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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悦来城立体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及澄清文件

中山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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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悦来城立体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答疑及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中山市畅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中山悦来城立体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SCD202505GK068)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作如下答疑回复: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2022年以来投标人完成同类业绩(巷道式智能停车设备)进行评审,业绩指定性是否符合招标法。产品优越性。这个存在暗箱操作

回复:已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2025年6月9日发布的《中山悦来城立体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澄清公告》。

问题二:本项目涉及旧设备拆除的问题,请问拆除后的旧设备怎么处理?是业主方收回,还是归投标方所有? 

回复:拆除后的旧设备归中标人所有。

问题三:服务内容的增加和减少如何界定?建议增加/减少的服务内容按照实际增加/减少的工程量结算。 

回复:本项目为总价包干,服务内容的增加减少,由招标人聘请第三方中介单位计算造价。

问题四:在招投标过程中,违约金的支付比例虽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却有上限的约定:工程合同的违约金比例最高是实际损失的30%。目前市场上法律严明,相信各个投标人都会按照投标的货物进行交付,此条的约束对投标人来说不会有问题,但是仍要按照规范进行约束,建议改成:中标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规定的,招标人有权拒收,且有权终止合同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中标人按实际损失的3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中标人还应赔偿招标人损失。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五:本项目是混凝土结构,没有主体钢结构,请确认是否应该删除“主体钢结构”字眼。 

回复:主体钢结构是指停车设备的主体钢结构。

问题六:搬运器用伺服电机或者用直流电机,亦或是用三相交流电机是由厂家根据自身搬运器的结构、驱动力和速度要求进行设计的。只要满足相应的驱动力要求或者速度要求即可,后面章节招标人已经在“运行速度”条款处对搬运器的行走速度做了要求,此处不应该在规定是什么类型的电机,建议改为: (4)搬运器行走电机:≥1.1 KW; 

回复:已修改,详见澄清部分。

问题七:本项目是混凝土结构,没有钢结构框架,请确认是否应该删除第1项。 

回复:钢结构框架是指停车设备的钢结构框架。

问题八:此条是说拆除掉的设备价值为13.37万吗,还是说拆除费是13.37万?如果是拆掉的设备值13.37万,那包含在预算里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中标后,如果中标人收走了拆除的设备,要在原有中标价上减掉13.37万吗? 

回复:13.37万是原有设备的值,已包含在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中,中标后无需在中标价中再次扣减。

问题九:本项目是考验中标人近3年完成的巷道堆垛类车库经验。而项目是否完工,什么时候完工,是以特检院监督检验报告上的时间为准的。建议此条改为:2022年以来(以监督检验报告时间为准)投标人完成同类业绩(巷道式智能停车设备)进行评审...... 麻烦以上问题予以回复以便我司及时编制投标文件,感谢! 

回复:已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2025年6月9日发布的《中山悦来城立体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澄清公告》。

问题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要求重要指标参数“车位数量不小于195个”同时商务技术评分“产品优越性:1。根据投标人立体车库的车位数量规划进行评审:数量排序第一名得 2.5 分,第二名得 1.5 分,第三名得 0.75 分,第四名及以下排序的得 0.25 分。” 问:根据我司二次工程师赴现场实地勘察测量,依据现场实际条件本项目只能做到190个车位。如果是要多做车位。需要拆除隔墙、钢爬梯以及防火墙等设施。为了造成不必要的恶性竞争,建议贵司车位数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不应该做为评分标准。 

回复:已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2025年6月9日发布的《中山悦来城立体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澄清公告》。

问题十一:业绩情况:须提供2022年以来投标人完成同类业绩(巷道式智能停车设备),业绩车位数量达150个以上得分(评分材料:合同关键页及验收合格证) 问题:据了解本项目设备验收后10年以来几乎没有正常投入使用过,国家规范要求设计使用年限至少30年,投入这么大笔资金没有社会效应,严重的浪费国家政府资金,合同与验收报告不能体现设备成熟稳定性,甚至设备验收后都没有正常投入使用过;建议把评分标准修改为“须提供投标人完成同类业绩(巷道式智能停车设备),(评分材料:合同关键页、验收合格证以及设备当前的使用运行记录)”,没有投入使用,今年无运行记录的业绩不算得分。 

回复:已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2025年6月9日发布的《中山悦来城立体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澄清公告》。

问题十二:招标文件P10“12.本项目由中标人负责招标文件对中标人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货物供货、配套软件提供、运输、保管、方案设计、旧设备拆除、新设备安装、系统设备安装调试、项目验收、人员培训及相关服务等。”及P19“1.车库的原有设备,由中标人负责拆除,原设备根据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为¥133700.00 元,已包含在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中。” 请明确该项目的工程内容具体内容是否包括旧设备拆除回收,新设备生产,运输安装,调试后特检验收等内容;其中评估价值¥133700.00元是否是中标厂家拆除旧设备回收后厂家应付的价格,是否需要反映到报价中? 

