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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湖潮乡汤庄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质疑公示

贵阳市 其他 2025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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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220250007WD项目名称:贵安新区湖潮乡汤庄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品目编号:P52018220250007WD001品目名称:贵安新区湖潮乡汤庄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金棕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康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事处长岭北路 8 号美的.林城时代 F-02,F-03 栋14 层 20 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关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开标的贵安新区湖潮乡汤庄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标公示的中标人“贵州中宏腾建设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牟成伟)有在建项目,该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项。

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第 4 页“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中供应商须具备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符合资格审查。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 20 页“第四节无效标条款”规定作无效标处理。

法律依据:该中标人贵州中宏腾建设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牟成伟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①项目经理牟成伟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2025 年 07 月 11 日发布的项目名称为思南县赵家坝水库工程人行桥施工中标(成交)公告中担任项目经理,工期为 6个月(详见附件 1)。该行为不满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 4 页“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中供应商须具备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要求,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应认定投标、中标无效。同时,该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应依照此法第三十条处理。

请求:1、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贵安新区湖潮乡汤庄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项目第一中标人贵州中宏腾建设有限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为无效标条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核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在建情况,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牟成伟无在建证明资料时请提供符合《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且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需具备同等执业资格和能力,以及变更程序中变更双方的收签发证明材料、变更后的项目经理现场履职证明材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针对贵方提出的“关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开标的贵安新区湖潮乡汤庄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标公示的中标人“贵州中宏腾建设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牟成伟)有在建项目,该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项”的质疑,我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具体情况反馈至采购人处,采购人授权我公司对质疑回复,回复如下:

我公司向贵州中宏腾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询问,贵州中宏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的思南县赵家坝水库工程人行桥施工项目经理更换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该资料表明,贵州中宏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08月06日向该项目的采购人(建设单位)思南县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局提交项目经理变更申请,将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变更为具备同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公路工程贰级注册建造师殷权,思南县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局亦于2025年08月06日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其单位公章。

由此项目经理更换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可证实,贵州中宏腾建设有限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牟成伟自2025年08月06日起不再担任原项目(思南县赵家坝水库工程人行桥施工)项目经理职务;同时,通过官方项目管理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牟成伟名下无在建项目记录。

综上所述,贵方质疑不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维持不变,将按既定流程推进后续工作。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多个项目负责人的规定)。

3.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质疑答复内容及处理方式的规定)。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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