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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局湘江长沙至城陵矶一级航道建设工程(长沙段)疏挖料综合利用归集监管第三方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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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长沙至城陵矶一级航道建设工程(长沙段)疏挖料综合利用归集监管第三方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506300048-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望府路1688号

供应商(乙方):长沙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华林南路安子坡小区1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湘江长沙至城陵矶一级航道建设工程(长沙段)疏挖料综合利用归集监管第三方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湘江长沙至城陵矶一级航道建设工程(长沙段)疏挖料综合利用归集监管第三方服务项目其他水利管理服务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要求13123840

合计金额小写:3123840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壹拾贰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水上作业监管:疏浚挖砂船一共有 5 艘,分别为湘常采 002、湘长挖 0117、中源航务铲 004,中源航务铲 019,中源航务铲 010。

2.砂石上岸作业点:湘江长沙至城陵矶一级航道建设工程的上岸点一共有 5 个,其中船闸附近有三个,第四个为铜官港码头,第五个是铜官港对面的乔口码头。

3.砂石堆放点:湘江长沙至城陵矶一级航道建设工程的砂石存放堆场一共有4个,第一个为中交四航局的湘江枢纽第三航道建设自用搅拌站,第二、三、四个为望城区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胜利垸堆场、铜官港堆场、乔口堆场。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河道疏浚监管要点:

1.1、对疏浚料质量进行联合监管和确认,由施工单位,长沙市望城区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望城区水利局委托的现场监管人员三方共同使用仪器鉴定疏浚物含砂量,确定是否准许上岸;准许上岸的应放置到堆场并计量,不准许上岸的应运至护滩工程或墙后回填利用,并生成数据物料质量记录。

1.2、疏浚船工作日志。每日记录疏浚船工作开始时间、工作结束时间,汇总疏浚物运输船次,疏浚位置桩号。

1.3、运输船始发记录。实现疏浚料运输各船次信息记录,包括运输船号、疏浚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砂石质量、运送上岸点、运输出发时间,规定到达时间等信息记录。

2.上岸点监管要点:

2.1、登记并确认运输船到岸及卸载信息。包括数据船到达时间,卸载时间、卸载计量、船只离开时间。并与运输船始发记录时间进行核对。

2.2、登记并确认上岸点砂石外运记录。包括车牌号码、车辆是否准入装卸、装载疏浚啥品质、装车时间、发车时间、过磅重量、运送目的地、电子签证单号等。

2.3、监管疏浚砂至望城区产投的堆场时,确保运送砂石质量符合要求。

3.外运点监管:

3.1、胜利垸、铜官港。硚口堆场监管。3个堆场为区产投转运点,值守人员根据堆场外运记录签收准入疏浚砂,并核定计量,形成日志记录。

3.2、自用搅拌站监管。值守人员根据堆场外运记录签收准入疏浚砂,并核定计量,形成日志记录。

3.3、监管和核实自用搅拌站车辆外运至建设现场。记录外运车辆车牌、司机,过磅质量、外运时间,防止运输至非建设现场。

2.人员配置要求

配备现场监管项目经理1人,现场监管值班人员26人以及配备1名资料员。

具体安排为:

1、铜官港堆场、乔口堆场、胜利垸堆场、自用搅拌站各配备2人,合计8人;

2、五艘疏浚船各派 2 人,合计 10 人;

3、监管办公室,配备 2 人,通过省水运投《长-城航道疏浚监管系统》监管平台监视整个航道疏浚作业;

4、三个上岸点:每个上岸点配备 2 人,合计 6 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中标人需要为本项目配备至少3台车辆,车辆要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并购买相应商业险。

4.其他要求

1.监管期间要求中标人提供不少于15次无人机监测服务作业。

2.项目完工后需要整理此服务期间所有档案,按成果资料需求提供。

3.本项目服务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私自更换,如私自更换,采购人有权扣除该人员相关费用。项目作业条件艰苦,请投标人考虑到拟派人员身体健康及工作环境适应性。

4.如疏浚砂检测时有纠纷情况出现,由中标人负责该船疏浚砂样品抽取,送第三方检测进行检测,并保留相关资料存档,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每月不超过1次,超过1次后由采购人支付检测费用)。

5.本项目涉及到国有资产、水流域治理及保护,中标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及法律知识,给采购人提供相应的建议。项目服务期间遵守采购人管理要求,做好监管服务。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最高支付不超过320万。本项目资金来源为望城区财政保障及国有资产收益安排支出专项。。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1.11;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1.11;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1.11;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1.11;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1.11;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1.11;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1.11;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1.11;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78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1.14;说明:项目付款按每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适时支付,按照实际工作量付款,最后一阶段付款由甲方组织验收后且通过甲方审计结算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长沙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010100000043611)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8-01 ——2027-12-3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望城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要求乙方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袁艺法定代表人:李涛

委托代理人:刘泽宇委托代理人:曾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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