回复: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货物供货、配套软件提供、运输、保管、方案设计、旧设备拆除、新设备安装、系统设备安装调试、项目验收、人员培训及相关服务等。13.37万是原有设备的值,已包含在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中,为固定金额,中标后无需在中标价中再次扣减。

问题十三:招标文件P19“4.施工过程中如涉及钢结构部分的安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施工。” 请问具体指的是什么资质?我司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机械式停车设备)】。设备钢结构部分属机械车库一部分,一般而言都由我司负责自己安装。 

回复:已修改,详见澄清部分。

问题十四:招标文件P40商务技术评分表中关于质保期“在满足用户需求书的基础上质保期每增加1年的得1分(不足1年的不予计算),本项最高得2分。注:投标文件须提供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未提供不得分。” 在用户需求书中未找到明确要求的质保期,请问该项目用户需求书质保期要求是几年? 

回复:本项目质保期两年。

问题十五:招标文件P51“1.签订合同并收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开始进场施工,135个日历天内完成智能立体车库的制造、安装及调试工作。” 用户需求书提及旧设备需要拆除,拆除的工期是否计算在135个日历天这个工期之内。 

回复:拆除的工期计算在135个日历天内。

问题十六:招标文件12页(3)容车尺寸(长×宽×高)负一层5200mm×1950mm×1760mm;负二层5200mm×1950mm×1550mm;负三层5200mm×1950mm×1700mm;根据梳齿搬运方式的不同,负三层容车尺寸为5200mm×1950mm×1550mm。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七:改造设计方案中、招标文件13页(5)车位数量不少于195个;根据图纸明显标注不可做的车位,剩余的车位195个,但本方案有重列车位,实际情况没有考虑周转空位的预留,建议每层预留1个周转空位,实际有效车位是192个。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八:改造设计方案中、招标文件16页,主要配置清单,升降机和出入口车厅及自动门为4套,这是采用原来转盘升降的空间改建成,根据改建图纸的标识尺寸,一个转盘口改成二个直至进直接出口,空间净宽比较窄,改成后出入口门厅过窄,停车体验感较差,失去改造出入口的意义和价值。 建议方式1、转盘口优化为单个直接进出口, 中间2个进出口优化改造成现在的进出流向,这样可以保留4个直接进出口,2个比较宽敞好停好用。 建议方式2、取消一个口,优化改建为3个直接进出口,把每个进出口做到宽敞舒适,反而比4个口效率更高效,还通分考虑到了人行过道和取车空调等候厅,更能体现人性化的方便设计,车主等候几分钟取车也不会风吹雨晒,酷热难耐。(总195个车位有部分重列,3个口平均负责65个车位,比较均衡匹配,所以3个口足够使用。)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九:第40页第2条业绩情况分值权重过高,有倾向某些厂家拿满分的嫌疑,且本项目核心是优化改造,降本增效;本技术评分项没有体现优化设计水平,可以增加一个改造优化设计的打分项。如下评分调整,减少业绩满分嫌疑,提高核心改造优化能力 2 业绩情况 12分 9分 2022年以来投标人完成同类业绩(巷道式智能停车设备)进行评审: ①业绩车位数量150个以上(含本数)的,每提供一份得2分;1分 ②业绩车位数量150个以下(不含本数)的,每提供一份得1分;0.5分 本项最高得12分。9分 注:投标文件须提供合同关键页(能体现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车位数、具体实施内容、合同双方盖章页面)及验收合格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合同中未能体现具体车位数则需合同甲方提供说明并加盖公章和提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否则不得分。 10 优化设计 3分 根据现有的情况,优化设计改造方案,方案设计优等得3分,方案设计中等得2分,方案设计普通得1分。 

回复:已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2025年6月9日发布的《中山悦来城立体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澄清公告》。

