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分包2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分包2答疑、补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序号 | 提问内容 | 回复 |
1 | 投标人依法对重庆市渝北区三社融合发展供销服务有限公司在2025年7月18日发布的《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分包1》《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分包2》《粮油类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招标文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质疑,具体如下: 一、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1. 以“注册地驾车距离”作为评分标准,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违法条款:招标文件将“公司注册地驾车距离”设置为评分项,变相排斥注册地较远的投标人。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资格、技术或商务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核心违法点:配送服务的实际能力取决于仓储位置、物流效率、配送能力等因素,而非公司注册地。注册地与服务能力无必然关联,该条款脱离项目实际需求,构成“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歧视性条件,变相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2.变相地域歧视,违反《招标投标法》公平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3.违法实质:以“注册地距离”替代服务能力评价,本质是变相设定地域壁垒,限制外地企业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平等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设置差别性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经营者实施排斥竞争的行为(如地域封锁)。将“公司注册地驾车距离”作为评分标准,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二、政策背景与纪委监督要求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强调: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严查权力干预、暗箱操作、地方保护等行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包括招标文件中的地域限制条款。本案涉及国企招标,可能存在滥用行政权力、人为操纵招标的问题。三、违法行为的典型特征与危害1、典型性: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类似“限定特定区域条件”的行为(如要求本地业绩、本地奖项,特定部门的奖项)已被明确列为禁止情形。本次“注册地距离”条款与之性质相同,属隐蔽式地域排斥。竞争损害:本地企业天然获高分,外地企业即使服务能力更强也处于劣势,扭曲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公共采购“择优而取”的本质,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四、诉求1、依法调查该招标文件的制定过程,核查是否存在人为操控、地方保护或腐败行为。2、招标方立即修改歧视性条款,重新发布招标文件,确保公平竞争。 | “服务距离”:本项目采购包含生鲜类食材,涉及广大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对食材新鲜度要求极高,因此要求配送公司距离近,能够满足食材新鲜度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
2 | 一、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商务评分标准(A)”中(企业荣誉)中以“2024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或重庆市重点龙头企业”为加分项,以其靶向性的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特定时间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显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二、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商务评分标准(A)”中(质量检测)中要求须把粮油、猪等8类物资送至重庆市具备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重庆市内具备CMA认证资质检测机构数量有限,限制检测区域是否合理?食品检测报告有效期一般同产品保质期,限定2025年检测是否合理?且部分供应商具备食品自检能力。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三.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商务评分标准(A)”中(服务距离)。以投标人公司注册地驾车距离重庆市渝北区三社融合发展供销服务有限公司为评分标准是否妥当?以公司注册地距离为评分标准与食材配送行业特定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且用距离来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变相以公司注册地排斥主城区外企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存在量身定制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 1、“企业荣誉”详见补遗; 2、“质量检测”详见补遗;3、“服务距离”:详见问题1。 |
3 | 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商务评分标准”的“评审因素”项下的“企业荣誉”中: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一个得2分,最高不超过2分或获得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每一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这些荣誉,能评上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和极少数民营企业。对没有获得上述荣誉的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参与竞投此标不公平,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排他性,也不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招投标法》、重庆市委市政府要求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相关精神,建议:取消其“企业荣誉”这项评审因素或要求企业为:区县及以上保供企业。谢谢! | “企业荣誉”详见补遗 |
4 | 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商务评分标准”的“评审因素”项下的“经营业绩”中:2024 年销售收入 3000 万(含)得 1 分,3000 万元以上每多 100 万加 0.1 分,最高不超过 8 分。(根据 2024 年财务审计报告上销售收入为准) 经计算,“经营业绩”得满分需要企业2024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才行。可是,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2024年一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才可能达到。为了既能给广大中小企业一个公平竞标机会,又要保证中标企业有一定执行实力,斗胆诚恳建议如下:能否将“经营业绩”得满分条件修改为企业2024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即可得满分。具体修改建议如下:2024年销售收入3000万(含)得1分,3000 万元以上每多 100 万加0.3分,最高不超过8分。(根据 2024 年财务审计报告上销售收入为准)谢谢!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5 | 企业荣誉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获得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这些荣誉,能评上的企业都是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和极少数民营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不公平,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排他性,不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招投标法》的相关精神,建议取消企业荣誉的要求 | “企业荣誉”详见补遗 |
