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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机构 询价采购公告(第二次)

公开招标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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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机构

询价采购公告(第二次)

为完成202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资金职业健康服务项目工作,根据广安市2026年职业健康服务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广安市前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相关检验检测任务拟采取第三方提供服务,欢迎符合本次询价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报价。

一、项目名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机构询价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项目预算

本项目共2家中小型企业控制价:6600元  大写:陆仟陆佰元整。

三、项目简要说明:

根据《广安市2026年职业健康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前锋区2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用人单位开展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四、具体要求:

(1)监测对象

监测范围包括前锋区辖区内的重点行业2家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情况及重点岗位接触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矽尘、水泥粉尘、煤尘、石棉粉尘、电焊烟尘、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铅及其无机化合物、锰及其无机 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锂及其化合物和噪声等。

(2)监测内容

1.监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存在的重点岗位/环节情况、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

2.监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前锋区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按照要求抽取辖区一定数量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3)监测方法

1.调查表调查

监测机构技术人员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和询问等方式,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监测岗位和监测地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3.对于需出具定期检测报告的企业,按照GBZ 331的要求,对全部岗位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岗位按照有关标准执行,若检测的岗位为重点岗位,岗位名称应按附件2规范表述。检测方式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物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进行采样:①固定作业的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采样时段应包含工作地点的短时间采样时段;②流动或巡检作业的岗位,应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段应保证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开展免费职业健康检查的岗位,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其余岗位最短不少于每班接触时间的50%。二甲基甲酰胺可采用吸收液或硅胶管采样,采用吸收液采样的,需在不短于3h的时间内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采用硅胶管采样的,可用上述个体长时间采样方式。甲醛需在不短于3h的时间内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不强制计算甲醛的CTWA。

(2)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的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进行测量:①针对劳动者固定地点作业且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的情况,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通过个体噪声测量进行计算。若每周工作天数不足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测量时段应保证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开展免费职业健康检查的岗位,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其余岗位最短不少于每班接触时间的50%。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4.需出具重点因素检测报告的企业,优先对附件2中重点行业重点岗位的重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重点危害因素中的粉尘包括矽尘、水泥粉尘、煤尘、石棉粉尘、电焊烟尘,有机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氯乙烯、二硫化碳、二甲基甲酰胺、甲醛,金属包括铅及其无机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锂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物理因素为噪声。岗位名称应按附件2规范表述,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并遵循以下要求:

(1)存在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危害的中小微型有色金属冶炼、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铅酸蓄电池制造业企业,所有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和/或噪声的岗位均应纳入检测。

(2)上一年度出现新发或疑似尘肺病、化学中毒和噪声聋的所有岗位均应纳入检测。

(3)除超标岗位外,连续 2 年纳入检测范围的中型企业,原则上应避免重复检测同一重点岗位和工作地点。

(4)根据企业规模,对接触粉尘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检测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中型企业,每个企业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附件2中规定粉尘的重点岗位进行检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检测点,检测点应在检测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应检测粉尘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检测,并将存在应检测粉尘的非重点岗位纳入检测,以满足检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所有符合检测要求的岗位总数不足4个时,全部纳入检测;②针对小型企业,应对接触附件2中规定粉尘的所有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

(5)每家企业化学毒物检测的重点岗位数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检测点,检测点应在检测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应检测化学毒物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检测,并将存在应检测化学毒物的非重点岗位纳入检测,以满足检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所有符合检测要求的岗位总数不足4个时,全部纳入检测。

(6)当企业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粉尘和化学毒物分别按照(4)和(5)要求选取的岗位数进行检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检测点。

(7)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3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30分钟,至少采集 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3个样品。

(8)工作地点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最高接触浓度(CME)和短时间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3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 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 3个样品。

(9)除石棉粉尘、电焊烟尘等不需要开展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的粉尘外,开展其余类型粉尘检测时均应检测并上报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煤尘、矽尘和水泥粉尘仅需开展呼尘检测;粉尘性质不明确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结果为依据判定粉尘性质,如最终判定为有呼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仅上报呼尘检测浓度,仅有总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尘检测浓度。

(10)根据企业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中型企业,每个企业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噪声岗位进行测量,对检测岗位涉及的所有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②针对小型企业,应对所有接触噪声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噪声接触岗位是指工作地点噪声强度≥ 80dB(A)的岗位,检测噪声的工作地点原则上选择噪声强度≥ 80dB(A)的工作地点。

(11)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物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进行采样:①固定作业的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采样时段应包含工作地点的短时间采样时段;②流动或巡检作业的岗位,应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段应保证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开展免费职业健康检查的岗位,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其余岗位最短不少于3小时。二甲基甲酰胺可采用吸收液或硅胶管采样,采用吸收液采样的,需在不短于3h时间内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采用硅胶管采样的,可用上述个体长时间采样方式。甲醛需在不短于3h时间内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计算甲醛的CTWA。

(12)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的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进行测量:①针对劳动者固定地点作业且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时,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通过个体噪声测量进行计算,若每周工作天数不足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测量时段应保证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开展免费职业健康检查的岗位,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其余岗位最短不少于3小时。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13)粉尘应按照GBZ/T 192 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化学毒物应按照GBZ/T 160 和 GBZ/T 300 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 189.8 方法进行测量;有机化学品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参照附件5《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方法进行;工作场所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和三氯乙烯等多种因素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同时测定法可参照附件6。

(14)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记录使用本单位受控表格;其余检测机构按附件7的相关表格执行。

(以上表格附录详见《广安市2026年职业健康服务项目工作方案》)

 数据报送:监测机构每周将已经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及时登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上报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的网络报告。

五、报名提供材料目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2、法人代表人授权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4、具有相应资质(CMA)的证明

5、以往开展类似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四川省内)

6、服务承诺书

六、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6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2时00分至6时00分。

(二)报名地点:

广安市前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楼总务科。

本项目不接受远程或电话方式报名。

(三)报名条件:

报名时带上下列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报名的,还需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各一份、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若报名参与询价的符合资格供应商少于三家,则本次招标失败,将再次组织公开招标。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2026年10月27日上午11时00 分,地点为广安市前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楼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文件,不予受理。

八、我单位对公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九、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广安市前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广安市前锋区商贸街293号

邮 编:638019

联系人:龚全山

电 话:18181815288

广安市前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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