问题二十:商务价格评分部分: 3.3 价格评分:等于评标基准价的为满分4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比例1%的扣0.3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比例1%的扣0.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此求得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疑问五、第37页价格评分,对于高于和低于评标基准价比例1%的扣分过低;现在大环境低迷情况下,原招标扣分比重完全不能体现要降本增效的重要性,应当提高扣分比重,每高于评标基准价比例1%的扣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比例1%的扣0.1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一:关于评分标准中的业绩要求 疑问:该项目采购的巷道堆垛类PXD设备为行业占比少的库型,行业内仅深圳地区个别厂家业绩满足此满分要求,此业绩分占比过高,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近三年受疫情影响,项目数量呈快速下降的趋势,则项目业绩更少。 另,为了保障招标人权益,应将投标人企业是否为盈利状态作为一项重要指标,避免持续亏损企业或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企业中标影响项目后续履行。建议如下: 1.请投标人综合考虑,删除“2022年以来”的限制,让更多优秀品牌能公平竞争。 2.结合本项目车位数195个,将单个业绩项目规模如车位数超过1000个的得分为4分,195-1000个的得2分,195个以下的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 3.近三年持续盈利的企业加分6分,未持续盈利的得2分,亏损的不得分。 

回复:已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2025年6月9日发布的《中山悦来城立体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澄清公告》。

问题二十二: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同时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类别为机械式停车设备)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类型为机械式停车设备); (2)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机械式停车设备)】。 问:本项目为巷道堆垛类机械停车设备,如果只具备以上资质的厂家,而没有本项目规格相当三层以上合格的巷道堆垛类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必定是以本项目做为试验田,请贵司资格增加“投标人须提供三层以上合格的巷道堆垛类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业绩不作为资格要求。

问题二十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 商务技术评分表2 业绩情况:【2022 年以来投标人完成同类业绩(巷道式智能停车设备)进行评审:①业绩车位数量 150 个以上(含本数)的,每提供一份得 2 分;②业绩车位数量 150 个以下(不含本数)的,每提供一份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12 分。注:投标文件须提供合同关键页(能体现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车位数、具体实施内容、合同双方盖章页面)及验收合格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合同中未能体现具体车位数则需合同甲方提供说明并加盖公章和提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否则不得分。】 问:此评分标准中需要投标人提供业绩进行评审,但评分要求中未注明业绩要求时间(2022年)是合同签订时间还是验收时间。因本项评分标准为已完工业绩项目的评审,因此应注明“业绩时间应以验收时间为准。”建议此项修改为: 【2022 年以来(以业绩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完成同类业绩(巷道式智能停车设备)进行评审:①业绩车位数量 150 个以上(含本数)的,每提供一份得 2 分;②业绩车位数量 150 个以下(不含本数)的,每提供一份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12 分。注:投标文件须提供合同关键页(能体现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车位数、具体实施内容、合同双方盖章页面)及验收合格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合同中未能体现具体车位数则需合同甲方提供说明并加盖公章和提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否则不得分。】 

回复:已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2025年6月9日发布的《中山悦来城立体车库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澄清公告》。

问题二十四: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四、采购内容 ★五、技术要求 (三)重要指标参数 1.智能停车库要求:【(5)车位数量不少于 195 个。】 问:根据本项目提供的招标文件及图纸,经我司缜密设计,本项目最多只可提供190个有效停车位,无法以195个车位强行响应,请贵司确认本项目实际车位数量,以合理的车位数要求作为指标参数要求。建议此项修改为:【(5)车位数量不少于 190 个。】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四、采购内容 ★五、技术要求 (三)重要指标参数 2.车库出入口:【(1)不少于 4 个出入口车厅;】 问:根据本项目提供的招标文件及图纸,经我司缜密设计,本项目最多只可提供3个有效的出入口车厅,第4个出入口车厅由于项目场地尺寸限制及设备影响的原因,无法作为正常有效的出入口车厅使用,请贵司确认本项目实际出入口车厅数量,以合理的出入口车厅数量要求作为指标参数要求。建议此项修改为: 【(1)不少于 3 个出入口车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澄清部分

1.招标文件中第13页及第47页中搬运器行走电机作以下修改:

原文:(4)搬运器行走电机:≥1.5 KW(直流电机),1.1 KW(伺服电机);

修改为:(4)搬运器行走电机:≥1.1 KW;

2.删除招标文件中第19页及第53页中的“4.施工过程中如涉及钢结构部分的安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施工。”

三、其他说明

原招标文件、澄清公告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之处,仍以原招标文件、澄清公告为准,特此说明。

招标人: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山市畅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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