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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应急监测联合实验室仪器设备一批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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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应急监测联合实验室仪器设备一批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902003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509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医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118号长沙现代服务业产业园2栋厂房1001-15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卫生应急监测联合实验室仪器设备一批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质谱仪详见采购需求个12817000
2刀式研磨仪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详见采购需求台2118000
3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详见采购需求台210000
4马弗炉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详见采购需求台119500
 合计金额小写: 29645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陆万肆仟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

套

1290 Infinity III-6475

安捷伦/上海

1

2817000.00

2817000.00

2

刀式研磨仪

台

JXDS-5L

净信/上海

2

59000.00

118000.00

3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台

GZX-GF101-2-BS-II

龙跃/上海

2

5000.00

10000.00

4

马弗炉

台

YSX-36-12TE

蚁霖/上海

1

19500.00

19500.00

合计报价:人民币贰佰玖拾陆万肆仟伍佰元整(小写:2964500.00元)。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
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受潮、锈蚀等,由乙方补齐或更换。
(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
(5)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并严格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3.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提供保证满足上述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产品,确保甲方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不超过1年(以设备验收时间为准)且为最新机型,所供货物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的违约责任。

3、核心产品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由制造商提供原厂质保1年,整体项目质保不少于1年(原厂质保期满后由乙方兜底质保),质保期自终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

4、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维修、软件升级及上门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质保期外,乙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仅收取配件成本费,免收人工费、检测费、差旅费及上门费,且配件价格不高于乙方投标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乙方承诺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4.售后服务

(1)技术支持: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及故障受理服务。

(2)故障响应:接到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予以响应;重大故障(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2小时内派遣技术人员抵达现场;一般故障48小时内解决。

(3)备用机机制:核心产品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故障修复时间超过24小时的,乙方须提供同型号或性能等同的备用机,确保甲方应急检测工作不中断,设备维修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备品备件:乙方须提供核心产品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关键备品备件清单(含品牌、型号、单价及供货周期),承诺长期供货价格不高于投标报价。刀式研磨仪随箱配备不少于2套不锈钢刀头、1个PC样品杯作为易耗品储备。

(5)巡检服务:质保期内乙方应每年巡检一次,并出具巡检报告交给甲方。

(6)应急值守:重大节假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敏感时期,乙方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其他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对指定对象进行培训,保证至少一名操作者完全熟悉仪器的全部功能。培训内容包括:

(1)现场培训不少于3人,涵盖仪器基本原理、操作使用、日常保养维护及简单故障排查;

(2)免费提供2个厂家认证中心培训名额,培训内容包含应急检测应用案例;

(3)提供完整的中文操作手册、培训课件及操作视频。培训产生的所有费用(含差旅、食宿等)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93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生效,财政完成审批后予以支付。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及时备货,收到甲方供货指令后按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751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本项目完成初验、30日试运行及终验全套履约验收流程合格,出具正式合格履约验收报告,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后,甲方于当年度财政资金支付截止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自贸区支行(湖南医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3150488801300155768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在收到甲方供货指令30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验收条件。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小组独立开展验收工作,存在回避情形或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验收结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验收报告由全体参与成员签字确认;验收全过程留痕,形成完整验收档案归档。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严格对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承诺逐项核查。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严格对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承诺逐项核查。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严格对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承诺逐项核查。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强制性规定及《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具体验收标准与考核细则: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不合格情形

设备数量配置

核对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数量、产地,与合同、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刀式研磨仪配套易耗品按要求配齐

型号、配置、数量不一致直接判定验收不合格

设备性能参数

全部设备对照招标文件技术指标逐项实测;核心设备开展实际样品检测验证

核心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一票否决验收不合格

文档资料验收

交付中文操作维护手册、培训课件视频、原厂质保承诺函、合格证、备品备件清单、完整培训记录

关键资料缺失、无原厂质保承诺,验收不合格

1、技术履约验收标准

附件一:履约验收评分表(总分100分,≥85分合格)

类别

编号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技术验收

T-★1

★2.2.15 四极杆(金属材质+双曲面设计+本体恒温可加热至100℃)

