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新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DY-202508060006-1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北山镇北山村万谷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湘江新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湘江新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置项目 | 垃圾处理服务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项 | 1 | 1492000 |
合计金额小写: 1492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玖万贰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服务名称 | 品目 分类 | 计量 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备注 |
1 | 湘江新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置服务 | 垃圾 分类 | 项 | 负责湘江新区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包装、转移、处置“一体化”服务。 | 1492000元/年 | 1 | 1492000.00 | |
年度合计(元) | 1492000.00 | 总价包干 | ||||||
本项目中标服务期3年(三年中标金额:4476000.00元),本合同为第2年履行期(年度中标金额:1492000.00元)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范围:湘江新区范围内包含岳麓片区、高新片区、望城片区20个街道(及镇),共计设置23处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见下表)。
2)运行模式:街道(单位)在辖区内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乙方对范围内20个街道(及镇)的有害垃圾暂存点进行集中收集(每月2次),运输至转移站(转移站设置不少于1个),经人工分拣、包装后贮存,每月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转移至处置地进行无害化处置。
湘江新区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汇总表 | |||||
片区 | 街 道 | 有害垃圾转运点地址 | 责 任 人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岳 麓 片 区 | 长沙市政府 | 智能分拣中心 | 张攀 | 15111060066 | |
岳麓区政府 | 区政府垃圾分类集中点 | 陈美芝 | 18711108684 | ||
岳麓街道 | 联丰路岳麓街道城市管理调度中心 | 杨江英 | 15874914853 | ||
桔子洲街道 | 桔子洲街道办事处 | 王凌波 | 13755066751 | ||
望月湖街道 | 望月湖小区二片3栋 | 肖若云 | 15575813476 | ||
银盆岭街道 | 银鸿社区/星蓝湾小区 | 唐金惠 | 18627577774 | ||
观沙岭街道 | 银杉路255号观沙岭街道办事处 | 熊俊 | 13973137687 | ||
西湖街道 | 湖南省肿瘤医院垃圾站 | 刘乐平 | 13307485176 | ||
望城坡街道 | 西二环望新社区垃圾站 | 李 程 | 15873157651 | ||
望岳街道 | 望岳路窑塘H区旁边,金峰博才小学对面 | 许立程 | 13755132286 | ||
咸嘉湖街道 | 岳麓区望岳路75号 | 吴礼兵 | 18890003880 | ||
梅溪湖街道 | 梅溪湖街道嘉顺苑小区商铺12栋 | 刘胜国 | 13875815008 | ||
天顶街道 | 天顶街道办事处食堂后面 | 张 强 | 88168303 | ||
洋湖街道 | 瓦官口路与洋湖大道交叉口东北方向的湿地公园站侧 | 张 伟 | 13574191681 | ||
学士街道 | 白鹤社区公园旁白鹤公共垃圾站 | 赵建军 | 18874254689 | ||
高 新 片 区 | 麓谷街道 | 长庆宾馆对面新安洁公司内 | 吴金飞 | 18182107461 | |
麓谷街道 (高新区管委会) | 湘江新区三办地下车库入口环保小屋 | 肖璐 | 15874939834 | ||
雷锋街道 | 雷锋社区,谢家湾小区,C4栋013号 | 周桂水 | 18229994624 | ||
东方红街道 | 岳麓区通号岭秀苑东方红街道办事处负一楼地下车库 | 张琰 | 15874230120 | ||
白马街道 | 长兴路社区三益家园小区地下车库 | 张江华 | 15074963008 | ||
望 城 片 区 | 金山桥街道 | 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金塘重建地 | 肖国其 | 18807418518 | |
黄金园街道 | 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黄桥大道垃圾分拣中心 | 王辉 | 18773184788 | ||
白箬铺镇 | 白箬铺垃圾分拣中心(互通路白箬小学对面) | 周 刚 | 19892935185 | ||
注: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点位位置或增减点位。 |
3)有害垃圾主要品种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化学溶剂、废油漆、废矿物油、废感光材料、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血压计等9类。
生活垃圾中主要有害垃圾名录 | |||
序号 | 有害垃圾类别 | 包含范围 | 危废代码 |
1 |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 过期、失效药品及内包装等 | HW03 900-002-03 |
2 | 废杀虫剂及其包装物 | 废杀虫剂、除草剂、老鼠药、蟑螂药、消毒剂、农药及其包装等 | HW49 900-041-49 |
3 | 废化学溶剂及其包装物 | 废染发剂、胶水、涂改液、指甲油、洗甲水及其包装等 | HW49 900-041-49 |
4 | 废油漆及其包装物 | 废油漆及其包装等 | HW49 900-041-49 |
5 | 废矿物油及其包装 | 废机油、润滑油、冷冻液及其包装等 | HW08 900-249-08 |
6 | 废感光材料 | 废胶片、废相纸、废墨盒、废硒鼓等 | HW16 900-019-16 |
