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以 “未分项报价” 为由将我公司投标作无效标处理,该认定缺乏事实支撑,不符合采购文件明确约定,属于评审错误。
我公司于 [具体日期] 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查询到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审查的报价评审环节未通过,随即致电贵方(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原因,工作人员答复为 “我公司未分项报价”。对此认定,我公司不予认可。
事实依据:(二)事实依据
1.我公司已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完整分项报价,不存在“未分项报价”情形
采购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中 “第一 报价文件 三、分项报价明细表”明确要求,需按采购清单填写分项报价信息。我公司严格遵循该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完整编制《分项报价明细表》,逐一列明道路交通事故档案袋、档案盒、打印纸等 28 项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投标单价,且所有内容与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的采购清单完全对应,无任何遗漏或未分项情况(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1: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明细表》扫描件),不符合 “未分项报价”的无效标认定条件。
2.我公司报价完全符合采购文件“分项报价 + 下浮率”规则,无任何违规情形
采购文件仅约定“投标供应商须对本次投标产品进行分项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标”,未要求“分项报价需填写下浮后单价”;同时《第一章 采购范围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明确 “本项目按整体投标报价下浮率进行报价,按照下浮率计算后的单价进行据实结算”及第二节 商务要求 :“所有印刷执行相同的下浮率,若报出多个下浮率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基于上述规则,我公司按单价限价填写分项单价(符合“仅约定结算时按下浮率计算”的要求),并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函》中均报出唯一、合规的下浮率 33%(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函》扫描件),不存在“报出多个下浮率”的问题。且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单价与下浮率可形成有效联动(结算单价=单价限价×(1- 投标下浮率)),完全满足 “按总下浮率计算评审价格分” 的要求,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标。
3.评标委员会的认定与采购文件报价评审标准严重不符
采购文件明确的报价评审标准仅包含“异常低价审查”,未对“分项报价” 增设额外要求,评标委员会却以“未分项报价”为由判定我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该评审行为无采购文件依据,属于超标准评审,我公司不予认可。
4.采购文件无效标条款未对“分项报价”作出否定性规定
我公司已通篇审阅采购文件《第三章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未将“分项报价”相关情形纳入无效标范围,且我公司已实质响应“分项报价”要求,故该无效标认定缺乏条款支撑。
5.我公司报价符合国家“过紧日子”政策导向
在本次项目中,我公司投标报价为最低,可有效为财政节省预算,完全契合国家及贵州省关于政府采购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政策要求,评审过程应充分考虑该合规性前提,而非无依据判定无效标。
法律依据:(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本次评标委员会未依据采购文件明确的“分项报价+下浮率” 规则开展评审,存在明显评审偏差,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采购文件《第一章 采购范围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明确“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投标供应商须对本次投标产品进行分项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标”,此处“分项报价”不仅指列明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相关内容,还需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填报整体下浮率、投标单价,以确保报价可清晰核对、结算可准确计算。贵公司的填报存在关键信息“投标单价”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按照下浮率计算单价后填写,不符合“分项报价”的实质性要求。同时采购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明确要求,《分项报价明细表》需按采购清单填写分项报价信息,且需体现“投标单价”与“投标下浮率”的有效对应,虽然贵公司提供了总价下浮率,但分项未标明下浮后的价格,最终导致无法计算单价,不能确保评审可直接依据明细表核算结算价格。
采购文件要求按整体下浮率报价,同时分项报价表的核心要素须完整,贵公司填报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单价”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按照下浮率计算单价后填写,导致结算核算逻辑无法有效落地,采购文件要求分项报价需完整、清晰,便于评审核对和后续结算,贵公司未提供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单价”有效对应的信息,该信息属于分项报价的核心组成部分,影响报价的有效性。
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认定贵公司的响应文件符合采购文件《第三章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五)“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未作出响应的”、(六)“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件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影响投标文件响应的”视为无效标条款的规定,一致认定对贵公司的评审结果无误。
故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欢迎并感谢贵公司对贵州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如对本答复不满意,贵公司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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