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2025年度美丽乡村大王片区建设项目(二期)更正公告
招标编号:E42020000670500qk001001
各潜在投标人: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2025年度美丽乡村大王片区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名称),作如下更正: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6.4-10.8项更正为以下内容:
6.4评标报告
6.4.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6.4.2根据招标文件制定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办法,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含3家);投标人的数量超过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含5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量时,按实际数量推荐;符合招标文件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少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6.4.3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否决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评标委员会及个人评分记录、评审意见记录;
(7)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
(8)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9)其他内容。
6.5 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
6.5.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
6.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答复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
6.6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有)
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定标
7.1定标原则: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7.2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定标会议;同时,招标人应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可追溯管理,完整留存定标相关会议纪要、报告、签字文件等资料。
7.2.1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考察(如有)。审查、考察小组应由定标办法规定的人数组成。审查、考察小组应如实记录审查、考察情况,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定标参考因素。书面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定标候选人的内容。审查、考察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定标活动。
参与审查与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审查与考察,邀请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审查与考察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招标人组织审查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2.2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办法规定的人数组成。同步招标人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审查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监督小组名单可根据招标人管理要求同步保密。
7.2.3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2.4 具体定标要素如下:
择优标准: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对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重点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核实,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审查核实情况并作为定标参考。在考虑价格因素时,招标人应坚持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其履约能力、服务质量等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原则。
招标人在择优时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进行考察,应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人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
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五年营业额(如有)、利税额(如有)、财务状况、近五年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企业信誉包括近五年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五年的不良信息,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经理进行答辩。
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重点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比较
(2)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分析比较
(3)投标人的类似业绩及获奖情况(如有)分析比较
(4)施工技术方案合理性分析比较
(5)企业项目经理答辩情况综合比较(如有)
(6)项目主要团队成员整体情况综合比较
其他
比劣标准:
投标人近五年曾有下列行为被查实的,定标委员会不应确定为中标人:
(1)串通投标、围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4)投标人有严重违约问题,或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5)其他不良行为。
定标要素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7.2.5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 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定标委员会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价格区间内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 票决定标法。 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后记名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对得票 相同的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排出顺序。
□ 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7.2.6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公告不少于3日。
7.2.7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7.2.8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8 合同授予
8.1 中标通知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2 定标资料
定标资料含并不限于审查报告(如有)、考察报告(如有)、定标记录、定标报告、定标监督报告等。审查、考察报告应包括各核查事项形成的各类资料。定标记录应包括参加定标的人员名单或者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人员名单、投票记录、投票理由、集体商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定标报告应包括参加定标会人员或者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过程记录、定标结果等内容。
8.3 履约保证金
8.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8.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4 签订合同
8.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文件版本为准)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开标时投标函中大写投标总价应为签约合同价。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如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签约合同价。
8.4.4 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电子合同文件归档。
9. 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
9.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人或所有定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3 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0. 纪律和监督
10.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0.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5 投诉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3.2.2项、第5.3款、第6.5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或《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多标段投标
多标段投标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评标办法中的有关系数的取值和评分因素设置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另行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知识产权
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同义词语
本招标文件的同义词语: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解释权
有关招标文件的解释权: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约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样效力。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更正公告不一致的,以更正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阳新县大王殿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湖北祥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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