7 | 废电池 | 废铅酸、镍镉、氧化汞、纽扣电池等 | HW49 900-044-49 |
8 | 废荧光灯管 | 废荧光(日光)灯管、节能灯管、卤素灯管等 | HW29 900-023-29 |
9 | 废血压计、温度计 | 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等 | HW29 900-023-29 |
注:预估湘江新区年有害垃圾产生量约70吨。 |
2.人员配置要求
1)根据项目需要,足额配备有害垃圾服务人员,服务人员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作业服务规范要求,做到文明操作。
2)乙方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驾、毒驾,不得搭载行人,文明驾驶,杜绝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根据项目需要,足额配备有害垃圾作业车辆,按照有害垃圾运输要求选择机动灵活、可适应多种复杂城市道路路况的密闭式专用作业车辆。车辆应按照规范喷涂或悬挂危险货物和有害垃圾分类标识,保证车身密封,避免撒漏,同时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破损。
2)乙方需确保作业车辆性能良好且能正常运转,车容整洁无滴漏溢洒现象;车厢应无破损、无锈迹、密闭良好,且必须按长沙市城管局的要求喷涂标识。
4.其他要求
1)乙方负责湘江新区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包装、转移、处置“一体化”服务。
2)投入100平方米以上的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转移站),贮存点须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满足国家及其他环保单位规定的有害垃圾临时贮存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3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下一季度首月支付)。乙方按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后,由甲方根据季度检查考核情况确定季度应支付的费用。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四方坪支行(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88558630256)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01 —— 2026-09-30
五、服务地点
湖南湘江新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该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甲方对乙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经费挂钩。
湘江新区有害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考核明细表(百分制) | ||||||
序号 | 项目 | 考核标准 | 扣分原因 | 分值 | 扣分标准 | 扣分 情况 |
1 | 服务规范 | 每月收运各街道有害垃圾集中点2次,并有收运记录。 | 缺少收运记录的 | 2 | 未按要求完成每个街道扣0.5分/项/次,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服务规范,态度好。 | 发现未穿着工作服或出现收运过程中发生纠纷等 | 5 | 未按要求完成扣0.5分/项/次,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保持收集车辆的整洁卫生。将当日收集的有害垃圾足量运送至有害垃圾贮存点。 | 发现收运车辆不洁,未及时清卸有害垃圾的 | 5 | 未按要求完成扣0.5分/项/次,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有害垃圾应按要求进行分拣和包装,并有序摆放至有害垃圾贮存点等待转移,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转入、转移过程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 发现有害垃圾未按要求分拣和包装,或贮存点未按要求摆放,及污染环境等 | 5 | 未按要求落实扣1分/项/次,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2 | 内部管理 | 每月组织一次员工培训,及时解决收集运输处置有害垃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查看会议记录 | 2 | 未按要求完成扣1分/项/次,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认真参加市、区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积极部署落实。 | 出现不服从安排、搞走过场,搞形式的 | 2 | 未按要求完成扣1分/项/次,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3 | 责任履行 | 为有害垃圾的转移配备足额的有害垃圾专用容器进行分拣和包装。 | 出现有害垃圾未进行分拣或包装的 | 8 | 未按要求完成扣1分/项/次,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按要求对收集的有害垃圾进行包装与整理。 | 发现有破损或撒漏情况的 | 4 | 未按要求完成扣1分/项/次,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每月2次对各街道的有害垃圾集中点进行收运,做到应收尽收。 | 对各街道的有害垃圾集中点收运少于2次的或出现相关投诉情况的 | 12 | 经查实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1项次,扣1分。发现同样问题2次以上(含2次),加扣2分/次。 | |||
运输过程中实施密闭化运输,不滴漏溢撒,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 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情况的 | 12 | 经查实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1项次,扣1分。发现同样问题2次以上(含2次),加扣2分/次。 | |||
收集的有害垃圾要确保质量,明确来源,不得弄虚作假。 | 发现有害垃圾来源不明或弄虚作假的 | 5 | 经查实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1项次,扣1分。 | |||
