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及履约地点:
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本项目采用1+2模式)(注:合同一年一签,如果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达到采购人要求标准,可续签二年服务合同,最多服务三年)。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提供服务,一车一结(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数量:投保车辆:机动车:387辆;电动自行车:150辆。
机动车保险项目 | 承保金额 |
机动车损失险 | 按车辆价值承保 |
第三者责任险 | 200万元 |
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 | 60万元/座 |
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 60万元/座 |
第三者责任险医保外用药 | 20万元 |
交强险 | 按国家规定承保 |
电动自行车保险项目 | 投保金额 |
累计责任限额 | 50万元 |
累计残亡限额 | 45万元 |
累计医疗限额 | 4万元 |
累计财产损失 | 1万元 |
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 20万元 |
每次事故医疗限额 | 4万元 |
(3)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二、服务要求
(一)承保基本服务要求
1.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协商后确定本项目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为投保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具有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保险服务能力。
2.供应商提供的保险及服务需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标准。
3.供应商具有先进完善的信息系统服务水平,具备网上办理服务功能,满足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4.供应商需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5.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续保车辆在保险到期2个工作日前办妥续保手续,同时按要求将有关单据及时送达投保人。
6.供应商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理赔基本服务要求
供应商应建立车辆统一保险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1.接报案。
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供应商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应在0.5小时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该在约定时间内说明理由,尽快赶到。
3.拖车服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不经施救无法正常行驶的,应该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1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4.定责定损。
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1)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000元至50,000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2)对于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5.车辆修理。
车辆出险后,可选择中标人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受损车辆在中标人推荐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
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与中标人客服电话或业务联系人沟通,进行第一现场查勘。
7.赔款时限。
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并与被保险人核定完损失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5000元(含)以下,2个工作日;5000元~50000元(含),3个工作日;50000元~100000元(含),5个工作日;100000元以上,7个工作日。
8.人员伤亡处理。
(1)轻微人伤案件,责任无争议,经保险公司查勘认可后,双方现场协商赔付,提供协议调解书及其收据正常赔付,无须报交警。
(2)当发生三者人伤的保险事故,中标人需对事故中的伤者的抢救费进行相应额度的垫支付。
(3)当发生三者人伤的保险事故,中标人须免费提供伤者病情、治疗方案、续医、二次手术、伤残鉴定等全程咨询服务。并指定具有专业处理伤人事故丰富经验的的人员作为本项目核损专员。
(三)其他服务要求
1.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续保跟踪服务:车辆在保险到期30日前主动联系续保事宜,并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2个工作日前办妥相关手续。
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拨、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
4.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5.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
6.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7.全国通赔:车辆在保险期内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
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借助网上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9.售后服务。
(1)供应商须建立良好的信息传输网络,满足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及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中标人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2)供应商应设立服务专门窗口,为投保人提供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投保人。
(3)供应商指派至少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签署合同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供应商为该人员所缴纳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配备至少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5)供应商应建立回访制度并及时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6)供应商为本项目成立专门服务窗口并设立专门服务电话,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意见反馈。
(7)在协议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供应商负责组织进行回访服务。
(8)投保人在协议期内,享有供应商对社会车辆保险提供的所有优惠服务。
10.说明:本次中标价格为当年车辆保险最高限价,后两年车辆保险价格随车辆实际报废、更新及年限变化而变化。
(四)合同终止条件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本项目采用1+2模式)(注:合同一年一签,如果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达到采购人要求标准,可续签二年服务合同,最多服务三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相关协议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并不被视为违约。
附件:车辆信息一览表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将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函中填写的邮箱内。 2、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4、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递交U 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U盘按要求密封,详见招标文件),备份文件在开标当天,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至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同时准备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电子文件(U 盘)一致性承诺函,并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供应商参会代表必须按时到达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备份文件,参与招标活动。启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如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备份文件的,视为放弃投标。 5、开标时,供应商须自带电脑及CA锁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文件解密,也可以由自家供应商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交易中心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供应商解密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因政府采购系统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解密时长。 6、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注意事项:投标人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响应文件时需保证文件清晰度。因文件上传清晰度问题,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认定,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做好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