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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长沙县2025年、2026年“一住两公”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服务项目二标段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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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2025年、2026年“一住两公”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服务项目二标段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506050033-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县望仙东路598号

供应商(乙方):湖南省湘核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茯苓路3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2025年、2026年“一住两公”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服务项目二标段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优惠率(%)
1长沙县2025年、2026年“一住两公”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服务项目二标段其他专业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2.6

合计金额小写:1252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伍万贰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二标段,服务范围:黄花镇、长龙街道、果园镇、路口镇、高桥镇、金井镇、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春华镇。预算金额62.6万/年,预算合计金额(两年)125.2万元。分项价格见下:

序号

宗地规模

预算单价

(万元/宗)

投标报价

(统一优惠率%)

优惠后单价

(万元/宗)

备注

1

100亩(含)及以下

2.8

2.6

2.7272

2

100-200亩

3.6

2.6

3.5064

3

200亩(含)以上

4.7

2.6

4.5778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采购服务为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工作内容为通过对地块的用地历史与活动现状、自然环境与周边污染源情况等资料收集与分析,结合现场踏勘等方式开展调查,识别分析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可能性,以及地块可能存在的污染区域与潜在污染物种类,确认地块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潜在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保护部于2019年12月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其中规定了地块调查中地块土壤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按图1-1执行。

图1-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服务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是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若确认场地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编制调查报告。为了全面高质量按时完成本次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项目,需要成立项目组,明确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勘察采样组、接样组、制样组、分析组、质控组和报告组进行岗前培训,质控组制定质控方案,并下发至各组。

服务需完成地块的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出具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至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并通过专家评审会议获得专家评审意见表,最后将所有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提交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http://114.251.10.109/page/landuserlogin.html)。

2、单项任务的工期要求

自收到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开展污染调查工作任务后,15日内完成调查地块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工作;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及成果集成工作。

3、技术要求及规范(如有更新均按照现行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3.1法律法规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3.1.4《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3.1.5《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境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3.1.6生态环境部《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2020.06.24);

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订);

3.1.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3.1.9《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尽快补充上报2021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的紧急通知》(湘环办〔2022〕47号);

3.2标准和规范

3.2.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3.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3.2.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3.2.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3.2.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3.2.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3.2.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3.2.8《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3.2.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3.3湖南省、长沙市现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定等。

4、其他要求

4.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须通过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并按要求将地块相关信息提交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方可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报告编制单位需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须满足用户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配合完成专家评审等工作。

4.3每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任务完成后,需向甲方提交成果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电子档和纸质档各一份)。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拟投入的作业人员结构应合理,具有较强的作业能力;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安排足够的技术力量进行生产作业;

乙方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予更换,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更换人员时,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更换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甲方要求配备

4.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单价包干方式,乙方在项目实施、编制、评审、提交成果等所需资料、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差旅、食宿、培训、人工、管理、财务、各级审查会议、各级专家评审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另行支付。

2、本项目采购金额达到预算金额或达到服务期限,本项目采购合同自动终止。

3、保密要求

乙方须和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工作过程中,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负有对成果资料保密的责任。违者向甲方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合格,乙方应及时、无偿地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格成果质量要求,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根据宗地规模按相应单价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

1、付款人: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2、付款方式:

本项目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服务费每半年度按实结算支付一次(共4次支付完毕),乙方编制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须通过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并按要求将地块相关信息提交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按实结算支付项目服务费用(结合考核标准);服务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所有服务费用(结合考核标准)。

本项目按实进行结算,服务费结算金额=预算单价*(1-中标优惠率)*宗地数量【100亩(含)及以下的】+预算单价*(1-中标优惠率)*宗地数量(100-200亩的)+预算单价*(1-中标优惠率)*宗地数量【200亩(含)以上的】。

每半年度甲方将严格按照所制定的考核标准(详见附件)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与乙方核算相应的服务费,按半年度付款。优秀【90分以上(含)】,支付半年度款项的100%;良好【80分(含)至89分】,考核扣除半年度款项的10%;合格【60分(含)至79分】,考核扣除半年度款项的20%;60分以下自动终止合同,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将地块相关信息提交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由甲方确认,按照实际服务费结算金额的50%支付服务费用。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湘龙支行(湖南省湘核检测科技有限公司:43001567061052501628)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30 ——2027-07-30

五、服务地点

采购方要求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验收要求

验收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要求,乙方完成服务工作流程后,由甲方按要求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自收到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开展污染调查工作任务后,15日内完成调查地块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工作;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及成果集成工作。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须满足用户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配合完成专家评审等工作。

2.每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任务完成后,需向甲方提交成果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电子档和纸质档各一份)。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须通过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并按要求将地块相关信息提交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方可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报告编制单位需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6)履约验收标准:

1.1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向甲方申请项目验收,乙方应当对项目验收所需一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履约验收方案:

1.1 启动履约验收程序。乙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甲方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

1.2 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组长,验收人员由甲方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至少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1.3 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1.4 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1.5 验收前要按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等,提供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成果报告等。

1.6 验收时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逐项逐条验收。

1.7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8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甲方要求及招标文件条款执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甲方要求及招标文件条款执行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甲方要求及招标文件条款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甲方要求及招标文件条款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甲方要求及招标文件条款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甲方要求及招标文件条款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甲方要求及招标文件条款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法定代表人:谭鑫

委托代理人:曹小娉委托代理人:郭韵玲

附件列表

  1. 图1-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pdf
  2. 考核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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