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2025年度(2026烟季)全市系统烟草专用肥集中采购项目答疑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本次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本答疑补遗文件,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现将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2025年度(2026烟季)全市系统烟草专用肥集中采购项目答疑补遗发布如下:
一、答疑文件
(一)问题1:尊敬的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
我司作为深耕肥料生产与供应领域多年的集团企业,旗下设有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已具备本项目一、二标段所涉烟草专用肥的完整生产能力;虽我司自身不直接承担生产职能,但旗下全资子公司系具备对应生产资质的专业制造商,且我司对该子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可提供股权证明、公司章程等权威佐证材料),子公司的生产能力、设备资源等实质构成我司履约能力的重要延伸。现就我司此类情况参与本项目投标,提出以下需明确回复的问题:
1.若我司以集团名义参与一、二标段投标,并郑重承诺中标后由旗下全资子公司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货物生产,同时提供子公司的制造商资格声明、省级及以上 CMA/CNAS 资质检测报告(报告载明的生产企业为该子公司),此种情形是否符合本项目的资格要求(即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A.2.6— 资格要求中明确的 “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与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一致”)?
2.若我司以集团名义作为投标主体,使用旗下全资子公司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参与投标,且相关佐证资料均对应子公司,该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19.4.2(2)—技术部分(A)评分标准 和 E.19.4.2(3)—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中明确的“技术研发能力、产品自检能力等”要求?
综上所述,我司作为集团公司,使用100%控股子公司的相应佐证资料,是否可视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自身”佐证资料?
回复:本项目资格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A.2.6资格要求。
(二)问题2: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中含税投标单价填写格式为“¥ 元/吨,”若参与投标的标段含多个产品的,该如何填写含税投标单价?
回复: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格式已作修改,详见补遗文件。
(三)问题3:请问依据《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 版)》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等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允许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强制要求缴纳现金保证金,且保函与转账具备同等保障效力,为何本项目将履约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未纳入能显著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的保函形式?烟草公司招标就是这么任性?请招标人修改该要求,增加保函方式!!!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因本项目为涉农项目,招标人结合本项目特点设置履约保证金提供的形式。
(四)问题4: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要求检测设备证明材料“提供发票”,我单位因部分设备购买及使用年限很多年,受企业财务档案保管周期、历史办公地址变更等客观因素影响,相关购置发票已难以查找,无法按要求提供扫描件,但是检测设备均真实存在,目前仍正常用于产品质量自检工作;考虑到前述客观情况,若因“无法提供历史购置发票” 导致我方在技术部分评分中失分,将无法真实反映我方实际自检能力,也可能排除部分具备合格检测能力但受限于档案保管问题的潜在投标人。因此,特请招标人修改此项证明材料要求,允许以 “设备现场考察核验结果 + 设备近期运行记录 + 企业加盖公章的设备真实性承诺函” 替代购置发票,或接受我方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设备所有权 / 使用权证明(如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台账、生产厂家出具的设备购置证明等),确保项目能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人的实际技术能力。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在技术部分“检测设备”评分项中客观、统一、公正要求投标人提供购置发票。
(五)问题5:本项目第五章合同条款“十、质量保证金及质保期:1.甲方产烟区县单位在付款时预留货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所供货物的质保期为2年(自甲方对该批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保证金在质量保证金期满或货物使用完毕且双方对合同履行无争议后无息退还。”此约定“货物使用完毕”的界定不清晰(如部分货物可能因种植计划调整未使用),且未明确质量保证期满后若双方对争议处理时间较长,保证金退还是否会无限期拖延,此约定未平衡“招标人质量保障需求”与“投标人资金权益”,不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也与国有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不符,请招标人重新约定。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货物质保期为2年,质保金有2种情形达到任一条件后均可退还:一是2年质保期满;二是使用完毕且双方对合同履行无争议。该约定界定清晰,体现招标人对合同履行的要求。
