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站亭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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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站亭广告经营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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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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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AMMCJ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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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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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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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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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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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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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551-8233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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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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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2025年8月23日9:00始至2025年9月11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8月23日9:00始至2025年9月1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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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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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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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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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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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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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站亭广告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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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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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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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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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广告位置:公交站亭灯箱广告位,其中巢字型公交站亭中间的线路指示牌小灯箱(尺寸1.1*0.5米)、线路指示牌灯箱(尺寸2.3*0.7米)、不锈钢公交站亭线路指示牌灯箱(尺寸1.68*1.18米)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详见附件1、附件2)。
2.规格、排版:巢字型公交站亭单个灯箱广告画面尺寸1.75*1.5米,不锈钢公交站亭单个灯箱广告画面尺寸3.7*1.7米。
3.公交站亭总数:181座。(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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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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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权用途:广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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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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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经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下一期经营费用须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具体起止日期于项目成交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之和,成交人应在《中标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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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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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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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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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标的公交站亭广告的制作、安装均由受让方自行完成。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受让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限或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期限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经营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委托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如因此给委托方造成实际损失,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偿。
(四)受让方经营本标的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营期间,标的对应公交站亭的广告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广告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在经营期间对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进行转让、抵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等。
(六)经营期间,受让方在安装广告时,必须遵守委托方营运管理规定,避免影响委托方的生产经营。
(七)受让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不得损坏委托方场地设施、公交站亭设施等,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场地,不得留下任何垃圾。
(八)受让方须对上刊的广告进行巡查,确保上刊的广告完好。
(九)经营期间,受让方发布的任何广告都需提前将广告画面和内容传送至委托方指定的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并得到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受让方发布的广告画面必须美观、大方、简洁,并与公交站亭整体造型、色调相一致或匹配,具体必须由委托方审核部门根据受让方实际商业广告的画面、尺寸和色调确定;受让方不得发布与委托方同行业或同业务竞争的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医疗类广告的发布数量不得超过标的公交站亭总数量的20%;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受让方须确保每处公交站亭不少于50%的公益广告覆盖,且公益广告均由委托方提供的图样为准,受让方负责制作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由公益广告产生的补贴和相关收益均归委托方所有,受让方不享受收益。如受让方在标的公交站亭广告位置没有广告投放时,受让方须负责制作安装委托方指定的公益广告覆盖,广告位置不得空闲,相关制作安装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经营费用不做调整。
(十一)经营期间,受让方发布的公益广告安装具体要求如下:
(1).公交站亭仅有1个广告位的,灯箱正面(面向机动车道)需发布公益广告,反面(面向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发布商业广告。
(2).公交站亭有2个广告位的,第一块灯箱正反面发布公益广告,第二块灯箱正反面发布商业广告。
(3).公交站亭有3个广告位的,1、2、5面发布公益广告,3、4、6面发布商业广告。
(4).公交站亭有4个广告位的,第1块和第3块灯箱正反面发布公益广告,第2块和第4块灯箱正反面发布商业广告。5个广告位及以上以此类推。
备注:广告位编号顺序为沿道路顺行方向从左至右编排,如:第一块灯箱面向机动车道为1,面向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为2,第二块灯箱面向机动车道为3,面向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为4,以此顺序类推。
(十二)受让方负责标的公交站亭顶棚、座椅、灯箱玻璃维修、破损更换、维护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包括不限于铲雪),并承担全部人工、材料及设备(不含电子站牌、线路走向牌)费用。受让方负责清洁公交站亭卫生,确保公交站亭干净整洁,并承担相关费用,委托方将对公交站亭的卫生定期进行巡查。
(十三)经营期间,如遇委托方和受让方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等一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均不构成违约。因此不能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标的公交站亭,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每座公交站亭经营权费用:每座标的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费用=(成交价/181座公交站亭/365天)*实际经营天数。
(十四)如受让方未按期支付经营费用,每逾期一日须向委托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万分之四的逾期违约金。委托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受让方相应违约金,受让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十五)如受让方经营费用支付时间超过每期起始日期达10个工作日,受让方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收回本次转让标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双方据实结算,并由受让方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不限于委托方由此产生其他经济损失、受让方与其合作的第三方之间的违约责任等)。
(十六)受让方自《中标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十七)合同期满后,受让方应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公交站亭广告画面的清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未能及时清理的,因清理所产生一切费用,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偿。
