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1. 招标内容
- 1.1 招标项目名称:
- 东航食品(成都)鲜货水果类2026年采购项目
- 1.2 标段名称:
- 本次招标不分标段
- 1.3 标段号:
- 本次招标不分标段
- 1.4 招标范围与说明:
- 产品品种:水果类,清单详见附件。 合同有效期:1年,如双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可续签一年。交货期:按照招标方当天下单品类及数量,次日上午8:00送到指定地点。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最高限价:详见附件清单
- 1.5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投标人若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其投标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提供同类备案证明材料 3.被列入招标人“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4.被列入中国东航“禁止交易供应商名单”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5.投标人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链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6.投标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无行贿行为纪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查询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有无“行贿”和“对单位行贿”类别的查询结果为准 7.不同单位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或为其自然人股东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同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同单位的自然人股东完全相同或大部分相同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同单位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投标人须书面承诺,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10.递交文件的投标人之间在本项目过程中登陆,报名、下载/递交招标文件、开标解密等任何一个环节存在IP地址异常一致的,或者支付平台服务费、保证金等付款行为的银行账户一致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涉嫌违规的这些行为按法律法规进一步审查、追究责任
- 1.6 采购清单:
- 东航食品(成都)鲜货水果类2026年采购项目 报名后查看
- 1.7 公司业绩要求:
- /
2. 报名方式
3. 招标文件
4. 联系方式
- 4.1 招标人:
- 成都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 4.2 联系人:
- 李老师
- 4.3 联系方式:
- /
- 4.4 联系地址:
- /
- 4.5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东航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4.6 联系人:
- 任慧玲、李政昊
- 4.7 联系方式:
- 021-22376979
- 4.8 联系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虹翔五路12号东航地服部(申达六路与虹翔五路交叉口北120米,东航招标公司)
5. 其他说明
- 5.1 第一步:在东航集团集采实施平台[链接]。 第二步:在东航集团集采实施平台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点击立即报名,在费用管理页面查看本项目收款账户信息,通过网银或电汇转账等方式支付平台使用费。完成转账后,进入费用管理页面确认交款信息。如果提示企业信息不完善,请至系统管理-企业信息页面完善企业信息,提交后待审核通过即可继续确认交款信息。(如遇到操作问题,可在平台首页咨询在线客服) 第三步:完成交款信息确认后进入东航集团集采实施平台-我的招标-继续任务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 联 系 人:任慧玲、李政昊 联系电话:021-22376979 电子邮箱: renhuiling1@[链接]、lizhenghao@[链接]:上海市闵行区虹翔五路12号东航地服部(申达六路与虹翔五路交叉口北120米,东航招标公司),账号或平台等问题,请致电客服电话:4009710222。
- 5.2 评审方法:综合评价法 定标方法:根据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择优确定 投标保证金:50000
6. 附件
7. 澄清、异议、投诉反馈路径
- 7.1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招标人进行解释说明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也可进入东航集团集采实施平台“疑问和澄清”区域提出疑问。
- 7.2 如投标人对本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有效期内将有效的异议材料以书面形式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联系人以采购文件联系人为准。
- 7.3 如投标人对异议回复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名投诉。异议处理为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材料需包含异议处理情况。投诉材料唯一受理部门:【中国东航采委会办公室】;投诉异议公共邮箱:jtcwbtsyy@[链接]。
- 7.4 异议人应按照规定的渠道路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且提出内容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客观、来源合法。如发现异议人提供的异议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或编造虚假异议内容或证明材料的异议,将被视为不良异议行为,并将按照招标人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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