(六)问题6:我方为参与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 2025 年度(2026 烟季)全市系统烟草专用肥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ZJZB-2025-19754)” 一、二标段的潜在投标人,在研读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20 评标程序”后,发现一、二标段 “随机抽取评标顺序 + 前序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参与后序标段仅计基准价不计分”的规则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投标人因评标顺序随机性陷入不公平竞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 原则。投标人能否在后序标段正常竞争,完全取决于 “评标顺序的随机结果”——若某投标人先参与的标段被抽中“先评”且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参与的后序标段将直接失去技术、商务及报价评分资格;同时前序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实力(如研发能力、自检设备)、商务资质(如业绩、认证证书)是客观具备的能力,与评标顺序无关,但规则强制将其在后序标段的技术、商务得分计0分,相当于否定其真实履约能力,违背“以投标人实际能力作为评审依据”的基本准则。请招标人调整评标规则,并保障投标权益。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共分为9个标段进行招标,满足条件的投标人可以同时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一、二标段之间不能同时中标。一、二标段之间随机抽取顺序评标不存在规则设计缺陷且不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七)问题7:资格要求中“检验检测报告要求”明确的是“省级及以上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的报告”,请问直辖市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省级及以上包含直辖市。
(八)问题8:技术部分评审要求“投标人具有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或者获得“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 室认可证书 ”的,得 0.5 分”;现对改评分项提出质疑:
1.该评分项与本项目核心需求严重脱节!本项目采购标的是烟草专用肥,核心需求是保障肥料质量达标、满足烟叶种植养分供给,而非考核企业综合研发资质或实验室通用认可资质。“企业技术中心” 多为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综合研发能力的认定,大量专注烟草专用肥生产、具备成熟肥料配方研发与质量自检能力的企业,可能因未申请此类综合资质而无法得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 并非肥料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自检的强制性要求,部分企业虽无该证书,但配备的检测设备、人员及流程完全能满足烟草专用肥检测需求,凭此非核心关联资质评分,怎能客观评判投标人实际履约能力?
2.该条款未明确资质与项目的关联性要求,存在排除合格投标人的嫌疑!既未限定 “企业技术中心” 需包含肥料研发方向,也未要求 “实验室认可证书” 需覆盖烟草专用肥关键指标(如养分含量、重金属限量、缩二脲含量等)检测项目,若允许与肥料生产、检测无关的 “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认可证书” 参与评分,不仅无法体现评分公正性,还可能让不具备烟草专用肥专项能力但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不当得分,而实际具备合格供应能力却无此类非必要资质的企业被排除在外,这是否违背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
综上所述,请招标人删除此项与项目核心需求脱节、且可能排除合格投标人的评分内容;若招标人拒不删除,就表明招标人在通过设置与烟草专用肥采购无关的非必要资质条件,刻意限定投标人范围、缩小市场竞争广度,将大量具备烟草专用肥生产检测能力但无 “企业技术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 的潜在合格投标人排除在外,此举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规定,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与竞争性。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在技术部分中设置技术研发能力合理评分项,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九)问题9: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我司参加贵公司组织的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2025年度(2026烟季)全市系统烟草专用肥集中采购项目五标段的投标,我司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后,对此提出疑问:
