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黄石市环大冶湖流域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设计及工程勘察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4年度黄石市环大冶湖流域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设计及工程勘察项目 已由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 以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506-420206-04-05-543340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黄石新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黄石新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黄石城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黄石市。
2.2 项目概况及总投资:
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农用地综合整治项目(2)建设用地整治项目(3)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4)产业发展配套项目等四大版块。项目总投资:68684.8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49754.68 万元,基本预备费 3104.61万元。具体实施项目,以业主书面委托为准。
2.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是2024年度黄石市环大冶湖流域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农用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整治项目、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产业发展配套项目进行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图审及勘察图审进行招标。
2.4 本项目服务期为:180日历天(其中具体设计与勘察时间节点详见任务计划书)
2.5 质量要求:满足现行国家、省、市相关工程设计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条文,并满足招标人就本项目提出的设计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下列资质之一均可: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2)勘察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
(3)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是投标人在册员工(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扫描件);
3.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5年(2020年1月至今)至少承担过一项4亿元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设计业绩。
业绩证明: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为证明材料,如不能体现项目合同金额,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不超过2家。
3.6其他:不见面开标方式要求详见前附表。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黄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进行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智库—办事指南—操作手册)。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12 月 4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5 年12 月 5日 09 时 00 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已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确定已加密投标文件保存上传成功。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 。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 评定分离(综合评估法)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sztbzx.com/)、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jyxx/jsgcXmxx)%E4%B8%8A%E5%8F%91%E5%B8%83%E3%80%82%3C/p%3E%3Cp%3E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黄石新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黄石城发工程咨有限公司
地 址:海口湖科创岛东区C座 地 址:黄石市开铁区创业中心
邮 编: 435000 邮 编: 435000
联 系 人: 赵工 联 系 人: 万工
电 话: 0714-3273575 电 话: 0714-6510090/13339922999
2025 年 11 月 14 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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