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区域 | 大塔沽村 | ||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大塔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八门城镇大塔沽村1186.66亩土地经营权 | ||
| 挂牌价格 | 120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保护承包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坏承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2.承包方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承包方在原有的沟渠基础上,可以适当进行清沟,土方沟边搭埝,不许外运,不许卖土,不许占有土地。3.在合同期内,土地四周的沟渠道路属发包方所有,发包方指定的沟渠道路只允许承包方行走取水,但不保水源和排涝,且承包方必须保证道路畅通渠道畅通,如有破坏,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不退承包费,造成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在合同期内,只允许承包方搞农业稻田种植,立体种养,不准植树、挖坑、私搭乱建等取土和对土地的破坏的施工,否则,合同自动终止,收回土地不退承包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在合同期内,如果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征地补偿费与其他费用归发包方所有,发包方只退回承包方承包期内所被征土地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因土地征用,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6.在合同期内且在四至范围内,如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工程项目施工和施工方的施工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和阻碍施工,如:土地平整项目工程,节水工程,扬水站工程、河道清淤工程等,否则合同自动终止,收回土地不退承包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在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发包方不延长土地承包年限。8.在合同期内,承包方应在流转地内的泵点、变压器、沟渠等地方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志、杜绝安全隐患,如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9.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如果有已故村民,承包方允许发包方埋葬,不准收取任何费用,无条件配合。10.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允许农作物秸秆禁烧,如被村、镇或卫星拍照发现,则按照村、镇、区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承包方,处罚款由承包方负责缴纳。11.承包方在2027年12月31日前将承包地中的稻草秸秆清理干净并恢复土地原貌。(如受气温条件限制或雨、雪天气限制,导致秸秆清理机械无法下田实施清草作业。发包方在2027年12月31日24时开始往后延长清理稻草秸秆日期15天,承包方在此期间将稻草清理干净并恢复土地原貌),经村“两委”、村监委会成员验收合格后,押金5万元退还承包方。12.发包方仅提供现有的电力设备、设施和现有的扬水点、节水渠、路、桥梁等水利设施。承包方对发包方仅提供的设备、设施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承包方承包后需自行解决用水用电等问题,如政府收取水费由承包方支付,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合同到期,承包方将应承包土地内的节水渠等现有农田水利设施交还发包方,如果损坏,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维修费用从承包方交纳的押金中扣除。如果未损坏,经村“两委”、村监委会成员验收合格后,押金5万元退还承包方。13.承包期间,承包土地的附属区域(路边、沟渠边、田埂边缘、地界间隙等配套辅助区域)均纳入承包方统一管理范围,擅自在附属区域内种植或从事其他活动的村民,视为对承包方管理权的侵犯。由此造成承包方种植作物损毁、生产经营受阻等损失的,由侵权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引发承包方与第三方纠纷的,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包方无调解义务,亦不承担任何连带或过错责任。14.在合同期内,如果国家对种植农作物进行补贴,补贴归承包方所有。15.合同期满,承包方应及时拆除已购置和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无偿归发包方所有。16.承包方在2027年12月31日将承包地交还大塔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7.缴纳保证金300000元,竞价成功后3天内补齐尾款,竞价成功后3天内未补齐尾款,按照违约处理。如违约不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归宝坻区八门城镇大塔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发包方有权另行发包。18.补齐尾款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如不签订合同,不退还承包费,承包费归宝坻区八门城镇大塔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发包方有权另行发包。19.交易亩数以挂牌亩数为准。20.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
| 受让方条件 | 对社会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开发包。 | ||
| 转出用途 | 只能在土地上粮食种植,及种养结合。 |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300000.00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信息发布终结 |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 阶梯价 | 10 | ||
| 挂牌期 | 5 |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1763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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