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评标结果显示我公司技术分得分为:25.78,标分标准是35分。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质疑事项2:评标公示显示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期为90天,评分标准工期提前承诺每提前2天完成得2分,满分6分。请代理机构给出答复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期无变化的情况下为什么客观分还是满分,我司质疑所有评标专家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主观偏袒。
事实依据:贵阳市第一、第二、第四看守所武警“智慧磐石”及围墙、哨位改造项目(改造部分)采购文件的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 评分表里工期提前承诺评分标准为:在规定的项目工期基础上,承诺每提前 2 天完成得 2 分,本项满分6分。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贵公司针对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第一、第二、第四看守所武警“智慧磐石”及围墙、哨位改造项目(改造部分)(项目编号:MCHC-DZ-ZC20258182)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4日收悉,并于2025年12月1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处理质疑答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资料,结合项目原磋商小组质疑答复意见,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评标结果显示我公司技术分得分为:25.78,标分标准是35分,我公司质疑评分标准的公平性,我公司申请查看第一中标候选单位的技术方案,请求业主介入并聘请专家进行复核。”的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核查,贵公司《响应文件》“主观分”部分提供的部分方案措施比较详细具体、内容基本完整,具有一定针对性、可操作性、目标比较明确。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主观分”评审标准,对贵公司《响应文件》“主观分”部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程序符合法规规定,“主观分”评分无误。请贵公司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主观分”评分标准,自行复核《响应文件》的真实响应情况。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故对贵公司“申请查看第一中标候选单位的技术方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质疑事项2:评标公示显示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期为90天,评分标准工期提前承诺每提前2天完成得2分,满分6分。请代理机构给出答复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期无变化的情况下为什么客观分还是满分,我司质疑所有评标专家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主观偏袒。”的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核查,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客观分”部分提供了《工期提前承诺函》,承诺“在规定的项目工期基础上,承诺提前6天完工”。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客观分”评审标准,对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期提前承诺函》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评审程序符合法规规定。故其在“工期提前承诺”部分得6分,该评分无误。不存在“所有评标专家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主观偏袒”的情况。
(二)经核查,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商务要求中“工期(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进行了实质性响应,故出现“开标记录表”上显示该公司工期为“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的情形。经磋商小组认定,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务要求的响应与《工期提前承诺函》的内容并不矛盾。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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