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项目名称 | 晋江至同安高速公路(厦门段)特许经营项目(重新招标) | 招标阶段 | 特许经营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9页招标公告3.4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基本的业绩资格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至少在中国境内每具有1项路线里程不少于18公里的新建高速公路投资业绩“注:②本项目要求所提供业绩为新建的高速公路项目,业绩证明材料至少需同时提供中标结果公告(附公告网址)、中标通知书和投资合同,若上述材料无法证明所需完整信息的,则可额外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开具的佐证材料予以佐证,佐证材料须加盖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的单位公章,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请问我方提供的投资业绩为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有加盖实施机构单位公章,请问提供《PPP项目合同》是否满足“额外提供实施机构开具的佐证材料予以佐证,佐证材料须加盖实施机构的单位公章”的要求? 答复:投标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上有加盖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单位公章即可认定为有效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第66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类似项目投资经验: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在中国境内每具有1项路线里程不少于18公里的新建高速公路投资业绩加2.5分,满分5分。“注:②本项目要求所提供业绩为新建的高速公路项目,业绩证明材料至少需同时提供中标结果公告(附公告网址)、中标通知书和投资合同,若上述材料无法证明所需完整信息的,则可额外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开具的佐证材料予以佐证,佐证材料须加盖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的单位公章,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请问我方提供的投资业绩为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有加盖实施机构单位公章,请问提供《PPP项目合同》是否满足“额外提供实施机构开具的佐证材料予以佐证,佐证材料须加盖实施机构的单位公章”的要求? 答复:投标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上有加盖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单位公章即可认定为有效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P7页2.6项目公司股权“本项目由中标特许经营者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 请问投标人联合体有多家成员单位组成的,是否可由联合体成员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明确相关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公司的表决权委托联合体牵头人行使,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附件《股东协议》第6.2.8款“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约定,投标人若存在为控股项目公司而采取成为一致行动人情形的,则应在中标后项目公司章程中明确写明一致行动人相关内容。同时,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致行动人协议”。 4、招标文件P17页2.采用纸质保函形式①银行保函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若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为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开具投标银行保函资格时,可由该分支机构的上级且具有开具投标保函资格的银行开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其有效。 请问我方提供上级银行开具的投标保函,并附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复:若出现上述情形的,投标人除提供纸质保函外,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含不具备开具投标银行保函资格的说明和上下级关系的说明)。 二、招标文件原内容若与本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无正文内容。) | |||||
招标人:厦门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盖章) |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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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9日 | 2025年10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