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Q2025102400015 | ||
|---|---|---|---|
| 标的名称 | Victory King Development Limited(汇景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 ||
| 转让底价 | 1925.15万元 |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岛中西区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宋小姐 联系电话: 0755-26566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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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Victory King Development Limited(汇景发展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23/F, Bank of China Tower, 1 Garden Road, Hong Kong | |||||
| 董事 | 羊洋、郭晓北 | 成立时间 | 2002-09-04 | |||
| 注册资本 | 0.0002万元(港元)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 经营范围 | 汇景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目前持有广州普华置业有限公司30.00%股权。 | |||||
| 主营业务 | 对外投资 | |||||
| 公司编号 | 812877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 | -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Coconut Hills Corporation | 50% | |||||
| Arrowvale Holdings Limited | 50% |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币种:人民币)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50.604881 | 50.604881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0.000185 | 4508.845265 | -4508.84508 | ||||
| 备注: 以上数据系按照2024年12月3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折算。 | ||||||
| 2025年10月31日 财务报表数据(币种:港元)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40.42521 | -40.920069 | -40.920069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0 | 4910.083222 | -4910.083222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Arrowvale Holdings Limited是代Coconut Hills Corporation持有汇景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故汇景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实益由Coconut Hills Corporation 100%持有。Arrowvale Holdings Limited挂牌转让标的股权已经取得Coconut Hills Corporation同意。
2.本次转让的标的为香港公司的股权,且本次转让的全部交易款项(含支付成交价款及偿还标的企业应付款项)须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境外账户。意向受让方应知晓并认可,其应当满足相关资格登记成为香港公司股东,且具备相应的资格及足额资金进行境外支付。
3.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广州普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NOA0002045)和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相关资料,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广州普华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建筑物为该证明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89834.4136平方米房地产的一部分,该证明书上记载尚未缴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存在违约金。
(2)根据广州普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104执9471号)和向相关财务人员了解实际情况,本次评估涉及的广州普华置业有限公司房产在评估基准日均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
4.标的企业目前除持有广州普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普华公司”)30%股权外,无其他重大资产及业务。
5.转让方并非普华公司的股东,且标的企业仅为普华公司小股东,故无法完全掌握普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除评估报告所列特别事项外,普华公司存在如下重大特殊事项:
(1)2025年7月8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5〕542号),认定普华公司在2023年8月17日、2023年8月31日、2023年12月1日三次变更登记时均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材料,故责令普华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5万元。普华公司已经按照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
(2)2025年8月25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撤销变更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穗市监撤听字〔2025〕165号),其拟撤销分别于2023年8月17日、2023年8月31日、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准予广州普华置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备案)决定。2025年10月10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撤销变更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穗市监撤听字〔2025〕182号),其拟依法撤销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的准予广州普华置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备案)决定。截止2025年11月15日,转让方未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正式撤销通知。
基于此,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旦作出撤销通知,则普华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期限将恢复至2021年11月28日,公司名称恢复至“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
(3)目前,普华公司各股东正根据法律规定对普华公司进行改制(组织形式由中外合作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重新修订章程、重新委派董事、延长经营期限等。
(4)2025年2月,普华公司在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外转让其所持广州银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5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8万元),后经普华公司股东提出异议,该笔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交易于2025年8月完成回退。
(5)根据普华公司的章程以及《合同书》,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普华公司的合作方之一,且无论盈亏,均有权按照8.5%的比例分配各功能的房产。因此,普华公司首届九次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关于确认保利公司车位使用权的函》,普华公司将所持有的华普广场裙楼第4层(整层)及地下停车场的39个车位分配给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位全部位于负二层东部,编号为B070、B072、B073、B080~B106、B108、B110、B112、B114、B116、B118。上述39个车位于2007年6月1日起交付使用。
6.截止2024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应付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垫款合计人民币12,931,299.91元。截止2025年10月31日,标的企业应付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垫款合计人民币12,982,433.04元、Coconut Hills Corporation对标的企业存在人民币1.85元的债务。2025年11月15日,Coconut Hills Corporation对标的企业的债务由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且与前述股东垫款进行冲抵。故截止2025年11月15日,标的企业应付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垫款合计人民币12,982,431.19元。
