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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凤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嘉兴欣欣化纤有限公司)位于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9号的建筑物净残值转让拆除权

嘉兴市 其他 202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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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R2025ZJ1010437-3
项目名称嘉兴市凤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嘉兴欣欣化纤有限公司)位于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9号的建筑物净残值转让拆除权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嘉兴市凤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192,783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5
挂牌日期2025-12-08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保证金至指定银行(户名:嘉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嘉兴分行;账号:33050163804700002545),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标的物交割及拆除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3)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4.本次转让标的存放在转让方的指定场所。竞买人务必在竞价前对标的物进行实地考察,对标的物进行详细了解,对标的物数量及价值进行估算,转让方不保证物资完好、完整及有效可用,对标的物的品质与真伪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成交后以现状交付。

5.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参数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

6.意向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本项目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为人民币最终成交价的60%。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嘉兴市凤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201000062718855

开户银行:浙江禾城农商银行凤桥支行

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因受让方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施工安全事故等引起相关赔偿责任,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优先用于相关赔偿。余额不足最终成交价的60%的,受让方应当在3日内(提货完成前)补足。转让标的须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腾空,转让方明确规定延时的部分除外,按每延期一天5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

8.(1)乙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所有转让标的严格以现场实物现状进行交易,甲方与嘉兴产权不保证转让标的的完整、价值、质量、数量、品质、规格等,乙方办理竞买申请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3)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交付时实际现状移交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4)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嘉兴市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若乙方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自身或者第三方发生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和第三者投保意外工伤险,并应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乙方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在拆除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和设备因施工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在施工过程中,对被拆房屋以外的第三方的财产及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本工程施工期间因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因上述情况发生导致拆除工作延期超原定计划1个月(含)的,甲方将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的50%用作补偿,乙方无异议。

(5)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房协议,并到镇城管执法中队、城建办、国土所办理施工备案登记与施工安全保险等相关必要手续。因未报备审批产生的处罚由乙方全权承担,因处罚导致拆除工作延期超原定计划1个月(含)的,甲方将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的50%用作补偿,乙方无异议。

(6)房屋拆除后全部残值归乙方(包括拆除房屋基础及原地面以上建筑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拆房过程中,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工程建设的需要,在确定的工期内认真实施拆房,并对拆除的旧房材料及时清场。如到期不能拆除或清场的,必须动用机械设备予以破坏性拆除,由此造成的人员、机械设备误工费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补偿。

(7)为避免影响环境及其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作业:如拆房工地周边存在生产企业或居民户的,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户的日常生活,必须做好围挡文明拆房,若因拆房施工造成周边厂房或居民户损失的,各项损失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地原来有围墙的应予保留(除甲方明确可以拆除的),如无围墙的须在拆房开工时及时做好封闭式高度不低于2.5米(最低2米)的围挡设置,围挡采用绿色仿真草皮进行美化的,其材质应挺括、美观、浓密、环保、耐火,围挡应均匀布置公益广告,且占比大于50%,围墙或围挡须安装防尘喷雾设施或替代设施;工地出入口须安排安全人员值守;拆除施工应配备喷雾洒水车辆,拆房机械、车辆等进出须保持轮胎清洁,做到无掉渣、无扬尘;建筑垃圾须分类清运处置; 不得在拆房现场采用石料粉碎机等设备对混凝土进行粉碎加工;不得在拆除完毕后以任何方式回填土方,房屋拆除后保持现有土方量的场地平整,不留深坑;标的物内若有涉及危废、固废处置的,乙方需编制处置方案报环保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合法处置。如甲方有需求,乙方需配合张贴符合创城要求的公益广告等。上述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承诺在甲方提供拆除物所在土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并承诺拆除前该块土地不存在污染或存在污染已完成治理前提下,若拆除拆除物所处土地在出让前发生土壤环境污染导致土地无法出让,相关处罚费、治理费用由乙方全权承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人责任。

(9)乙方应加强拆房人员的教育管理,做好有关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及劳动保护工作,对招收的临时拆房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验收身份证并办理好临时户口申报及上岗前培训、保险等相关手续。如发生不良行为,由乙方负责处理。

(10)乙方对拆房范围内地下涉及公共的各类管线及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志、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毁或自来水流失需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及责任。乙方应对大型灌木、行道树等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8.(1)乙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所有转让标的严格以现场实物现状进行交易,甲方与嘉兴产权不保证转让标的的完整、价值、质量、数量、品质、规格等,乙方办理竞买申请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3)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交付时实际现状移交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4)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嘉兴市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若乙方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自身或者第三方发生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和第三者投保意外工伤险,并应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乙方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在拆除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和设备因施工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在施工过程中,对被拆房屋以外的第三方的财产及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本工程施工期间因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因上述情况发生导致拆除工作延期超原定计划1个月(含)的,甲方将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的50%用作补偿,乙方无异议。

(5)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房协议,并到镇城管执法中队、城建办、国土所办理施工备案登记与施工安全保险等相关必要手续。因未报备审批产生的处罚由乙方全权承担,因处罚导致拆除工作延期超原定计划1个月(含)的,甲方将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的50%用作补偿,乙方无异议。

(6)房屋拆除后全部残值归乙方(包括拆除房屋基础及原地面以上建筑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拆房过程中,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工程建设的需要,在确定的工期内认真实施拆房,并对拆除的旧房材料及时清场。如到期不能拆除或清场的,必须动用机械设备予以破坏性拆除,由此造成的人员、机械设备误工费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补偿。

(7)为避免影响环境及其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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