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50312190702-00235180
二、项目名称:法律文书送达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法律文书送达 | 1500000.00元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中春路9965号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法律文书送达 | 法律文书送达 | 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供寄递邮件服务,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 根据普陀法院的需要,成交供应商提供上门揽收服务,每日派专门的揽收人员上门揽收法院邮件等,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 2025年全年 | 按现行国内标准特快专递时限标准执行,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文培,马振宏,周雪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经评委会谈判评审并确认,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满足采购要求,推荐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本项目成交单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本项目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供寄递邮件服务,寄递内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和本法院机关文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八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及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本项目须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且考虑到本项目为上海地区速递服务,故该项目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接。本项目于2025年04月29日 至 2025年05月09日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进行了单一来源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故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地址:铜川路1433号
联系方式:021-222734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
联系方式:65570313-80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肖蜀隽、施周艳
电话:65570313-8007
2025年05月22日
2
2025年05月12日
采购文件附件:
457.7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