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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供氧装置-公开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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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中招工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受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项目名称:3W型车载供氧装置

2.项目编号:ZC25K210259-1

3.项目概况:

包号

招标内容

数量

单位

最高限价(单价)

(人民币万元)

1

3W型车载供氧装置

4

3.1(含税价)

★首批订购数量4套,后续实际采购数量以军委批复订购计划为准,后期如存在价格军审,实际结算价格以军审价为准,投标人风险自担。

★本项目公布最高限价,若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投标无效。

★进度要求:首批订购4套。以签订的合同要求为准。

★本次招标、投标、评标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必须按包响应及制作投标文件,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

★本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承诺合同签订后,甲方主管代表在下达监管任务后,能够提供军检证书(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承诺中标后配合招标人开展后续的性能试验。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参加竞争择优活动期间,不得处于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的严重、重大失信名单限制范围(根据失信情节判定的全军范围、陆军范围或产品范围),以及陆军装备部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内。不得处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招标人发布的失信供应商名单内。

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4未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的,不得投标;

4.5资金运营状况良好,企业自有资金充足(含银行账户账面资金和银行授信剩余额度,中央企业可提供财务公司、资金中心等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出具的账户账面资金证明,与银行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4.6具有三级(或以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且证书有效(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已过期但已办理完成续期手续的,除提供原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提供证书颁发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未取得保密资格证书但已通过保密资格现场审查,须提供保密认证审查单位出具的完成相关审查的证明材料);军内单位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保密委员会出具的保密资格证明;

4.7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4.7.1、4.7.2条件之一):

4.7.1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且承制装备范围涵盖招标产品或其同类产品的科研及生产(以投标人提供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副本为准),同类产品是指:车载制氧装置;尚未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含过期复审),但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且承制范围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企业,须出具军兵种装备部(含原战略支援部队航天系统部及网络系统装备部)、武警部队装备部机关合同监管部门,以及军委机关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履行相应职能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在投标截止日当天对于《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日期或副本范围未涵盖所投项目的单位,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军兵种装备部(含原战略支援部队航天系统部及网络系统装备部)、武警部队装备部机关合同监管部门,以及军委机关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履行相应职能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出具的完成续审、扩大范围审查或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不具备承制单位资格处理)。说明:资格审查通过证明文件开具条件为,①军委装备发展部已核准列入《装备承制单位目录》但未印发证书的;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专用装备)或资格检查(军选民用装备)工作已完成,且问题整改验证合格,军事代表局已上报或审核同意上报推荐注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意见。承制单位由陆军装备部监管的,应首先向军事代表局提出申请,然后按照程序逐级办理;由军委或者其他军兵种监管的,按各自程序办理。

4.7.2如投标人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但承制装备范围未涵盖招标产品,投标人须具备4.7.2.1-4.7.2.2的全部条件。

4.7.2.1①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②尚未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含过期复审),但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企业,须出具军兵种装备部(含原战略支援部队航天系统部及网络系统装备部)、武警部队装备部机关合同监管部门,以及军委机关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履行相应职能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③在投标截止日当天对于《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日期的单位,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军兵种装备部(含原战略支援部队航天系统部及网络系统装备部)、武警部队装备部机关合同监管部门,以及军委机关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履行相应职能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出具的完成续审、扩大范围审查或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不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处理。

说明:资格审查通过证明文件开具条件为,①军委装备发展部已核准列入《装备承制单位目录》但未印发证书的;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专用装备)或资格检查(军选民用装备)工作已完成,且问题整改验证合格,军事代表局已上报或审核同意上报推荐注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意见。承制单位由陆军装备部监管的,应首先向军事代表局提出申请,然后按照程序逐级办理;由军委或者其他军兵种监管的,按各自程序办理。

4.7.2.2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60日内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承制范围涵盖招标产品),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4.8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证书已过期但已办理完成续期手续的,除提供原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提供证书颁发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未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已通过现场审查,须提供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查单位出具的完成相关审查的证明材料。二证合一的,提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含副本)。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

(1)被宣告破产的;

(2)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3)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4)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的(根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的失信名单判定限制或者禁止范围);

(5)有证据证明投标人在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发生过装备采购合同违约行为,对拟采购装备项目合同履约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6)法规制度规定不得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说明:

(1)根据国家或军队规定,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述条款证明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国家或军队规定及加盖公章的说明函,并保证其真实性。

(2)以上投标人资格要求所述“近三年内”是指从投标截止日起算的前三年(2022年-2024年)。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相关材料。

5.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5.1发出招标公告时间: 2025 年11月18日。

5.2发售时间: 2025 年11月18日起到 2025 年11月27日止,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5.3发售地点:中招工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5.4招标文件售价及注意事项

5.4.1每包人民币800元(另需200元平台服务费),售后不退。本项目线上支付标书费,线下领购招标文件。

5.4.2凡有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进行供应商免费注册;

5.4.3注册审核通过后,登录系统,点击页面上方“我的工作台-寻找招标项目”搜索ZC开头项目编号(搜索项目编号时不含包号,如ZC25K210001-1的项目编号,搜索“ZC25K210001”即可)进行项目查询,找到项目后点击“我要投标”参与项目;

5.4.4根据平台要求填写购标单位负责人信息,选择拟参与项目标包后完成购标流程并支付相关标书款;

5.4.5支付完成后,供应商联系人可携带报名材料前往发售地点获取招标文件;

5.4.6平台操作过程中如需帮助,可联系平台客服热线010-86397110获取支持;本项目线下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在标书发售截止时间前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注册、购买标书,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招标文件。

6. 线下领购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包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有效的企业印章),格式自拟;

(2)购买登记表、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3)三级(或以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7.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7.1投标截止时间:2025 年12月9日9:00(北京时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7.2投标方式:指定专人递交投标文件和产品样机。

7.3投标文件和产品样机递交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槐树岭4号院燕岭宾馆。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7.4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7.5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8.其他要求 

8.1购买招标文件现场审核企业递交资料,本次审核仅作为发放招标文件依据,凡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具体投标资格符合情况以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准。

8.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以信函或邮件的形式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9.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工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经理,何经理

电话:15010038035,13716563280

邮箱:liwei@cntcidc.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2层1部  

邮政编码:100081

 

行政监督部门: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

异议处理联系方式:186138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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