在招标文件项目内容及要求中,菜籽饼/菜籽油枯执行标准为GB/T23736-2009(饲料用菜籽粕),水分要求为≤8%,根据GB/T23736-2009(饲料用菜籽粕)标准,水分指标是≤12%,另外,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水分很难控制在≤8%,加之本项目供货期间属于冬季,空气湿度大,会影响水分含量,投标企业很难做到产品水分≤8%,望贵司能够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使用GB/T23736-2009(饲料用菜籽粕)标准中水分≤12%的规定。
回复:质量标准已作调整,详见补遗文件。
(十)问题10: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
我司在获取了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2025年度(2026烟季)全市系统烟草专用肥集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B-2025-19754)的招标文件并仔细阅读后,对第五标段菜籽饼/菜籽油枯有以下疑问:
招标文件第108页:“第四章项目内容及要求中五标段质量标准(菜籽饼/菜籽油枯)里约定指标中水分指标为≤8.0%”,我司经过评估认为该要求过高与产品实际需求不符。
1.根据国家标准《GB/T 23736-2009 饲料用菜籽粕》规定,水分指标为≤12.0%,现行招标文件中的水分要求严于国家标准;
2.在实际生产、储存及运输过程中,菜籽饼类产品易受天气(如降雨、湿度)影响出现返潮现象,过严的水分指标可能影响产品达标稳定性,增加履约风险。
我司提出上述质疑,旨在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考虑能否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指标调整。
回复:质量标准已作调整,详见补遗文件。
(十一)问题1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公司:
我司已收到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2025年度(2026烟季)全市系统烟草专用肥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我公司计划参与第五标段(菜籽饼/菜籽油枯)投标,就招标文件提出以下质疑:
在第五标段的质量标准中要求按照GB/T23736-2009(饲料用菜籽粕)对水分进行判定,且要求水分需小于等于8%(即水分≦8%)。根据GB/T23736-2009(饲料用菜籽粕)规定,菜籽粕按粗蛋白质含量分为四级,具体指标如下:
等级 粗蛋白质(%) 粗纤维(%) 赖氨酸(%) 粗灰分(%) 水分(%)
一级 ≧41.0 ≦10.0 ≧1.7 ≦8.0 ≦12.0
二级 ≧39.0 ≦12.0 ≧1.3 ≦9.0 ≦12.0
三级 ≧37.0 ≦14.0 -≦9.0 ≦12.0
四级 ≧35.0--≦9.0≦12.0
如上表中所示,根据GB/T23736-2009(饲料用菜籽粕)标准,四个等级的菜籽粕水分指标要求都是小于等于12%(即水分≦12%)。
菜籽粕/菜籽饼/菜籽油枯的含水量极易受其他因素特别是天气的影响。榨油后的菜籽粕/菜籽饼/菜籽油枯中的水分一般含量为7%-12%,经过运输、存储等环节,特别是遇到雨雪天气等,水分含量会增加约2个百分比,即9%-14%。
根据我司的了解,在招投标过程中,大部分企业能满足水分小于等于8%的指标。但若中标,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受困于天气、运输、储存等因素,很难满足水分小于等于8%的指标。
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能充分考虑招投标及后续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指标,谢谢。
回复:质量标准已作调整,详见补遗文件。
(十二)问题12:请问“制造商授权书”我投标人与制造商“盖单位章”,此处的印章是指电子章?
回复: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制造商授权书”中明确提示“提示:为了确保此制造商授权书的法律效力及双方权益的明确性,该授权书需详细填写完整并签名,并且双方单位必须在上面加盖清晰、有效的单位章;完成前述步骤后,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授权书原件的扫描件并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此处未要求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制造商单位电子印章。
(十三)问题1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所需的‘制造商授权书’,须由投标人与制造商双方,分别“盖单位章”,请问此处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完办理的 CA 数字证书章???
回复:同问题12回复。
(十四)问题14:本项目九标段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2年9月1日起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磷酸二氢钾合同业绩”,还强制绑定“发票开具时间在公告发布前”,我单位为小企业,可能因合作方开票流程延迟、零星订单未单独开具发票等情况,无法提供完整的 “合同 + 发票” 佐证材料,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磷酸二氢钾生产企业若从业人员不足300人、营业收入不足 2000万元,即属于小微企业。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未充分考虑小微企业“起步阶段业绩积累少、订单规模小”的特点?存在“变相偏向大型企业,压缩小企业市场空间”的情况,请招标人取消“发票开具时间在公告发布前”的强制要求,仅以“合同关键页(体现产品名称、数量、签订时间、双方名称)+ 采购人出具的履约证明(如供货确认单)” 作为业绩有效性依据;若确需发票,允许投标人提供 “发票开具承诺函”(承诺中标后30日内补充提供),避免因财务流程问题否定真实业绩。
