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桂平市石龙民族中学等6个学校食堂普通餐食品原材料联合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5-G3-810038-GXZY)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凤岭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叶炳阳
联系电话:18977458888
授权代表:黄斌
联系电话:15078055557
邮编:543100
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我代理机构于2025年5月22日下午约15时46分左右收到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送达的关于桂平市石龙民族中学等6个学校食堂普通餐食品原材料联合采购配送服务项目质疑函原件,我代理机构收到后对其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针对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组织相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复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逐一答复如下:
一、根据《桂平市石龙民族中学等6个学校食堂普通餐食品原材料联合采购配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价格分(满分20分)”的评分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折扣率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20分”,我司投标折扣率为85%,系所有投标人中最低值。请核实我司价格分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计为满分,如未计满分,请说明未满分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
针对此质疑事项的答复:
根据《桂平市石龙民族中学等6个学校食堂普通餐食品原材料联合采购配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 “价格分(满分20分)” 的评分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折扣率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20分”。本项目的投标折扣率为80%是所有投标人中最低值,即为本项目评标基准价。你公司(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折扣率为85%并不是你公司最低,所以你公司的报价得分并不得满分。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贵公司(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的报价投标折扣率为85%是所有投标单位中最低的。经复查,本项目的投标折扣率为80%才是本项目系所有投标人中最低值,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折扣率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并给予满分。评审过程中,对各投标人的价格分计算均依据此标准,相关计算过程和依据均可查证,不存在未按规定计分的情况。贵公司可放心,在价格分的评定上,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以本事项属贵公司的主观臆测,无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请逐项核实我司商务文件各评审因素的得分情况,如未按最高档计分,请说明未满分的具体理由及对应的招标文件条款。
针对此质疑事项的答复:
经逐项核实,贵司(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商务文件各评审因素的得分评委已按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对应计分。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商务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评审过程中,相关计分和依据均可查证,不存在未按规定计分的情况。
三、(一)请核实我司技术文件各评审因素的得分情况,如未按最高档计分,请提供未满分的书面解释及证据。(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招标文件规定,综合评分法要求评审专家“基于每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独立评分”,而非横向比较。
针对此质疑事项的答复:
经核查,在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存在横向比较打分的情形。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在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评审资料复核无误后签署了评审报告。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未存在质疑人认为的评审存在评审错误或区别对待等情况。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请提供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分表及分数汇总记录,核查是否存在统计错误或违规评分。
针对此质疑事项的答复:
(一)供应商各评分要素具体得分不属于依法公开的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二)经核查,在项目评标过程中,不存在统计错误或违规评分情形。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一)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二)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供应商的具体得分情况不在公开的内容中,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三)经核查,在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评审资料复核无误后签署了评审报告。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未存在质疑人认为的存在统计错误或违规评分等情况。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代理机构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答复人:广西中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