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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交通运输局:开福区沙坪街道Y910乌溪至竹坡段路面大修改造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 竞争性磋商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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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开福区沙坪街道Y910乌溪至竹坡段路面大修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开福区沙坪街道。

3、工程内容、规模及承包范围:

本项目对沙坪街道Y910乡道乌溪至竹坡段处置路面病害后重新摊铺沥青混凝土,全长约2.618公里(具体采购内容以审核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4、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其中施工场地临时水源、临时电源、临时排污口、建筑红线以及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等情况均能满足施工条件。

5、本工程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供货商可自行踏勘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踏勘费用和发生的意外情况责任由投标供货商自行承担。

二、项目预算

1、项目预算(上限值):1419606.00元。供应商所报总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总价的97%,所报单价不得超过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

2、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允许变动。

3、工程量清单表及说明:另册(见附件)

4、图纸:另册(见附件)

二、相关标准:

详见采购文件

三、技术规格: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1.项目工期:90日历天

1.1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的工期制定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2供应商承诺的工期提前于采购人所要求的工期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不会向供应商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1.3供应商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包含暂估价项目和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如有)的项目所有工作的工期。

2.质量要求:

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工程所需材料与设备清单:

详见工程量清单,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材料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

4.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设计图纸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等。

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1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5.2供应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供应商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5.3供应商应对其由于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4.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编制详细、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计划。

5.5供应商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拟派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6供应商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5.7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

5.8供应商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供应商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5.9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6.环境保护要求

6.1供应商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2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供应商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3供应商应为本工程制订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

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4供应商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供应商应在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供应商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7.人员要求

7.1人员配备

本项目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且均无在建项目,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格式自拟)。

人员证书材料要求:(1)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2)证书所载姓名、身份证号、企业名称等信息须与响应文件中对应人员信息完全一致,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3)须提供证书完整、清晰的彩色扫描件,含照片页、信息页、盖章页;(4)提供该证书在全国专业技术人才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网站上的可验证截图,并确保查询结果与证书扫描件信息完全一致。

社保证明材料要求:(1)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证明须清晰显示缴费单位名称、参保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2)社保缴纳单位须与供应商名称完全一致,分公司参保的,须提供总公司归属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记录须为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税务系统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官方可验真凭证的原件扫描件或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电子印章的扫描件;(3)社保证明上人员信息须与响应文件中人员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要素完全一致,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务合同替代社保证明材料。 

其他人员:供应商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供应商应为本项目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意外保险,并按时交纳规定费用,若发生安全事故、意外事故,均由供应商负责。

8.材料、设备要求

8.1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相关附属工程施工、材料全部由供应商负责采购,工程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现行材料技术规范和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书。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供应商承担。

8.2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供应商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供应商应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3.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供应商应按照第8.3.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 1 )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 2 )采购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 3 )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3.2供应商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采购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 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采购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供应商发出经供应商签认的书面指示;采购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采购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项目工期:90日历天 

工程地点:开福区沙坪街道。

五、服务标准:

五、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质保期:2年,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相关规定进行保修。

2.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如供应商无任何违约行为,采购人应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供应商存在相关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再予以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供应商应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费用的,供应商应补足差额部分。

3.保修范围: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供应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等)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供应商维修造成采购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供应商保修责任范围。

4.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供应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24 小时内派人维修施工。如果供应商在接到保修通知后 24 小时内未进场施工的,采购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供应商须承担所有费用及赔偿,维修项目以业主和其委托的施工人员共同 签署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供应商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供应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供应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责任方实施维修。

5.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六、验收标准:

四、验收方案

1.验收主体:长沙市开福区交通运输局

2.组织形式:自行组织。

3.验收时间: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5.验收程序:(1)在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供应商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2)供应商应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采购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3)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书。(4)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将验收资料、原始记录、验收结果、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5)供应商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撤离所有供应商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6.验收内容:依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等进行验收。

7.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供应商需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处理措施:发现质量问题时,供应商必须立即整改,费用自理,因质量问题整改导致的工期延误,每逾期一日,供应商需按合同总价的0.05%支付违约金,累计超过15日,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8.争议处理:(1)验收结果争议:成交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供应商支付。

10.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

(1)采购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图纸及项目基础资料等施工现场前期准备工作;

(2)采购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3)采购人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作;

(4)采购人对施工内容进行验收工作;

(5)供应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6)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办理付款手续;

供应商:

(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4)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5)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采购人;

七、其他要求:

六、结算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交通运输局

2.付款方式: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在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前,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核定造价的80%,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后,按结算总价支付至97%,剩余部分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纠纷)一次性无息付清。

七、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1.中小微企业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2.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省外建筑入湘企业提供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提供截图加盖公章或具有处于有效期内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对于采购需求中的全部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并按一下要求提供材料:(1)供应商须就磋商文件中的商务条款、技术条款、质量保证、工期、质保期服务、履约责任、诚信合规等全部实质性要求,作出明确、全面的响应与承诺;(2)承诺内容须完全响应、无偏离、无保留、无附加条件;如有偏离须如实详细说明,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3)承诺须具体明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模糊、笼统、不确定用语;(4)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内容完整、条理清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5)承诺内容须真实有效,为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成交或后承诺将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严禁虚假承诺、隐瞒信息,一经查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4.投标报价说明:

(1)供应商自主报价,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现行的相关计价要求编制投标报价,并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本项目合同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

(2)投标报价文件(含投标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由供应商自行编制并盖公章。未按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3)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需进行至少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包含总报价表及分项清单报价表,与响应文件一起递交。第二轮(最终)报价各供应商应提前准备,分项报价清单盖公章做附件上传,第二轮报价总价和单价均不可高于第一轮报价,但可以等于第一轮报价。 

5、供应商在投标前,须确保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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