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2025年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更正公告(一)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5ACCHZ0038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2025年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0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更正为:
| 投标人业绩 | 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农作物病虫监测设备供货业绩(供货内容需至少包含物联网自动虫情信息系统或害虫自动性诱系统或小虫体智能测报系统或田间病虫害移动智能监测设备或植保信息处理平台中的任意一项)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高得9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和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供货完成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竣工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材料无法反映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关键评审信息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0-9分 |
(二)本项目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正为:2025年12月04日10:00;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更正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1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5年11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农作物病虫监测设备供货业绩(供货内容需至少包含物联网自动虫情信息系统、害虫自动性诱系统、小虫体智能测报系统、病虫害调查工具箱、农作物病虫实时监控物联网设备、农田小气候自动采集传输设备、田间病虫害移动智能监测设备、农田害鼠监测设备、信息处理平台其中的三项)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高得9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和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供货完成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竣工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材料无法反映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关键评审信息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标注中未提及母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其子公司的业绩用于投标。投标人是否可以使用其控股公司业绩用于投标。建议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使用其控股公司业绩作为评分依据。
答1:分公司的业绩予以认可,子公司的业绩不予认可。
问2: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2.3详细审查--体系认证中:(4)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最高1分;(5)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最高1分。事实依据: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成本构成较高准入门槛 ISO27001及ISO20000认证的实施过程涉及咨询、审核及后续维护,总成本通常较高(普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且认证周期较长(约6-12个月)。对于年均利润规模有限的中小企业而言,此项投入占比较大(可能超过年均利润的10%-30%),而大型企业则更易通过规模效应分摊此类成本。我公司理解贵方设定标准的初衷,但此项要求可能客观上限制了资金实力相对有限但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中小企业参与机会;2、认证内容与采购标的关联性薄弱 本次招标的核心目的是为提升保护植物能力。ISO27001和ISO20000作为通用性管理体系认证,其侧重点在于信息安全和IT服务管理的流程规范,与贵单位此次采购的具体设备功能、技术性能及供应商在智慧农业领域的实操经验关联度不够直接。我公司认为,供应商的专业技术方案、实施团队经验、历史项目案例等与本次采购标的直接相关的能力证明,应作为更核心的评审依据,避免以资质认证部分替代对实际服务能力的深度考察;3、可能影响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挥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常体现在技术创新灵活性与服务定制化能力上。强制性要求此类高成本认证,可能促使中小企业将有限的资源优先配置于获取认证,而非用于技术研发深化、专业人才储备及针对性的服务提升。长远来看,或许不利于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也与国家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存在一定的偏差。
答2: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本项目多个设备数据需接入国家级、省级和相关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等信息系统,要求具有相关证书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
问3:1、业绩数量要求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事实依据:植物保护能力提升类项目属于农业领域高专业化细分领域,全国范围内同类型公开招标项目存量少,市场上具备相关供货经验的合规供应商数量有限,多数供应商难以在短期内积累3份符合要求的业绩。采购文件评标标准要求投标人需提供3份满足特定设备组合(至少包含物联网自动虫情信息系统等9类设备中的3项)的业绩,该数量要求未结合行业项目稀缺性的实际情况,人为抬高投标门槛,缩小潜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导致竞争不充分。该业绩数量要求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无必然关联,项目履约能力应取决于供应商的技术实力、设备质量及服务保障能力,而非过度量化的业绩数量,此要求实质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2、业绩标准叠加专业化设备限制,疑似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违反禁止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依据:本次项目核心设备为植保领域专用物联网监测设备、智能测报系统等,本身具备极强的专业性和市场稀缺性,而采购文件在业绩数量要求之外,进一步限定业绩需包含9类专业化设备中的3项,形成“数量+专业设备”的双重限制。双重限制下,符合条件的业绩范围被大幅压缩,仅少数具备特定项目资源的供应商能满足要求,客观上排斥了多数潜在合格供应商,疑似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招标条件,存在明显控标嫌疑。该设置与政府采购“广纳供应商、充分竞争”的核心目的相悖,违反了“不得限定特定产品或供应商”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答3:见更正内容。
问4:1、业绩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因区域同类项目稀缺导致有效投标人范围过窄,存在明显倾向性。事实依据:(1)区域同类项目数量极少,有效业绩获取难度极大:经查询长丰县人民政府、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截至2025年11月14日),2022年1月1日以来长丰县公开招标的“农作物病虫监测设备供货类项目”仅2项(2025年2月“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设备采购”、2025年11月本项目),且前序项目预算仅12万元,采购设备以“墒情监测系统、四情监测系统”为主,未同时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物联网自动虫情信息系统、害虫自动性诱系统、小虫体智能测报系统”等3类及以上核心设备。其余农业相关项目多为“设计编制服务”“咨询管理技术服务”等非设备供货类,与本次业绩要求完全不匹配。(2)设备专业性与业绩要求叠加,进一步压缩投标人范围:本项目采购的9类设备涵盖硬件监测设备与软件信息平台,属于“专业化程度高、技术集成性强”的特殊品类,而非通用农业设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包含其中3类及以上设备的供货业绩,且需同时满足“2022年1月后签订合同+供货完成证明”双重材料要求。但因区域内同类项目稀缺,多数供应商仅能提供单一或两类设备的供货记录,难以满足“3类及以上”的业绩门槛,直接导致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存在“量身定制”嫌疑。(3)评分规则与项目属性不匹配: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而中小企业普遍存在“项目经验积累少、区域服务半径有限”的特点。招标文件设置“最高9分业绩分(需3个有效业绩)”,占技术资信分的12.8%,在同类项目稀缺的背景下,该规则实质将多数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与“扶持中小企业”的采购政策相悖。
答4:见更正内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187号
联系方式:0551-666681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3374、627233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育松
电话:0551-62723374、62723373
五、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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