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我公司根据公告公示的评标专家名字,在翻查了我集团公司以往招标项目发现,公示的五位专家均为技术类专家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通用部分》第七节《评标》第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之规定,专家的组成应是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次评标专家均为技术类专家,无经济类专家,有违招标文件及《招标法》相关规定,恳请贵单位予以核实
贵单位于2025年8月26日提交的质疑函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专家的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事项1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综上所述,贵单位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如贵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