(十八)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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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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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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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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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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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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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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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填写后点击“添加保存”完成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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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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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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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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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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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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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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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中标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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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中标人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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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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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后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按照相关规定转至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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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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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82323098。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电话:0551-8233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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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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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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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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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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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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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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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赖工;联系电话:0551-8239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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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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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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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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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翟工,联系电话:0551-8232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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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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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662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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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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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
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广告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即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标的概况
(一)标的名称:巢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站亭广告经营权转让
(二)广告位置:公交站亭灯箱广告位,其中巢字型公交站亭中间的线路指示牌小灯箱(尺寸1.1*0.5米)、线路指示牌灯箱(尺寸2.3*0.7米)、不锈钢公交站亭线路指示牌灯箱(尺寸1.68*1.18米)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规格、排版:巢字型公交站亭单个灯箱广告画面尺寸1.75*1.5米,不锈钢公交站亭单个灯箱广告画面尺寸3.7*1.7米。
(四)公交站亭总数:181座,(详见附件3)
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经营费用、经营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经营费用: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年(大写/年)转让给乙方。
(二)经营期限:一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价款支付方式:经营费用每3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首期经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经营费用须在每期起始日期前10个工作日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先支付后使用。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经营费用,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银行账户的时间为实际到账日,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发票。
甲方收款账户为:
收款单位:巢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支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之和。合同期满或终止后10日内,甲方应立即予以返还(不计息)。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则相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在转让期内乙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经营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乙方经营费用等任何费用。
第六条 特别事项
(一)乙方应在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甲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乙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标的公交站亭广告的制作、安装均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限或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期限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经营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补偿。
(四)乙方经营本标的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营期间,标的对应公交站亭的广告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广告经营权。乙方不得在经营期间对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进行转让、抵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等。
(六)经营期间,乙方在安装广告时,必须遵守甲方营运管理规定,避免影响甲方的生产经营。
(七)乙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不得损坏甲方场地设施、公交站亭设施等,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场地,不得留下任何垃圾。
(八)乙方须对上刊的广告进行巡查,确保上刊的广告完好。
(九)经营期间,乙方发布的任何广告都需提前将广告画面和内容传送至甲方指定的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乙方发布的广告画面必须美观、大方、简洁,并与公交站亭整体造型、色调相一致或匹配,具体必须由甲方审核部门根据乙方实际商业广告的画面、尺寸和色调确定;乙方不得发布与甲方同行业或同业务竞争的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医疗类广告的发布数量不得超过标的公交站亭总数量的20%;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乙方须确保每处公交站亭不少于50%的公益广告覆盖,且公益广告均由甲方提供的图样为准,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由公益广告产生的补贴和相关收益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享受收益。如乙方在标的公交站亭广告位置没有广告投放时,乙方须负责制作安装甲方指定的公益广告覆盖,广告位置不得空闲,相关制作安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营费用不做调整。
(十一)经营期间,乙方发布的公益广告安装具体要求如下:
(1).公交站亭仅有1个广告位的,灯箱正面(面向机动车道)需发布公益广告,反面(面向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发布商业广告。
(2).公交站亭有2个广告位的,第一块灯箱正反面发布公益广告,第二块灯箱正反面发布商业广告。
(3).公交站亭有3个广告位的,1、2、5面发布公益广告,3、4、6面发布商业广告。
(4).公交站亭有4个广告位的,第1块和第3块灯箱正反面发布公益广告,第2块和第4块灯箱正反面发布商业广告。5个广告位及以上以此类推。
备注:广告位编号顺序为沿道路顺行方向从左至右编排,如:第一块灯箱面向机动车道为1,面向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为2,第二块灯箱面向机动车道为3,面向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为4,以此顺序类推。
(十二)乙方负责标的公交站亭顶棚、座椅、灯箱玻璃维修、破损更换、维护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包括不限于铲雪),并承担全部人工、材料及设备(不含电子站牌、线路走向牌)费用。乙方负责清洁公交站亭卫生,确保公交站亭干净整洁,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将对公交站亭的卫生定期进行巡查。
(十三)经营期间,如遇甲方和乙方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等一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均不构成违约。因此不能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标的公交站亭,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每座公交站亭经营权费用:每座标的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费用=(成交价/181座公交站亭/365天)*实际经营天数。
(十四)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公交站亭广告画面的清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能及时清理的,因清理所产生一切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补偿。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本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根据合同“第六条 特别事项”中相关约定据实结算;但遭受不可抗力乙方应于该等事由发生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详细说明该等事由对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具体影响,并提供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确切证据。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满60日,其影响仍未消除,受影响一方因此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经营费用,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万分之四的逾期违约金。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乙方相应违约金,乙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三)如乙方经营费用支付时间超过每期起始日期达10个工作日,乙方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公交站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收回本次转让标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双方据实结算,并由乙方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不限于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与其合作的第三方之间的违约责任等)。
(四)乙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应不超出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如发生上述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超限广告进行处置,并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补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文部分全部为打印字体,任何空白处的书写无效。
(三)该项目转让公告、成交确认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