一票否决

核验不通过直接判定验收不合格

技术验收

T-★2

其他★实质性条款

一票否决

任意★条款负偏离直接判定验收不合格

技术验收

T1

▲重要技术参数

30

逐项实测,单条负偏离扣3分,扣完为止

技术验收

T2

一般技术参数

20

逐项实测,单条负偏离扣2分;负偏离累计>10项判定不合格

技术验收

T3

试运行检测数据

15

RSD、回收率、信噪比、检出限、稳定性,每项不达标扣3分

技术验收

T4

文档资料交付

5

中文手册、白皮书、合格证等,缺一项扣1分

服务验收

S1

安装调试记录

3

无完整记录扣3分

服务验收

S2

培训落实

4

现场培训、厂家认证名额未落实扣4分

服务验收

S3

售后书面承诺

4

缺少正式书面承诺扣4分

服务验收

S4

备品备件清单及易耗品

3

缺失或刀头、样品杯未随箱配备扣3分

商务验收

B1

交货安装工期

3

逾期每日扣1分

商务验收

B2

发票及财务资料

2

未及时提供合规发票扣2分

商务验收

B3

验收配合工作

1

不配合每次扣0.5分

合计

—

—

100

★条款不合格直接废验;总分≥85分验收合格

2、 商务履约验收标准
(1)供货、安装工期满足合同约定;(2)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培训记录完整归档;(3)售后服务承诺落实:7×24小时故障受理、30分钟响应、重大故障2小时到场、一般故障48小时解决;核心设备故障超24小时提供同等性能备用机;(4)质保承诺、年度巡检、备品备件长期供货承诺全部书面落实。(4)质保期履约考核(售后评分):质保期内,甲方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点分别为质保期第6个月末、第12个月末各一次。考核按下表《质保期售后履约考核评分表》执行,考核结果记入乙方供应商履约档案,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后续采购资格审查及本项目违约救济(第九条)的依据。

附件二:质保期售后履约考核评分表(总分100分)

编号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P1

故障响应时效(30分钟)

15

超时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P2

重大故障到场时效(2小时)

15

超时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P3

一般故障修复时效(48h)

15

每超1个工作日扣5分

P4

备用机提供义务

15

应提供而未提供,单次扣15分

P5

年度巡检及报告

10

少一次巡检扣5分

P6

设备运行稳定性

10

每发生一次重大故障扣5分

P7

操作人员实操能力

5

不能独立操作扣5分

P8

备品备件供货价格与周期

5

不满足要求扣3-5分

P9

运维台账、节假日保障配合

10

台账缺失、配合不到位每次扣5分

合计

—

100

≥90优秀;75-89良好;60-74合格;<60不合格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评分<75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考核评分<60分且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3、不合格处理

(1)项目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整改直至合格,返工、二次验收、检测以及给甲方造成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采购,由此产生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2)特殊条款:因产品本身原因,完成安装调试三十日内无法通过验收,乙方须在2日内更换一套全新同型号、性能达标的产品,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更换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按照验收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

(3)验收发生争议,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机构鉴定;属于乙方责任,鉴定检测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属于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全部验收表单、检测记录、考核表、整改通知书均作为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同时作为判定质保期乙方是否违约的有效证据。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发生第三方侵权指控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相应未付款项,待侵权争议解决后再行支付。

2.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3.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4.知识产权其他要求在采购需求中约定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 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 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 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 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 人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九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2)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5)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要求乙方退还相应货款/委托第三方维修并由乙方承担费用,或通过诉讼/仲裁追偿。

4.迟延交货(含安装调试,下同)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甲方同意延迟交货和延期提供服务的,不能免除乙方的误期赔偿责任。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违约金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二(2%)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含安装调试),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或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因此造成甲方工作衔接出现问题,存在空档期及重新招标的,空档期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维持应急检测能力而支出的外送检测费、设备租赁费、人员加班费等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重新招标产生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公告费等)由乙方承担,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也由乙方承担。本条款与通用条款第15.2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6.质保期特别约定(全款付清后的违约追责)

本项目全部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不免除乙方1年质保期质量及售后服务全部义务。质保期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追责措施:

(1)向乙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限定整改期限;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实施维修、巡检、故障处置,产生维修费、配件费、备用机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鉴定费等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全额追偿。

(2)乙方发生如下任一违约情形,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违约金,单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

(1)接到故障通知未30分钟响应;重大故障未2小时抵达现场;一般故障48小时内未解决;

(2)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故障修复超过24小时拒不提供同型号或同等性能备用机;

(3)质保期内未每年开展1次巡检,未提交正式巡检报告;

(4)质保期内对免费项目另行向甲方收取维修、升级、上门等费用;

(5)备品备件、刀式研磨仪配套耗材不按投标承诺供货或价格高于投标报价。

(3)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损失(应急外送检测费、第三方维保费用、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乙方继续补足赔偿。

(4)乙方拒不承担违约金、拒不赔偿损失,甲方有权将违约事实报送长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记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

(5)质保期内设备经多次维修仍达不到合同技术指标,乙方免费更换全新同型号设备,更换设备质保期重新计算。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杨学文法定代表人:余国强
委托代理人:杨学文委托代理人:余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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