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同时具备合法有效的(1)(2)资质: (1)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2)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负责人兼任,联合体投标的须是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具有地质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4.专职安全员1人(联合体投标的须是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5.勘察设计负责人1人(联合体投标的须是承担勘察设计的成员方人员),具有岩土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6.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7.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广东省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和人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和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个,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满足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要求的单位可单独投标; (2)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联合体中承担工程施工的成员是本项目的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