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景苑佳地小区16号楼3单元102房产转让 | 项目编号 | N0109FC255726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1-30 09: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2-09 17:00:00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期。 | ||
| 资产概况 | (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 ||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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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759104.00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10-30 |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中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 转让底价(元) | 759104.00 |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财政局 联系人:闫悦 联系电话:15547631915 |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其他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 | |||||||||||||||||||||||||||||||||||||||||||||||||
特别 告知 | 1.房产不涉及抵押租赁。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赛罕区世纪十八路景苑佳地小区16号楼3单元102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172208号,证载权利性质为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共有土地面积73291.66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17.52平方米,土地出让金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此标的物挂牌价中未包含土地出让金。标的权利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除缴纳基础税费外,买受人需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补缴价款参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房产状态以实际勘验为准。 3.如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其他文件等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享有本次标的转让的优先购买权。(1)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2)行权方式如下:a、行权人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b、行权人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c、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行权人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行权人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5.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面积变化不调整交易价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前需自行了解研判受让该房产后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请意向受让方务必仔细了解评估报告、权属证明等资料全部内容,与该标的所在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后不得因不了解相关情况为由而拒绝履行受让义务。 6.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可债权抵顶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亲自勘验标的,做好拍照、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受让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收到中心发送的银行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中心在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交接手续。本次转让房产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协助配合。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的,与转让方无关,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本项目也可以债权进行抵顶,最终受让方为转让方债权人的,债权人可通过转让方出具的债权抵顶交易价款说明进行结算,交易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由最终受让方在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至中心指定账户,本项目不接受债权人联合体参与抵顶。 6.本次房产转让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等由受让方承担。 7.在交付标的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让方承担,交付标的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8.涉及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9.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出让方承担,交付后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现场展示 | 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提前预约)标的地址:赛罕区世纪十八路景苑佳地小区16号楼3单元102标的勘验联系人:闫悦15547631915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6-01-30 09:00:00 至 2026-02-09 17:00:00 | |||||||
| 报名手续 | 详见附件 |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764038.18元,截止时间2026-02-09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全额交纳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5.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行为,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1000.00 |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6-01-30 09:00:00-2026-02-10 09:3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 服务费 | 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本收费为受让方收费标准的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 ||||||||
|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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