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32025GD0000182 |
|---|---|
| 项目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溢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 转让方名称 | 广东顺控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东顺控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100 |
| 挂牌价格 | 4,083.6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2025-12-12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0万元。其中,转让方广东顺控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出资0万元,出资期限至2029年12月14日。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100%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2.特别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顺中评报字[2025]ZV09001号)、审计报告(佛达审字[2025]B25-571号)及法律意见书(金深法意字(2025)第401号)。 3.标的企业股东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4.标的企业拥有工业用地一块,地块位置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规划恒智路以南、新城路以西地块三,面积为33.2亩。标的企业于2024年12月23日签订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伦教街道规划恒智路以南、新城路以西地块三投资开发建设协议》,详见备查文件。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需继续履行上述协议。 5.根据政府部门要求,受让方需在完成本次股转后连同标的企业共同与有关部门签订《伦教街道规划恒智路以南、新城路以西地块三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之补充协议》,详见备查文件。 6.本项目转让总价由股权转让价格和债权转让价格两部分构成,股权转让价格指标的股权挂牌底价人民币979.601108万元及所产生的溢价;债权转让价格指标的债权挂牌底价人民币3103.998892万元,其中标的债权包含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03.998892万元(利息计算截至2025年10月31日)(详见备查文件)。受让方须同时受让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不得拆分。 7.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作为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对价的溢价,即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挂牌底价+竞价溢价额。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9.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本公告所有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等)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产权交易机构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3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起至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交割完成之日(含)期间(下称“交割过渡期”)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起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交割过渡期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产权交割完成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标的股权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起至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交割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标的股权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的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标的股权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10.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1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3.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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