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内容
吉安市青原区腾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准备组织实施青原区智慧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第二期)招标,为更好的了解市场需求,获得潜在供应商充分响应,保障项目采购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有关规定,且为保证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对该项目采购需求面向市场进行公开征集意见,欢迎各潜在供应商积极参与本项目的征询与反馈,并提交相应的内容,具体事项如下。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原区智慧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第二期)
2、预算金额:732.397473万元
3、采购清单:详见附件。
4、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能够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的供应商并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之规定;【提供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附件回复函格式】
5、针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提供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货物品牌、型号、市场价、技术参数要求、质保期和方法、评分细则、货物技术性能优势技术加分条款等,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其它修改意见(详见回复函格式)。
三、征集方案说明
1、征集方案要求
(1)各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征集要求,自行提供货物的品牌型号、一次性报价(包含总价及各产品的单价)、技术参数要求、售后服务(如质保期、人员培训等)、货物技术性能优势、技术加分条款等。
(2)本次报价总价不得超过总预算金额,各产品单价可参照建议参考金额自行上下浮动调整报价,报价包含设备、维保、人工、安装、利润、培训、管理费和税金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3)回复意见方式:通过邮寄方式或现场提交的方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回复函)并且提供一份与纸质征集回复内容相同的U盘(包含Word或Excel或PDF格式文件,U盘不退回)。一份密封署名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密封(不得在封面及所有正文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电话、邮箱、企业名称、以往项目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不署名不加盖单位公章。
邮寄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01号三楼
两种格式的征集回复函均需在U盘中体现。(特别提醒:必须要将署名文件、不署名文件、U盘各自封装)
(4)方案征集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6日17:00止(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2、其他说明
(1)本次市场征集的方案将作为编制采购需求技术方案文件重要参考依据,并由征集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方案评审,以确定最终的项目采购需求技术方案。
(2)参与本次征集意见的潜在供应商并不会因此在本项目正式采购中得到特别的优待;即使未参加征集建议的潜在供应商仍然有资格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3)潜在供应商也不会因参与征集意见提出问题而遭到征集人的歧视,请潜在供应商充分表达对推进本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建设性建议。
4)特别声明:本公告仅作为本项目采购前期市场调研,所有征集的方案仅供我单位参考,已提交技术方案的供应商可不重复提交。
四、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吉安市青原区腾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肖先生0796-8181667
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杨女士0796-8831066
技术方案征集回复函(署名文本)
项目名称:青原区智慧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第二期)
公司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一、采购清单(示例)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基本参数 | 品牌 | 型号 | 是否为中小企业 |
... | ... |
二、技术参数和售后服务要求(含采购需求、服务方案、设备技术参数等,并且提供详细的技术、商务要求)
三、评分细则(重点是优势技术加分条款)
四、其他意见
技术方案征集回复函(不署名文本)
项目名称:青原区智慧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第二期)
一、采购清单(示例)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基本参数 | 品牌 | 型号 | 是否为中小企业 |
... | ... |
二、技术参数和售后服务要求(含采购需求、服务方案、设备技术参数等,并且提供详细的技术、商务要求)
三、评分细则(重点是优势技术加分条款)
四、其他意见
吉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做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或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