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JC722508968 | 项目名称 | 2023草围第二工业区物业招租 |
| 起始日期 | 2025年11月11日 00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5年11月17日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 资产现状 | 未租 | 地址 | 1、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15号厂房 2、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6号(11号厂房) 3、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10号(7号厂房) 4、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16号(8号厂房) 5、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17号(2号宿舍) 6、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第二工业区钢结构3处:G2栋羽毛馆、G1栋物流仓库、K1栋共享单车仓库 7、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5号(12号厂房) 8、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21号综合楼(6号宿舍) 9、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26号(7号宿舍) 10、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15号(5号厂房) 11、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11号(4号厂房) 12、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4号(5号宿舍) 13、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7号(3号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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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数量 | 1、房产建筑物:200.00平方米 2、房产建筑物:4844.00平方米 3、房产建筑物:2560.00平方米 4、房产建筑物:2544.00平方米 5、房产建筑物:1600.00平方米 6、房产建筑物:1914.00平方米 7、房产建筑物:5438.00平方米 8、房产建筑物:7833.00平方米 9、房产建筑物:2158.00平方米 10、房产建筑物:2500.00平方米 11、房产建筑物:2500.00平方米 12、房产建筑物:3178.00平方米 13、房产建筑物:4350.0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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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性质 | 厂房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招租信息
| 出租期 | 9年(即6年时间为固定期限,3年合同为浮动期限;浮动期限内,如遇土地房屋征收、城市更新或利益统筹,则租赁合同无条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和补偿责任:如未发生以上情况,则合同继续履约至浮动期限届满) | 响应有效期 | 90个自然日 | ||||||||||||||||||||||||||||||||||||||||||||||||||||||||
| 免租期 | 无 | 租金是否含税 | 是 | ||||||||||||||||||||||||||||||||||||||||||||||||||||||||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出具后30个自然日 | 招租底价 | 1,123,713元/月(每平方米27元(大写:贰拾柒圆整),共计1123713元/月;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租赁物业的租金递增10%,即人民币1236084.3元/月;2030年3月1日至2033年2月28日,租赁物业的租金递增10%,即人民币1359692.73元/月) | ||||||||||||||||||||||||||||||||||||||||||||||||||||||||
| 租金的递增 | 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租赁物业的租金递增10%,即人民币1236084.3元/月;2030年3月1日至2033年2月28日,租赁物业的租金递增10%,即人民币1359692.73元/月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
| 资产用途限定 | 商业,厂房,宿舍 | ||||||||||||||||||||||||||||||||||||||||||||||||||||||||||
| 履约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方案的全部内容以及宝安区当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参加物业租赁、运营的,视为已对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物业,并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2、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运营协议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物业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工商税费等因使用租赁物业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4、承租运营期间,承租方为物业的消防、安全生产或经营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物业,并有义务保证物业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5、承租运营期间,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配套设备的一切维护维修修缮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6、承租运营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建筑结构,承租方实施前述行为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7、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以任何形式提前终止、解除的,除可拆除或搬离的设备设施外,依附于租赁物业的装修、附属设施、配套设备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照价赔偿。并且,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对装修及其他投入费用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8、租赁期间,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实施转租行为,应遵守如下内容; 8.1、承租方不得实施虚增面积、违法加收水电和燃气费; 8.2、转租不得改变物业原有用途; 8.3、转租租期不得超过承租人租赁合同的剩余租期; 8.4、次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 8.5、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运营协议发生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如承租方或次承租人违反上述任一条款,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和因转租而签订的运营协议,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任何责任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若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在运营期间,如遇租赁物业被纳入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并需实施拆迁,或被政府征用、收回拆除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运营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必须服从并配合政府相关单位的拆迁工作,双方另行协商补偿或赔偿事宜。 10、合作期间承租方的保证出租方收益责任 (1)合作期间对园区的租金收入不低于以下标准:每平方米27元(大写:贰拾柒圆整),共计1123713元/月;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租赁物业的租金递增10%,即人民币1236084.3元/月;2030年3月1日至2033年2月28日,租赁物业的租金递增10%,即人民币1359692.73元/月。 (2)缴纳方式:每月 5 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指定收款账户缴纳当月收益。 | ||||||||||||||||||||||||||||||||||||||||||||||||||||||||||
| 其他补充说明 |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登录/注册:首次登录的投标人须提前注册,有关要求可在登录界面点击【用户帮助】下载【统一用户中心用户注册(登录)手册】,投标人登录阳光租赁系统(https://***/ggzy/center/ (3)电子交易文件获取方式:“阳光租赁平台”是投标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的唯一合法渠道。 (4)“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及“CA平台”获取方式:在阳光租赁平台-服务指南-资料下载(https://***/page/guide/guide.html%EF%BC%89%E3%80%82%3Cp%3E (5)电子投标操作流程,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以及系统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交易文件规定,以及阳光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下载网址:https://***/page/guide/guide.html%EF%BC%89%E3%80%82%3C/td%3E%3C/tr%3E%3C/table%3E%3C/div%3E%3Cdiv%3E%3Cp style="color: #333;">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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