回复: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项目九标段根据项目特点要求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要求(未设置业绩销售数量要求),且业绩认定时间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时,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H29.4款其他事项中约定“6.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若中标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所认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主动告知招标人其属于中小企业,并按照该文件第四条划型标准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本项目中小企业享有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八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政策,不存在“变相偏向大型企业,压缩小企业市场空间”的情况。
二、补遗文件
(一)将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格式修改为: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
我方根据已收到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2025年度(2026烟季)全市系统烟草专用肥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并已充分理解了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决定参加本项目 标段投标,经我方研究决定,我方含税暂定投标总价:¥ 元(大写: ),并以《投标报价明细表》填报的含税单价报价为准,按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承担本项目招标的全部内容以及在质保期内的服务,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交货地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质保期: 2年 ,我方并以此投标报价完成招标要求的所有工作。为此,我方就以下内容分别做出承诺:
(1)按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要求,提供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 1 份、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现场递交 1 份;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同意放弃对上述文件的内容有不明及误解的追究权利;
(3)我方承诺我们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格资信的证明文件、技术文件及相关陈述全部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5)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贵方不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保证我们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如果我们中标,我们将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履约保证金为 ,并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9)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10)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接受招标人的相关管理要求;
(11)若我方中标,我们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付给招标代理公司,并全额缴纳交易场地服务费;
(12)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1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地址:
单位电话(座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电话(手机号码):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日 期: 年 月 日
(二)将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内容及要求二、各标段质量标准修改为:
(一)一标段质量标准(复合肥6:12:25、复合肥8:12:25、氮钾肥12:0:34)
1.复合肥(8:12:25)
项目名称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总氮的质量分数,%
|
8
|
按照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和GB 38400 -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相关方法执行。
|
五氧化二磷的质量分数,%
|
12
| ||
氧化钾的质量分数,%
|
25
| ||
总养分的质量分数,%
|
≥45
| ||
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偏差绝对值,%
|
≤1.5
|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
2.0~3.0
| ||
硝态氮占总氮百分率,%
|
≥36.0
| ||
水分(H2O)(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
≤2.0
| ||
次要
指标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60.0
| |
酰胺态氮的质量分数,%
|
≤0.5
| ||
约定
指标
|
单质硼的质量分数,%
|
0.1~3.0
| |
单质锌的质量分数,%
|
≥0.1
| ||
有效镁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
|
≥1.0
| ||
有效钙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
|
≥1.0
| ||
总硫的质量分数,%
|
≥2
| ||
粒度(1.00~4.75 mm),%
|