4 | 台账管理 | 应建立有害垃圾收运记录台账,并做到及时更新,及时向各街道有害垃圾负责人确认签字。 | 出现没有及时更新台账;及时上报相关单位等,以及篡改、虚报台账等行为的 | 4 | 经查实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1项次,扣1分。篡改、虚报报表台账等情况,不得分。 | |
5 | 处置流向 | 收集的有害垃圾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或交易。 | 出现违法处置有害垃圾等问题的 | 8 | 经查实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1项次,扣2分。 | |
6 | 公共监督 | 认真处理市民投诉,在24小时内整改落实到位。 | 出现市民投诉、领导督查等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 5 | 未履行工作职责,投诉一次扣1分,整改不及时,加倍扣分。发现同样问题2次以上(含2次),扣2分/次。 | |
积极配合市、区、街道做好来访接待及宣传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无媒体负面报道。积极接受媒体监督。 | 出现上述问题,并造成工作被动的 | 5 | 媒体负面报道经查属实,未进行相应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一次扣1分,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一次扣2分。 | |||
对市、区书面通报或督查情况在24小时内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 在市、区进行日常督查或定期检查时发生的工作责任问题 | 8 | 在市、区检查中不合格造成扣分,一次扣1分,发现同样问题2次以上(含2次),扣2分/次。 | |||
7 | 安全生产 | 加强收运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遵守法规,安全出行,操作规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 出现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的问题的 | 4 | 经查实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1项次,扣1分。发现同样问题2次以上(含2次)扣2分/次 | |
有害垃圾贮存点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窃等防护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 出现此类安全隐患现象的 | 4 | 经查实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1项次,扣1分。 | |||
扣分合计 | ||||||
考核总得分 | 考核扣款 | |||||
考核结果 运用 | 考核总分低于98分(不含)以下的按每下降1分扣除服务费1000元;对考核总分低于95分(不含)以下按每下降1分扣除服务费2000元。本年度连续两个季度考核分低于90分(含)的无条件解除合同。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责任要求街道(单位)将产生的有害垃圾统一集中至街道有害垃圾暂存点中。
5.若甲方委托处置的有害垃圾超出合同约定类别,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
6.甲方指定(姓名:刘一斯,电话:15874186006)为本合同工作联系人,协助乙方完成有害垃圾整理、核实有害垃圾种类、包装、计量等方面的现场协调及服务费用结算等事宜。
7.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培训的情况,以提高有害垃圾收运处置服务水平。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措施。
8.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每月有害垃圾的转移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范填写转移联单。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对甲方委托的有害垃圾进行安全收运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收运处置的相应责任。
5.为甲方提供有害垃圾暂存技术支持,对转移站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包装、标识规范,并转移至合法处置场所进行处置。乙方承诺有害垃圾自甲方指定集中点运出起,其运输、处置过程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乙方提供有害垃圾转移及转移联单的相关资料填写及审批流程的咨询服务,以利于甲方的申报资料获得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
7.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有害垃圾收运、分拣、包装、转移、处置、结算、报送资料、协助甲方处理现场工作等事宜。
8.有害垃圾按要求进行包装,运输途中防止撒漏,确保有害垃圾收运处置质量,无弄虚作假行为。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担其因违法违规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9.甲方交付的有害垃圾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收运。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事件60天以上仍未协商好,以甲方办理意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中止履行、解除合同等行为。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至甲方审批同意。
4.未尽事宜: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陶湘闽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明 |
委托代理人: | 沈亚明 | 委托代理人: | 钟志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