ,其外出期间服务费用标准按所有医疗辅助服务平均服务费的90%计算。

3.2.8医疗辅助服务若有特殊需求时 ,服务费标准可由双方另行商议。

3.2.10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3个自然日(特殊情况除外)内足额向医辅服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 ,并在支付完毕后提交一份银行回单供甲方核对。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长沙信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00079273720016)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01 —— 2026-09-3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医疗辅助服务新进人员甲方有权试用,试用期一般为期1个月。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与乙方进行确认,乙方方可安排其正式上岗。试用期间,甲方按中标服务费的50%付给乙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需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参加业务理论、操作技能考试考核,甲方根据医院管理制度与考试考核结果对乙方予以奖罚,乙方对参加考核的服务人员予以奖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医疗辅助服务外包服务履约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类别

考核项目

评分标准

人员管理(30分)

考勤管理(10分)

根据岗位职责定岗定人,服务人员有缺编情况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扣3分,因缺岗时间长,对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迟到、早退、缺勤、脱岗,在岗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扣2分/人次。

岗位资质(5分)

存在相关服务人员无证上岗以及工作能力未达到岗位要求现象,扣3分/人次,并予以调换和培训。

人员流动(5分)

月度人员流动率大于10%小于15%,扣4分;人员流动大于15%,或出现漏报、瞒报甲方,扣5分。

仪容面貌(5分)

仪容仪表端庄,统一着工作服上岗,佩戴胸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不按要求着装、衣冠不整、未佩戴胸牌、精神不佳者,扣2分/人次。

服务态度(5分)

与服务对象交流礼貌、热情,发生争执每次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每次扣2-5分。

投诉事件经认定属实,每次扣2-5分;处理不及时,并构成影响的,每项扣5分。

服务质量 (30分)

综合管理(30分)

1.遵时守纪,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聊天、脱岗、吃东西等,酌情扣1-2分/人次。

2.业务熟练,熟知科室所在楼层、位置及本科室工作内容,如不清楚,酌情扣2-3分/人次。

3.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能够准确回答,表述规范,如不能准确回答,酌情扣2-3分/人次。

4.主动维持就诊秩序,如未做到,酌情扣1-2分/人次。

5. 团结协作,无与医护人员或患者发生争执的现象,如有,酌情扣2-3分/人次。

6.有节能意识,能随手关灯,主动维护院内设施、及时报修,如未做到,酌情扣1-2分/人次。

7.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按时召开班会、总结会、提交各类报表,如未做到,酌情扣1-2分/人次。

8.合理安排班次,布置任务并进行分工,如未做到,酌情扣1-2分/人次。

9.及时上报工作区域内的问题,未完成当日工作或交接不清,如有,酌情扣2-3分/人次。

10.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旷工,如有,酌情扣2-3分/人次。

11.积极配合完成各项会议、活动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空调、卫生、设施等,响应不及时、拒不配合或出现差错事故,每项扣2-5分/次。

12.每月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对满意度低于90%的,酌情扣1-2分/人次

内部管理 (40分)

制度建设(10分)

1.完善制度建设,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考核制度等不健全,档案管理不到位,每项扣2分。

2.存在对规章制度规定在实践中的造假行为,每项扣2分。

3.工作中未按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实施,每项扣2分。

员工培训(5分)

1.每月结合医院文化及重点工作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未制定月培训计划,扣5分。

2.未按计划进行培训并考核培训效果,酌情扣2-5分。

工作改进(5分)

1.定期召开例会,传达医院重要通知精神,查找管理问题,持续改进工作。每月例会次数少于2次,或未达到工作改进效果,酌情扣2-5分。

2.整改项目限时未达标,每项扣2分;

应急预案(5分)

未制定或更新相关紧急情况预案 ,每项扣3分。(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险火灾、停电、设备故障等)

应急演练(5分)

每月未进行紧急情况培训和演练,或演练流于形式、未达到实际效果,酌情扣2-5分。

应急处置(10分)

1.服务过程造成火情、跑水、断电等事故或其他重大服务失误,酌情扣5-10分。

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未按照预案处理,或处置不完善,酌情扣2-10分。

附加项

加分项

1.圆满完成重大任务2.为会议保障加班加点(按加班时长计)3.有效预防处置事故4.会议管理有突出表现、提出创新性举措以上情况每次可酌情加1~5分

减分项

其他未达到服务标准和要求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酌情扣1-5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相对稳定,年离职率控制在10%以内,超标部分按每超过1%,扣除医疗辅助服务外包服务费10000元,以此类推。

2.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年淘汰率应大于2%,未达标部分按每少于1%,扣除医疗辅助服务外包服务费10000元,以此类推。

3.医疗辅助服务外包服务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各类政策性罚款,社会形象好。如涉及安全事故、政策性罚款,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处理,涉及扣款、赔偿的,从医疗辅助服务外包服务费中扣除。

4.医疗辅助服务外包服务期间,按质按量完成管理服务内容,有效避免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投诉、纠纷。如发生投诉、纠纷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处理,涉及扣款、赔偿的、从医疗辅助服务外包服务费中扣除。

5.乙方需做好人员储备工作。乙方医疗辅助服务人员在岗期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连续3天及以上的病事假 、产假等),乙方需及时安排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替班人员;甲方提出医疗辅助服务需求时,需在7个自然日内安排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上岗,确保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乙方医疗辅助服务人员提出辞职申请的,乙方需在其离岗前15个自然日安排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到岗试用。否则,甲方将按照缺岗时长和中标服务费标准的2倍从医疗辅助服务外包服务费中扣除。扣除的服务费,甲方将作为相应科室的奖励基金,经科内组织考核,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乙方员工。

(6)履约验收标准:

甲方按照《医疗辅助服务外包服务履约考核评分细则》及规章制度每月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按当月服务费100%标准核算;考核结果低于90分的,按每下降1分扣减当月服务费1%标准核算。因考核分数减付的服务费,甲方将作为奖励基金 ,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乙方员工。乙方应建立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每月定期对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逐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甲方确认。对于不具备岗位服务能力、考核不合格的医疗辅助服务服务人员,乙方应予以及时替换,确保甲方工作的正常开展。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部门将医院医辅服务外包纳入统筹管理,甲方有权根据上级要求终止医辅服务外包合同,但甲方需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约事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张蒂固 法定代表人: 吴玲芳

委托代理人: 陈主任073184010290 委托代理人: 吴玲芳07318402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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