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宿州分行本部营业用房新址监控工程采购项目澄清通知1
招标编号:GN2025-08-4817
各投标申请人:
交通银行宿州分行本部营业用房新址监控工程采购项目(交通银行编号:CGXM34199925070005(招标项目编号:GN2025-08-4817)),澄清通知1如下:
一、问:关于“硬盘录像机”的业绩产品认定问题招标文件要求业绩产品至少包含“硬盘录像机”。在实际投标中,存在“网络录像机”等同类产品。建议改成:认可“网络录像机”等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同类产品等同于“硬盘录像机”2.建议修改为“硬盘录像机”(含网络录像机等同类产品)”
答:因我单位所需设备为硬盘录像机,且硬盘录像机和网络录像机存在较大差异,故本条不作调整。
二、关于“红外半球摄像机”的技术限制问题招标文件将“红外半球摄像机”作为唯一标准,建议明确:
当前安防行业摄像机产品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红外球型摄像机、红外筒型摄像机、全彩摄像机等,其技术性能均能满足安防监控需求
答:本项目评标办法企业业绩中关于“红外球型摄像机”要求均删除。
招标文件中与此不一致之处,以此为准。
特此通知。
注:此答疑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