≥90.0
| ||
中量、微量元素测定值的负偏差,%
|
≤20.0
| ||
限量
指标
|
总镉,mg/kg
|
≤10
| |
总汞,mg/kg
|
≤5
| ||
总砷,mg/kg
|
≤50
| ||
总铅,mg/kg
|
≤200
| ||
总铬,mg/kg
|
≤500
| ||
总铊,mg/kg
|
≤2.5
| ||
缩二脲,%
|
≤1.5
|
2.复合肥(6:12:25)
项目名称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总氮的质量分数,%
|
6
|
按照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和GB 38400 -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相关方法执行。
|
五氧化二磷的质量分数,%
|
12
| ||
氧化钾的质量分数,%
|
25
| ||
总养分的质量分数,%
|
≥43
| ||
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偏差绝对值,%
|
≤1.5
|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
2.0~3.0
| ||
硝态氮占总氮百分率,%
|
≥36.0
| ||
水分(H2O)(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
≤2.0
| ||
次要
指标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60.0
| |
酰胺态氮的质量分数,%
|
≤0.5
| ||
约定
指标
|
单质硼的质量分数,%
|
0.1~3.0
| |
单质锌的质量分数,%
|
≥0.1
| ||
有效镁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
|
≥1.0
| ||
有效钙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
|
≥1.0
| ||
总硫的质量分数,%
|
≥2
| ||
粒度(1.00~4.75 mm),%
|
≥90.0
| ||
中量、微量元素测定值的负偏差,%
|
≤20.0
| ||
限量
指标
|
总镉,mg/kg
|
≤10
| |
总汞,mg/kg
|
≤5
| ||
总砷,mg/kg
|
≤50
| ||
总铅,mg/kg
|
≤200
| ||
总铬,mg/kg
|
≤500
| ||
总铊,mg/kg
|
≤2.5
| ||
缩二脲,%
|
≤1.5
|
3.氮钾复合肥(12:0:34)
项目名称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总氮的质量分数,%
|
12
|
按照GB/T15063-2020(复合肥料)和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相关方法执行。
|
氧化钾的质量分数,%
|
34
| ||
总养分的质量分数,%
|
46
| ||
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偏差绝对值,%
|
≤1.5
|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
2.0~3.0
| ||
硝态氮含量占总氮含量的比例,%
|
≥65.0
| ||
次要
指标
|
酰胺态氮的质量分数,%
|
≤0.5
| |
约定
指标
|
粒度(1.00~4.75mm),%
|
≥90
| |
限量
指标
|
总镉,mg/kg
|
≤10
| |
总汞,mg/kg
|
≤5
| ||
总砷,mg/kg
|
≤50
| ||
总铅,mg/kg
|
≤200
| ||
总铬,mg/kg
|
≤500
| ||
总铊,mg/kg
|
≤2.5
| ||
缩二脲,%
|
≤1.5
|
(二)二标段质量标准(复合肥6:12:25、复合肥8:12:25)
1.复合肥(8:12:25)
项目名称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总氮的质量分数,%
|
8
|
按照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和GB 38400 -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相关方法执行。
|
五氧化二磷的质量分数,%
|
12
| ||
氧化钾的质量分数,%
|
25
| ||
总养分的质量分数,%
|
≥45
| ||
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偏差绝对值,%
|
≤1.5
|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
2.0~3.0
| ||
硝态氮占总氮百分率,%
|
≥36.0
| ||
水分(H2O)(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
≤2.0
| ||
次要
指标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60.0
| |
酰胺态氮的质量分数,%
|
≤0.5
| ||
约定
指标
|
单质硼的质量分数,%
|
0.1~3.0
| |
单质锌的质量分数,%
|
≥0.1
| ||
有效镁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
|
≥1.0
| ||
有效钙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
|
≥1.0
| ||
总硫的质量分数,%
|
≥2
| ||
粒度(1.00~4.75 mm),%
|
≥90.0
| ||
中量、微量元素测定值的负偏差,%
|
≤20.0
| ||
限量
指标
|
总镉,mg/kg
|
≤10
| |
总汞,mg/kg
|
≤5
| ||
总砷,mg/kg
|
≤50
| ||
总铅,mg/kg
|
≤200
| ||
总铬,mg/kg
|
≤500
| ||
总铊,mg/kg
|
≤2.5
| ||
缩二脲,%
|
≤1.5
|
2.复合肥(6:12:25)
项目名称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总氮的质量分数,%
|
6
|
按照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和GB 38400 -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相关方法执行。
|
五氧化二磷的质量分数,%
|
12
| ||
氧化钾的质量分数,%
|
25
