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根据采购文件商务要求:“服务期:链路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三年(合同1年1签,1年期满后视履约情况续签合同),链路建设时间:25天内完成建设。”采购人在《质疑回复函》中明确确认:“…当前合同有效期应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25年9月8日发出中标结果公告,30天内完成合同签约,这意味着新供应商的服务期将从2025年10月“建设完成”后开始计算。这与我公司合同有效期产生了至少2个月的重叠。采购人就同一服务需求(2025年度)启动采购,属于“重复采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2:在主观评分项,三位评标专家不约而同地给予中标候选人联通全部满分。此评审结果极度异常,无法体现任何差异性评价,评审过程存在倾向性、协商评分或其他未依法独立评审的情形。
事实依据:1、本项目技术部分评审需要专家凭借专业知识进行主观判断的评分项。三位专家独立评审,却对中标候选人联通全部主观项给出完全一致的满分评价,此概率极低。该结果违背了基本常识和评审规律。2、本项目采购内容属于运营商擅长领域,从公开挂网信息能知悉,运营商在该领域均有多年成功服务的经验,我司与电信在主观分得分异常偏低,唯独联通获得全部主观满分。结合本项目前期挂网更正前公示,存在指向仅联通能满足的“项目经理”的评分条款“项目经理具备以下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PMP 项目管理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传输与接入)、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互联网技术)、ITIL 项目经理认证,全部具备得2分”,这证明对中标人存在倾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质疑事项3:中标候选人联通的最终报价105.56万元,本项目根据市场成本测算,明显属于无法诚信履行的异常低价,评标公示中就该报价的合理性未提供相关证明,未能有效排除其报价不合理、不能诚信履行的风险。
事实依据:经我司详细测算,本项目三年112条链路的线路租赁费用、核心网络设备及安全设备的运维、软件授权、投入的专业技术团队的人力成本等刚性支出远高于105.56万元。中标候选人的报价甚至难以覆盖最基本的直接成本,其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投入的资源质量和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必将严重影响全县政务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
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质疑事项4:贵州巨凯科技有限公司最终报价85万元,仅为最高限价44%,本项目根据市场成本测算,明显属于无法诚信履行的异常低价,评标公示中就该报价的合理性未提供相关证明,未能有效排除其报价不合理、不能诚信履行的风险,该报价成为评标基准价,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事实依据:项目采购内容包含112条链路的建设及长达三年的安全运维服务,技术复杂,责任重大。采购人在立项时经过专业论证和详细测算,最终确定的项目最高限价为193.32万元,贵州巨凯最终报价85万元,仅为最高限价44%,如此巨大的价差充分表明,其报价已严重偏离项目的正常成本区间,该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
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质疑事项5: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和贵单位在开标前回复我公司质疑回复函的内容进行评审,此错误评审行为直接导致我公司在项目经理、技术团队得分少了8分,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事实依据:1、根据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评审公示,我公司在“项目经理”评审项被扣2分,在“技术团队”评审项被扣6分,而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来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总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电信经营许可证、项目经理和技术团队的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证明等全部证明材料,以及省总公司给我公司(分公司)授权使用相关资质商务材料的授权书(相关材料详见我司投标文件)。
2、在本项目开标前,我公司就评分项中提出质疑。贵单位于2025年9月1日在《质疑答复函》中明确书面回复:“……本项目供应商可以申请以总公司或上级分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参与项目投标,提供相关人员缴纳社保的凭证,并提供分公司与总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我公司严格遵循了采购文件以及书面质疑回复函的要求提供了相应材料。贵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可我公司提供总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电信经营许可证,通过相关资格审查和得分,但在项目经理和技术团队中不认可我公司提供总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存在评标标准不一致,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
3、招标文件要求:“企业资质:供应商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可证》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得5分。项目经理具备以下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PMP项目管理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传输与接入)、通信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证书(互联网技术)、ITIL项目经理认证,具备以上任意两个证书得1.5分,具备任意三个证书得2分。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须提供2024年1月至今
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凭证。技术团队: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具备以下任一证书:有网络规划设计师(或HCIE-RS或H3CIE或高级通信工程师)、网络工程师(或HCIP
或H3CSE)、中级通信工程师、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每提供一个人员证书得2分,满分8分,同一人员具备多个证书或同一证书多人具备的,均按一项计分。注:以上人员不得重复,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须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凭证。”我公司在采购文件提供的项目经理关灿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PMP项目管理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互联网技术)、ITIL项目经理认证四个证书以及社保证明并加盖公章。提供的技术团队四人,分别为高级通信工程师(曾丽)、网络工程师(班正波)、中级通信工程师(万兴丹)、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刘琦)以及社保证明并加盖公章。证书有效、证明编号相关凭证清晰可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请求采购人对中贵州巨凯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进行审查,提供书面说明报价构成并能证明其能诚信履约的相关证明材料。若无法证明合理性,依法作无效投标处理。