7.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对标的企业以及普华公司的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包括标的企业及普华公司的情况,下同)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我方是基于自己的商业考虑而决定受让转让标的;
(2)我方承诺成为受让方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我方已自行通过独立且不依赖于转让方所提供的资料或陈述的方式对普华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若我方因普华公司的任何瑕疵问题(包括任何转让方已知或未知的、转让方已披露或未披露的关于普华公司的任何瑕疵)而遭受或可能遭受任何损失的,我方放弃因此向转让方主张或追究任何赔偿、补偿等的权利;
(3)我方知悉并同意普华公司继续履行根据普华公司首届九次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关于确认保利公司车位使用权的函》确定的权益分配方案,确认及同意普华公司继续履行该权益分配方案;
(4)我方已知悉截至2025年11月15日,标的企业应付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垫款合计人民币12,982,431.19元。同意代标的企业偿还应付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垫款人民币12,982,431.19元,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现金或实际支付价款当日中国银行汇率中间价(中国银行官网公布的中行折算价)换算的等值美元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标的企业应付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垫款人民币12,982,431.19元至指定账户;
(5)我方已知悉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广州普华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建筑物为该证明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89834.4136平方米房地产的一部分,该证明书上记载尚未缴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存在违约金;普华公司的房产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
(6)我方已知悉普华公司的部分工商登记存在被撤销的情形以及如下风险:普华公司面临经营期限届满,名称被变更回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我方自愿承担上述工商登记撤销涉及的全部风险、放弃因该等风险而向转让方追究任何责任或主张任何赔偿的权利;
(7)在普华公司名称变更回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我方承诺将促成该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再使用“中银”和“保利”等字眼。
(8)我方已知悉,2025年2月普华公司在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外转让其所持广州银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8万元),但该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交易于2025年8月完成回退;我方自愿承担上述未经董事会批准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全部风险、放弃因该等风险而向转让方追究任何责任或主张任何赔偿的权利。
(9)我方知晓并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与转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须采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本(详见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10)我方知晓本次转让的全部交易款项(含支付成交价款及偿还标的企业应付款项)须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境外账户,我方了解登记成为香港公司股东所需满足的要求,且确认我方具备该等资格;我方具备在境外支付相关价款的资格以及足够的资金;
(11)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8.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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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东金太阳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31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1-13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总资产 | 0 | 6434 | |
| 总负债 | 4508.85 | 4508.85 | |
| 净资产 | -4508.85 | 1925.15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925.15 |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Coconut Hills Corporation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Coconut Hills Corporation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Arrowvale Holdings Limited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Arrowvale Holdings Limited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5-08-06 |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文件名称 | 投资委员会决议书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对转让标的、标的企业及普华公司的尽职调查,下同),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标的企业及普华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其自行调查所了解的信息,独立的做出参与本次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44250101100100000132
开 户 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款项(含支付成交价款及偿还标的企业应付款项)根据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本次股权转让所支出的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除《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各自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履行相应的纳税申报等与税费承担相关的义务。本次股权转让所须支付的香港印花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50%,各方应相互配合安排为有关交易标的的转让文书及买卖单据加盖印花,并在法定时限内支付香港印花税。此外,各方应相互配合,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如需要)向中国相关税务机关申报有关交易事项并申请税务机关核定有关交易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以及应纳税金额,并根据中国相关税务机关的核定意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产权转让中涉及的除法定税费之外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服务费,各方须各自承担其产生的费用及开支。
12.转让方有权要求标的企业和/或其下属公司在交易完成后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包括但不限于“中银”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应予以配合并确保标的企业和/或其下属公司遵守前述约定。
13.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5780000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交易各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转让方确认收到受让方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应支付之全部产权交易款项(含支付交易价款及偿还标的企业应付款项)且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保证金退还前提条件均满足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原路无息退回全额保证金。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 附件 | -- |
六、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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