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项目编号 :JH25-211000-07421
二 、 项目名称:辽阳市医疗保障局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辽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服务C区域(太子河区和弓长岭区参保人员))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白塔区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16-35号1层、16-36号、16-37号#
中标(成交)金额:1(元)
评审总得分:84.2(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辽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服务C区域(太子河区和弓长岭区参保人员))
服务类
名称:辽阳市医疗保障局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项目(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年度内因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政策支付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标准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标准的费用,按比例支付。 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项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原则上不予支付,特殊规定除外。
服务要求:1.平台建设:要求参与响应的商业保险机构对医保信息网络建设情况有深入的了解,并实现自有业务经办平台与医保业务系统对接,实现各项满足经营大病保险业务信息和数据的交换共享,提供即时结算服务。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承担自有业务经办平台与医保业务系统对接所产生的接口、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等费用。 2.网络连接:要求中标商业保险机构业务网与医保业务网间采用专网连接,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商业保险机构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如因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原因造成医保信息泄露、信息系统受到攻击等安全问题,责任全部由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与医保信息系统网络连接线路租用费。同时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3.保险期内,中标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以保险费超支等原因拖延赔付或拒付(保险费没有按时划拨的责任除外)。 4.医保行政部门可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年度保险服务协议。 5.保险期内,除因政府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保险协议双方或其中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双方不得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协议。一方因严重违反合同,而另一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按规定办理。 6.双方就保险协议的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7.中标商业保险机构要在配合医保部门完成医疗保险扩面和开展医疗保险各项检查工作上有明确承诺,并有实际行动措施。 8.其它需求按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9.中标商业保险机构要在承办大病保险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系统的对接,完成与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逾期实现的,采购人将扣除其预留资金部分10%。 10.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文件要求;具有中国银保监机构确定的经营资质且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健康保险业务的要求,同时,还应严格执行文件中投标管理、业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市场退出管理、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大病、大额保险工作。
服务时间:2026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 (3个自然年度)
服务标准:(1)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0-5万元(含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5%;1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具体标准将随国家、省统一要求及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2)特殊规定: 一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普通人群的50%,报销比例为75%。 二是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异地备案统筹区以外须住院治疗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30%,单次住院大病保险支付限额20000元。 三是0-7岁儿童使用人工耳蜗等与目录不一致的药品、诊疗、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人工耳蜗成本费、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医疗费用、人工耳蜗术后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支付。其中,人工耳蜗成本费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在省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医疗费用、康复训练费用(不含人工耳蜗材料费)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万元、1.4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四是儿童苯丙酮尿症患者诊疗费用、专用药品及特殊治疗性食品费用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支付。 五是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噬血细胞综合征、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及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视网膜母细胞瘤10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普通人群的50%,按70%比例支付。 六是参保人特病门诊年度内封顶限额为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合并计算,具体指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报销金额达到年度统筹支付限额后,其特病门诊待遇由大病保险继续支付,大病保险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70%。 以上政策,如遇国家、省新政策出台,须按新政策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琳琳、孙彦红、鄂爽爽、常爱弟(包组编号:003)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辽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服务C区域(太子河区和弓长岭区参保人员))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不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北翰林路38号
联系方式:150041988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9号
联系方式:0419-386865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晓光
电 话:0419-3868654
十、附件
采购文件:辽阳市医疗保障局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