3、请求采购人对中标候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的报价进行审查,提供书面说明报价构成并能证明其能诚信履约的相关证明材料。若其无法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应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
4、请求依据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1:采购人在明知与原服务商的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存续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前提下,仍违法启动并完成针对2025-2027年度服务的采购程序,旨在提前为内定供应商办理合法手续。此举存在的“重复采购”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公平、诚信原则,并直接侵害了我公司基于合法有效合同享有的合法权益。
质疑事项1回复:
根据采购文件商务要求:“服务期:链路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三年(合同1年1签,1年期满后视履约情况续签合同),链路建设时间:25天内完成建设。”此条款明确指明服务期为链路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三年,并无违反贵单体提出的重复采购行为,2025年新一轮采购的合理性:我单位于2025年启动网络服务新一轮采购,核心目的是响应“优化服务质量、节约财政资金”的双重要求,且整个采购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全程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任何与现行有效合同冲突的情形,亦不影响双方当前合同的正常履行。
基于以上依据,质疑事项1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与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在主观评分项,三位评标专家不约而同地给予中标候选人联通全部满分。此评审结果极度异常,无法体现任何差异性评价,评审过程存在倾向性、协商评分或其他未依法独立评审的情形。
质疑事项2回复:
根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主观分内容总体方案、网络传输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均已量化细化,评标专家按评分标准结合供应商投标文件给出满分并无不妥,本项目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过程均为独立评审,并无贵单位所说的评审过程存在倾向性、协商评分或其他未依法独立评审的情形。
基于以上依据,质疑事项1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与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中标候选人联通的最终报价105.56万元,本项目根据市场成本测算,明显属于无法诚信履行的异常低价,评标公示中就该报价的合理性未提供相关证明,未能有效排除其报价不合理、不能诚信履行的风险。
质疑事项3回复:
根据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结果显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报价审查”为通过,未认定为异常低价,未违反采购文件规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最后报价为1055600.0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最后报价为1650000.0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最后报价为1418600.00元,贵州巨凯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报价为850000.00元。
基于报价审查-异常低价认定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贵州巨凯科技有限公司最终报价85万元,仅为最高限价44%,本项目根据市场成本测算,明显属于无法诚信履行的异常低价,评标公示中就该报价的合理性未提供相关证明,未能有效排除其报价不合理、不能诚信履行的风险,该报价成为评标基准价,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质疑事项4回复:
根据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结果显示贵州巨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审查”为通过,未认定为异常低价,未违反采购文件规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最后报价为1055600.0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最后报价为1650000.0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最后报价为1418600.00元,贵州巨凯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报价为850000.00元。
基于报价审查-异常低价认定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事项5: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和贵单位在开标前回复我公司质疑回复函的内容进行评审,此错误评审行为直接导致我公司在项目经理、技术团队得分少了8分,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质疑事项5回复:
在本项目开标前,贵公司就评分项中提出质疑。我单位于2025年9月1日在《质疑答复函》中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信等行业存在特殊性,分公司可在招标文件允许的情况下参与投标,本项目供应商可以申请以总公司或上级分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参与项目投标,提供相关人员缴纳社保的凭证,并提供分公司与总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质疑回复后未接到该供应商对回复内容质疑及投诉,表示认可澄清后的采购文件内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对供应商进行打分,贵公司项目经理关灿社保非投标供应商缴纳。技术团队:高级通信工程师曾丽、网络工程师班正波、中级通信工程师万兴丹社保非投标供应商缴纳。采购文件要求须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凭证,供应商使用总公司或者上级分公司的人员投标,属于供应商的自身权利,我公司在回复中并无明确说明此种情形应当得分。评委会根据文件评审要求,结合各家供应商文件比较,进行客观公正打分,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质疑不成立。如贵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