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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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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西侧、五象大道北侧龙岗-01地块土地公开招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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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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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CQJY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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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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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8,916.00元/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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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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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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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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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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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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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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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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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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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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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西侧、五象大道北侧龙岗-01地块,总面积约30,966.63m²(折合46.45亩),该标的所有权人为南宁轨道未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无抵押、质押及司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产权异常情况。标的为商务金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场地已平整,具备快速开发的条件,正式的市政供水、供电管网尚未接入。标的现由南宁轨道资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
出租用途:场地用途为打造为不得产生噪音、污染的综合性临时商业项目。在地块完成招租后,拟由承租方完善相关文件及手续后进行整体报建。
标的现状:闲置状态,未开发空地。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现状,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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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招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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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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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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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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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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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元/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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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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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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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01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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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金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不产生噪音、污染的综合性临时商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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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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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8,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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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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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及其他情况说明: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项目租赁金额底价为8年租金共计6,608,916.00元,如以底价成交,签约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如需竞价,最低加价幅度为1万元/年。
3、租期:8年(含6个月免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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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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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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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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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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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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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轨道资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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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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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北路111号南宁国际旅游中心A座4层401、402、403、405、406、408、409、410、411、41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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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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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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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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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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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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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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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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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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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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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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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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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5010019828928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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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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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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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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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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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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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8,916.00元/8年(不含6个月免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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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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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总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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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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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成交后由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保证金和经营期保证金,建设期保证金共计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2.承租方建设期结束(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原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建设期)直接转为租赁保证金,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将无息退还。
具体退还时间参考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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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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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生效后,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租金按季度进行收缴。租赁期内第1-3年,年租金不变;自第4年起逐年递增3%。具体视市场情况、租赁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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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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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含6个月免租期),具体租期起始日详见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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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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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的标准向广西交易所集团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按租赁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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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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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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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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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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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必须是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且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2.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3.依法纳税、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及其他经济纠纷。
4.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无不良征信记录。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意向承租方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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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所需
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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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报告文件;
4. 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与南宁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无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及其他经济纠纷的承诺文件;
5. 项目建设投资概念方案;
6.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 标的状况确认书;
8.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 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如有)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3.意向承租方所提交的材料须经过出租方审核通过后可视为报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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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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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按现状招租,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出租期限详见资产招租清单,具体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3.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租金按季度进行收缴。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上述招租标的,无转让费。
5.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
6.承租方报名时须提交项目建设投资概念方案,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报名资格,且后续报建须严格按审核通过的方案执行,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7.成交后,签约主体为南宁轨道资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8.如以底价成交,签约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如产生竞价,签约价格按最终成交价格执行。
9.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要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
10.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因公共交通场站建设需要,有权收回部分土地作为公
共交通场站使用,承租方应予以配合。出租方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方,明确收回部分土地的位置和面积,且承租方自收到通知后60日内按通知要求退还收回土地。承租方退还土地之日起,本标的物的租赁面积相应扣减,剩余土地的租金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对于承租方在收回土地上无法迁移的添附物或因此产生的其他直接损失,出租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11.退租及重要条款:
(1)租赁期满后合同解除、终止时对地块内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等的处理方式:承租方在该项目所投入的项目建设、装修、设备设施或其它工程装修改造等均归出租方所有。
(2)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原日租金的100%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前述日租金标准的130%支付,直至搬迁完止;若逾期超过30天,视为承租方抛弃租赁土地的所有财产,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回租赁场地。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聘请人员搬运的费用、保管费、清洁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还应赔偿由此导致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告费等)。
(3)因政府收储、征收原因提前收回土地,导致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土地收储或征收之日为租赁合同终止日期。
(4)在租赁期前五年内,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出租方需提前30日正式告知承租方,且双方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承租方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施设备及建筑的成本)进行鉴定并确认后,出租方赔偿承租方(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出租方在本项目已收取到的总租金金额),除此之外出租方无须对承租方的其他损失(如可得利益损失等)进行赔偿;在租赁期第六年起,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互不追究各自责任,且双方无须进行任何的补偿和赔偿。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进行任何补偿、赔偿,且出租方已收缴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租金将不予退回。
(5)对免租期的处理方式:在租赁期内,若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承租方需将实际已享受的免租期折算成租金支付给出租方。
(6)承租方须按照地块批复的规划用途开展地块方案设计、报规报建和实施建设,并保证项目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用途开展日常经营使用。
(7)承租方须按照市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图纸进行建设,如承租方未按已批复图纸施工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进行整改,若承租方未按出租方或市相关审批部门要求的期限和标准进行整改或拆除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行政处罚、出租方声誉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余下的履约保证金、施工保证金及承租方预付的未履行租期的租金出租方全部不予退回。
(8)承租方全面负责承租范围内施工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承租范围内所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2.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3.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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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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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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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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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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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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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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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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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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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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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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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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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 0010 1390 0137 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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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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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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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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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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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优先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
(9)商铺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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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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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范本)
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承诺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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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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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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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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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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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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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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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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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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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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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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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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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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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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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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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7187701、0771-583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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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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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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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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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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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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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7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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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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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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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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