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60000K5项目名称:湖库区域安保服务
品目编号:P52010020260000K5001品目名称:湖库区域安保服务
采购代理:贵州中城锦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精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竹林村329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二章 第二节 商务要求 八、其他要求 3.(4)”条款中,要求拟派项目经理提供“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保安队长提供“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证”。该要求与项目实际安保服务需求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依据:1. 争议条款原文:若中标,在结果公示(1个工作日)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原件供采购单位核查:①、拟派项目经理获得的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和人社部门颁发的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及应急部门颁发的应急救援证书、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 ;② 、拟派保安队长获得的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和应急部门颁发的应急救援证书及人社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证 ;③、其他拟派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 ;④以上拟派人员不能重复,同时需提供中标单位为其缴纳 3 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 ;⑤ 、以上资料缺一即视为虚假应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违约责任。采购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须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提供原件核查,其中包括: · 拟派项目经理的“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 · 拟派保安队长的“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证”。 · 条款规定“以上资料缺一即视为虚假应标”。2. 项目核心需求:本项目为“湖库区域安保服务”,采购清单明确服务内容为四个执法点的“大门岗24小时值守、监控值守、办公区域防盗巡逻、防火防盗”等。其核心需求是专业的安全保卫、治安防范和应急处突能力。3. 要求与需求脱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和通用办公技能,与在偏远湖区执行安全巡逻、秩序维护、防火防盗等现场安保职责无直接、必然的关联。设置此类无关证书作为强制性准入条件,超出了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范围。4. 造成的歧视效果:此项异常具体且与安保无关的要求,将迫使大量持有合法《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专业保安员队伍、但未配备此类非相关证书的供应商(包括我公司)无法公平参与竞争,实质上限制了竞争范围,构成了差别待遇。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设置与安保服务无关的证书要求,构成了“不合理的条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采购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争议条款的要求完全符合此项禁止性情形。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亦属歧视行为。争议条款中异常精准、罕见的证书组合要求,具有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嫌疑,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4. 关于“虚假应标”的定性:“虚假应标”特指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欺诈行为,与中标后提交资料的履约瑕疵性质不同。将“资料缺一”直接定性为“虚假应标”并处以重罚,属于定性错误且处罚畸重,不符合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
请求: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保障所有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方请求:1. 依法审查并确认采购文件“第二章 第二节 商务要求 八、其他要求 3.(4)”条款中,关于要求提供“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证”的部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不合理条件。2. 请求贵方在采购文件中删除上述与履行湖库区域安保服务合同无关的、不合理的证书要求。3. 请求修改该条款中关于“视为虚假应标”的不当表述及过重处罚后果。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