| ||
总养分的质量分数,%
|
≥43
| ||
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偏差绝对值,%
|
≤1.5
|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
2.0~3.0
| ||
硝态氮占总氮百分率,%
|
≥36.0
| ||
水分(H2O)(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
≤2.0
| ||
次要
指标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60.0
| |
酰胺态氮的质量分数,%
|
≤0.5
| ||
约定
指标
|
单质硼的质量分数,%
|
0.1~3.0
| |
单质锌的质量分数,%
|
≥0.1
| ||
有效镁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
|
≥1.0
| ||
有效钙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
|
≥1.0
| ||
总硫的质量分数,%
|
≥2
| ||
粒度(1.00~4.75 mm),%
|
≥90.0
| ||
中量、微量元素测定值的负偏差,%
|
≤20.0
| ||
限量
指标
|
总镉,mg/kg
|
≤10
| |
总汞,mg/kg
|
≤5
| ||
总砷,mg/kg
|
≤50
| ||
总铅,mg/kg
|
≤200
| ||
总铬,mg/kg
|
≤500
| ||
总铊,mg/kg
|
≤2.5
| ||
缩二脲,%
|
≤1.5
|
(三)三标段质量标准(水溶性复合肥(20:15:10))
项目名称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总养分的质量分数,%
|
≥45
|
按照NY/T 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和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相关方法执行。
|
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偏差绝对值,%
|
≤1.0
| ||
硝态氮占总氮百分率,%
|
≥36.0
| ||
氯离子含量,%
|
≤3.0
| ||
缩二脲含量,%
|
≤0.9
| ||
水不溶物含量,%
|
≤1.0
| ||
水分(H2O)(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
≤2.0
| ||
约定
指标
|
酸碱度(pH值)
|
4.0~7.0
| |
限量
指标
|
总镉,mg/kg
|
≤10
| |
总汞,mg/kg
|
≤5
| ||
总砷,mg/kg
|
≤50
| ||
总铅,mg/kg
|
≤200
| ||
总铬,mg/kg
|
≤500
| ||
总铊,mg/kg
|
≤2.5
|
(四)四标段质量标准(生物炭基有机肥)
项目名称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生物炭的质量分数(以固定碳含量计算),%
|
≥10.0
|
按照NY/T 3618-2020(生物炭基有机肥料)相关方法执行。
|
碳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25.0
| ||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5.0
| ||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
≤25.0
| ||
次要
指标
|
酸碱度(pH值)
|
≥7.0
| |
约定
指标
|
黑色或黑灰色,颗粒、条状、片状、柱状,无恶臭,无肉眼可见机械杂质。
|
符合
|
目测法
|
限量
指标
|
总镉
|
≤3 mg/kg
|
按照GB 38400-2019(肥料总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相关方法执行。
|
总汞
|
≤2 mg/kg
| ||
总砷
|
≤15 mg/kg
| ||
总铅
|
≤50 mg/kg
| ||
总铬
|
≤150 mg/kg
| ||
总铊
|
≤2.5 mg/kg
| ||
蛔虫卵死亡率
|
≥95.0 %
| ||
粪大肠菌群数
|
≤100.0 个/g
| ||
缩二脲
|
≤1.5%
| ||
1.总养分中标明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低于1.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2.水分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3.包装规格型号为50 kg/袋,净含量负偏差不得大于1%,包装材料按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执行。
|
(五)五标段质量标准(菜籽饼/菜籽油枯)
项目名称
|
指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粗脂肪
|
≥7.0%
|
按照GB/T 23736-2009(饲料用菜籽粕)相关方法执行。
|
粗蛋白质
|
≥37.0%
| ||
次要
指标
|
粗纤维
|
≤12.0%
| |
粗灰分
|
≤9.0%
| ||
约定
指标
|
赖氨酸
|
≥1.3%
| |
水分
|
≤12.0%
| ||
感官
|
褐色、黄褐色或金黄色,片状、小碎块状,有时夹杂小颗粒,色泽均匀一致,无虫蛀、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异物。
| ||
限量
指标
|
总汞
|
≤2 mg/kg
|
按照GB 38400-2019(肥料总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相关方法执行。
|
总砷
|
≤15 mg/kg
| ||
总铅
|
≤50 mg/kg
| ||
总铬
|
≤150 mg/kg
| ||
总铊
|
≤2.5 mg/kg
| ||
蛔虫卵死亡率
|
≥95.0 %
| ||
粪大肠菌群数
|
≤100.0 个/g
| ||
缩二脲
|
≤1.5%
| ||
注:各项质量指标含量除水分以原样为基础计算外,其他均以92.0%干物质为基础计算。包装规格型号为40 kg/袋,净含量负偏差不得大于1%,包装材料按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执行。
|
(六)六标段质量标准(芝麻饼/芝麻油枯)
项目名称
|
