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驻马店市驿城区同达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联合体牵头人(全称):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全称):中衍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驻马店市驿城区公共充电网络惠民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公共充电网络惠民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
2. 工程地点:重型卡车充电站分别位于中原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东北侧、兴业大道与洪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驿城大道与汝河大道交叉口向东800m路北。电动汽车充电站(点)分别位于驻马店汽车客运总站、驻马店第二人民医院、驻马店第六小学东侧、328国道与金顶山风景区景观大道交叉口、驻马店鹏宇新城西侧、驻马店港华医院对面、驻马店驿城碧桂园南侧、东风办事处北边加油站、盘古山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北侧、雪松大道与兴业大道交叉口以北至置地大道路边20宽辅道、天中山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东南角山海宾馆院内。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2504-411702-04-01-163314。
4. 资金来源: 银行融资及自筹资金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重型卡车充电站和电动汽车充电站(点)。1、重型卡车充电站建设重型卡车充电站3座,安装125套400kW双枪直流充电桩(总计250个充电枪位);配套建设光伏遮雨棚面积约5000㎡,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约901.20kW,配建储能设施容量约 700kW/1400kWh;同步配套建设电力、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等工程,并购置安装供配电设备、消防设备、安防监控系统、车牌识别道闸系统、标识系统等设备和系统。2、电动汽车充电站(点)建设电动汽车充电站(点)10处,安装14套600kW一拖十二充电设备(内含10个250A常规快充终端和2个600A液冷超充终端,总计168个充电枪位)、12套600kW一拖十充电设备(不含液冷超充)12套(总计 120个充电枪位);配套建设光伏遮雨棚面积约4320㎡,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约778.20kW,配建储能设施容量约600kW/1200kWh;同步配套建设电力、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等工程,并购置安装供配电设备、消防设备、安防监控系统、车牌识别道闸系统、标识系统等设备和系统。
6.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施工配合等内容);2.工程施工及采购(包含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等相关内容,并按规范、规定完成各项验收、试运行、项目移交及竣工验收、缺陷修复及保修等;3.项目水、电、路、通信等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接驳等工作;4.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报建、报批、质监备案等手续。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暂定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柒万贰仟贰佰伍拾肆元整(小写:61872254.00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伍拾叁万元整 (¥ 530000.00 元);
(2) 工程费(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等):最终经评审后工程结算价的98.5%(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优惠)进行结算;
暂定签约工程金额:人民币(大写) 陆仟壹佰叁拾肆万贰仟贰佰伍拾肆元整 (¥ 61342254.00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暂定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双方另行约定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郭保伟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如果有);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同达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同达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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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牵头人: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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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成员:中衍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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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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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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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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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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