6 | 一、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服务距离(10分)";投标人服务距离不是企业注册地离服务点的距离,注册地与实际服务能力无直接关系,投标人完全可通过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或项目团队满足服务需求。此条款存在明显倾向性,涉嫌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 二、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企业荣誉(2分)";此条评分标准明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要求"资格条件不得与履约无关"。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 1、服务距离详见问题1; 2、“企业荣誉”详见补遗。 |
二、补遗部分
序号 | 章节 | 原招标文件 | 修改为 |
1 |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资质证照”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HACCP认证证书 以上认证内容须包含:食品类商品。认证地址:重庆市范围内。每具有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提供证书扫描件)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HACCP认证证书 以上认证内容须包含:食品类商品。每具有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提供证书扫描件) |
2 |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质量检测” | 须把粮油、猪牛肉、蔬菜类、干副调料类、家禽类、水产类、冻货类、蛋类等物资送至重庆市具备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封面带有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每提供一类物资得0.5分,最高不超过4分。(检测(验)报告出具日期为2025年,且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提供粮油、猪牛肉、蔬菜类、干副调料类、家禽类、水产类、冻货类、蛋类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验)报告委托(送检)单位须为投标人,同类别检测(验)报告不重复计分。) | 须把粮油、猪牛肉、蔬菜类、干副调料类、家禽类、水产类、冻货类、蛋类等物资送至具备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封面带有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每提供一类物资得0.5分,最高不超过4分。(检测(验)报告出具日期为2025年,且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提供粮油、猪牛肉、蔬菜类、干副调料类、家禽类、水产类、冻货类、蛋类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验)报告委托(送检)单位须为投标人,同类别检测(验)报告不重复计分。) |
3 |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企业荣誉” | (1)2024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一个得2分(投标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xccys.moa.gov.cn/)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上,须提供至少两张截图,包括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字样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标题的网页截图和带有投标人公司名称的网页截图); (2)2024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一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投标人公司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http://nyncw.cq.gov.cn/)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名单上,须提供至少两张截图,包括带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字样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标题的网页截图和带有投标人公司名称的网页截图)。 (3)投标人不可重复得分。 | (1)投标截止时间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认证或经监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一个得2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投标截止时间止,被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农业农村厅(委)或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相关的省级行政部门认证或经监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投标人不可重复得分。 |
4 |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条商务评分标准(A)“配送能力” | 提供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冷链运输车辆,配送能力满分15分,具体标准详见(1)(2),已得分的自有车辆不可重复计分。 | 提供具备冷链运输功能的厢式货车或者封闭式货车,配送能力满分15分,具体标准详见(1)(2),已得分的自有车辆不可重复计分。 |
5.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交易相关费用 | 平台服务费:平台服务费由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且由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均摊。 增值平台服务费按每个标段(包)采购人提供的预算金额进行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标准如下: 0-1000(含)万元以下,按5‰收取;1000-3000(含)万元,按2.5‰收取;3000-10000(含)万元,按1‰收取;10000万元以上,按0.5‰收取。 注:上述增值平台服务费金额及计算均为含税价,税率为6%。 | 平台服务费:分包1和分包2平台服务费共计360000.00元,由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且由分包1和分包2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均摊。 |
本通知是对之前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补遗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及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看,无论各潜在投标人是否查看本答疑及补遗文件,招标人均视为各潜在投标人已知晓并理解本答疑及补遗文件的所有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重庆市渝北区三社融合发展供销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