指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粗脂肪
|
≥7.0%
|
按照GB/T 22477-2008
(芝麻粕)相关方法执行。
|
粗蛋白质
|
≥38.0%
| ||
次要
指标
|
粗纤维
|
≤9.0%
| |
粗灰分
|
≤9.0%
| ||
水分
|
≤12.0%
| ||
感官
|
黄色,浅褐色,松散的片状、颗粒状,具有芝麻粕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异物
| ||
限量
指标
|
总镉
|
≤3 mg/kg
|
按照GB 38400-2019(肥料总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相关方法执行。
|
总汞
|
≤2 mg/kg
| ||
总砷
|
≤15 mg/kg
| ||
总铅
|
≤50 mg/kg
| ||
总铬
|
≤150 mg/kg
| ||
总铊
|
≤2.5 mg/kg
| ||
蛔虫卵死亡率
|
≥95.0 %
| ||
粪大肠菌群数
|
≤100.0 个/g
| ||
缩二脲
|
≤1.5%
| ||
注:各项质量指标含量除水分以原样为基础计算外,其他均以92.0%干物质为基础计算。包装规格型号为40 kg/袋,净含量负偏差不得大于1%,包装材料按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执行。
|
(七)七标段质量标准(氮钾二元复合肥(13.5:0:44.5))
项目名称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
|
≥44.5
|
按照GB/T20784-2018(农业用硝酸钾)和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相关方法执行。
|
氮(硝态氮)的质量分数,%
|
≥13.5
| ||
氯离子(Cl-)的质量分数,%
|
≤1.2
| ||
次要
指标
|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
≤1.0
| |
约定
指标
|
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2
| |
白色或浅色的结晶或颗粒,无肉眼可见(机械)杂质,无结块
|
符合
| ||
限量
指标
|
总镉,mg/kg
|
≤10
| |
总汞,mg/kg
|
≤5
| ||
总砷,mg/kg
|
≤50
| ||
总铅,mg/kg
|
≤200
| ||
总铬,mg/kg
|
≤500
| ||
总铊,mg/kg
|
≤2.5
| ||
缩二脲,%
|
≤1.5
|
(八)八标段质量标准(钙镁磷肥)
项目名称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
≥14.0
|
按照GB/T 20412-2021(钙镁磷肥)相关方法执行。
|
水分(H2O)含量,%
|
≤1.0
| ||
有效钙(Ca)含量,%
|
≥19.5
| ||
有效镁(Mg)含量,%
|
≥5.0
| ||
可溶性硅(SiO2)含量,%
|
≥19.0
| ||
次要
指标
|
粒度(2.0 mm~4.75 mm),%
|
≥90.0
| |
颗粒平均抗压碎力,N
|
≥15.0
| ||
溶散率/%
|
≥85.0
| ||
限量
指标
|
总镉,mg/kg
|
≤10
|
按照GB 38400-2019(肥料总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相关方法执行。
|
总汞,mg/kg
|
≤5
| ||
总砷,mg/kg
|
≤50
| ||
总铅,mg/kg
|
≤200
| ||
总铬,mg/kg
|
≤500
| ||
总铊,mg/kg
|
≤2.5
| ||
缩二脲,%
|
≤1.5
| ||
1.水分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2.包装规格型号为50 kg/袋,净含量负偏差不得大于1%,包装材料按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执行。
|
(九)九标段质量标准(磷酸二氢钾(晶体)、磷酸二氢钾(粉末))
项目名称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主要
指标
|
磷酸二氢钾(KH2PO4)的质量分数,%
|
≥96.0
|
按照HG/T 2321-2016(肥料级磷酸二氢钾)相关方法执行。
|
水溶性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
≥50.0
| ||
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
|
≥33.2
| ||
氯化物(Cl)的质量分数,%
|
≤1.5
| ||
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3
| ||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
≤1.0
| ||
次要
指标
|
酸碱度(pH值)
|
4.3-4.9
| |
外观
|
晶体/粉末
| ||
限量
指标
|
砷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As计),%
|
≤0.0050
| |
镉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d计),%
|
≤0.0010
| ||
铅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Pb计),%
|
≤0.0200
| ||
铬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r计),%
|
≤0.0500
| ||
汞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Hg计),%
|
≤0.0005
| ||
1.水分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2.外包装规格型号为50 kg/袋,包装材料按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执行;内包装为聚乙烯塑料自封袋(10 kg/袋),并配备量杯(100 g);3.净含量负偏差不得大于1%。
|
备注:检测方法不作为评审因素,检测机构只检测指标,不做质量判定。
招标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50000120250922025160107].CQC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